古代官员是怎样发工资的?
发布日期: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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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故事,提出了古代官员职务收入及其结构的悬疑.那古代官员是怎么发工资的呢?下面为什么网为您解惑。
东晋义熙元年(405)冬天,大诗人陶渊明辞去了他仕途生活中的最后一任官职——彭泽县县令。有关这次辞职的经过,萧统的《陶渊明传》叙述最详:
岁终,会郡遣督邮至。县吏请曰:“应束带见之。”渊明叹曰:“我岂能为五斗米折腰向乡里小儿!”即日解绶去职,赋《归去来》。
这故事的缘起,很像刘备在安喜县尉任上的遭遇,不过刘备临走前痛殴督邮,泄了怨气,而陶令只擅吟诗,不会打人,便来个君子动口不动手,留下一句“岂能为五斗米折腰”的千古名言。也正是这句话,后来成为教授们争论不休的课题。有人认为此言应当做“不能对五斗米道下腰鞠躬”解,也有人释成“不能为求一饱之故折腰”。最占上风的观点,则是将五斗米解释为陶渊明的职务收入。但也有质疑的:要说陶令的年薪或月薪仅五斗米,自然不可能;即便是日薪吧,似乎也对不上号。一天五斗米,一月就是十五斛,一年才一百八十斛,而考之晋朝制度,县令的年薪应是四百斛,怎么会相差二百二十斛呢?该不会被管财务的主簿贪污了吧?
这个悬疑,恰好为我们了解一些古代官员职务收入及其结构方面的常识,提供了一个由头。
西汉时官吏的俸禄实行年薪制,全发粮食,每年领取粮食的重量,就是他们的品秩,于是就有万石、二千石、六百石等种种名目,像刘备担任过的县尉这一级,最低年薪是一百石。从东汉开始,俸禄的形式有了改变,统称为石,实际上是发一部分粮食,发一部分现钱。这个办法颇受官员们欢迎,因为在此之前,官员要用现钱的话,得设法把粮食卖掉或用以交换其他物品,到底麻烦一些。陶渊明的那个引起争议的五斗米,其实也同这种钱谷搭配的俸禄结构有关。按照《晋百官注》记载,当时县令的年薪是四百斛,按月发放,每月米十五斛,钱二千五。十五斛米除以每月三十天,恰好是五斗米。古今量器不同,五斗米究竟值多少,需要有个比较。《梁书·何胤传》上记何胤自称,“吾年已五十七,月食四斗米不尽”。可知陶县长一天的俸米,可供一个年近六旬者食用一月。如果当时政府也要求大家搞“一日捐”的话,那么五斗米外还应加上现钱八十三文,无论怎么讲,这份收入不算是太低。
其实再深究起来,陶令的职务收入还不止这笔由钱谷合成的年薪。从晋代开始,政府又推行品官占田制,即官员可根据品级高低,向国家领取一块田地,所有权属国家,田里的收获归个人,简称占田,实际上也是职务收入的一部分。据萧统《陶渊明传》上讲,陶令的占田是三顷,他想全种上可以酿酒的秫(糯米),道是“吾常得醉于酒足矣”!可是县令太太不同意,“固请种粳(大米)”。夫妻坐下来商量生产计划,最后决定“乃使二顷五十亩种秫,五十亩种粳”。当然,这种田的事是“悉令吏种”,用不着陶令自己去打赤脚下田的。据其《归去来辞序》自述,在辞官之前,他曾“犹望一稔”,意思是等占田里谷物熟了,全收下来再走吧。谁知武昌传来了他妹妹病故的消息,这才下决心赶快开路。照笔者揣测,“犹望一稔”倒更像是他太太的意见,眼看稻米长在田里没法带走,岂不可惜?而妹妹的噩耗,则正好替他动员太太立即走路提供了借口。
田地、粮食、现钱三位一体的俸禄制度一直持续到唐代,碰到陶渊明这种中途去职换人的情况,田里的收成究竟如何分配呢?据《南史· 循吏列传》介绍,最初的办法是同谷钱的年薪制配套,田里的收入也以年度为发放单位,芒种日以后去职的,收入归己,在此之前去职的,收入归后任。有个襄垣县令叫阮长之,将离任时,后任还没有赶到,遂“于芒种前一日解印绶”,以便后任名正言顺地得到这份收入。这是品德高尚的表现,所以被史官记载进《南史》中。然而这样一来,不只会造成县政府里有一个权力真空的过渡阶段,还有不少移交手续方面的麻烦,所以自宋文帝“元嘉末(453)改此科,计月分禄”,就是包括田地收入在内,官俸都从年薪制改为月薪制。不过照笔者想来,田里的谷物不是每月一熟的,不见得去任官员俟秋收后再专程前来割禾折算。“计月分禄”的办法,大概就是估算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产量,再由后任按时间为计算单位,以实物或现金折算给前任带走。
种田是“靠天吃饭”,所以这种产量估算,不免像现代人做粮食期货一样,是带点风险的,再加上由此引发的其他各种弊端,因此自唐代起,地方官员的职务收入中的谷物部分又从月薪制改回到年薪制。当时配给官员的公田叫职分田,像陶渊明这一级七品县令,依然是占田三顷,但规定不能再“使吏耕种”,即平调机关吏役的劳动力,而是出租给他人,无论收成好坏,都照事先约定的数额收租。为控制官员倚势盘剥,中央明文限定地租每亩“无过六斗”,并严禁租粮之外加征桑课(《唐会要·内外官职田》)。对于前后任交接换班的问题,据《封氏闻见记》载,是以端午日为标志,“五月五日以前到者,得职田米”。该书又称,濠州刺史高利奉旨调任楚州,为了让前任得到那份职田米,故意在上任途中随处耽搁,拖过端午后才去接印,“士论称之”。这行为与南朝时的阮长之差不多,都是实行年薪制的情况下出现的佳话。与此同时,在京师供职的官员仍然按月领俸,其中“基本工资”部分依官品分等,还有一些杂色名目的补贴则与职务挂钩。
宋代官俸中现金比例有限,苏东坡贬谪黄州期间所支俸禄,竟有一堆官办第三产业卖酒后退还的包装袋
从北宋起,由于职分田取消,不再存在计算田地收入之类的麻烦,实行了多年的年薪制也改回到月薪制。依《燕翼诒谋录》披露,宋朝建国初期的官员俸入都很低,县令的月薪不满十贯(每贯一千文钱),其中还搭配一部分茶叶、盐、酒等一批实物折算。到了真宗景德三年(1006),有过一次“普调”,其中县尉的月薪由三贯五百七十加到五贯五百九十。《梦溪笔谈》记有一则故事:一位县尉刚刚上任,有个举人写信给他哭穷,要求资助点粮食。县尉作诗答曰:“五贯五百九十俸,省钱请作足钱用。妻儿尚未厌糟糠,僮仆岂免遭饥冻?赎典赎解不曾休,吃酒吃肉何曾梦?为报江南痴秀才,更来谒索觅甚瓮。”
所谓“省钱”,指不足一贯之数的五百九十文钱也要当一贯使用。对比当时的物价看看呢?《续资治通鉴长编》记熙宁七年(1074)时官卖粮价,是“上等粳米每石为钱一千,中等粳米每斗为钱八十五文”。假定这位主管一方治安的县尉要供养家属十口,外加几个仆役的口粮,以平均每人月食五斗计,差不多就要把他的不足六贯的月薪花完了。当然这仅是“正俸”,此外尚有厨料(饭贴)、茶汤(饮料费)、薪炭(取暖费)等各种名目的补贴,但一家人的开销决不只买米一项,如周密《浩然斋雅谈》录一绝句:“小小园林矮矮屋,一月房钱一贯足。”假定这位县尉租赁这么一套住宅,又得费去其月薪近五分之一。因此尽管不至于落到妻儿吃糠、僮仆挨饿、衣物押在当铺里没钱取回的窘状,但肯定不能同陶渊明的“五斗米”相提并论。
再借有关史料分析,北宋一直为“钱荒”问题所困扰,官员薪水中的现金部分还是有限。苏东坡《初到黄州》诗云:“只惭无补丝毫事,尚费官家压酒囊。”自注:“检校官例,折支多得退酒袋。”原来当时各级政府为增加机关收入,多大办酿酒厂、酿醋坊之类的第三产业,于是卖酒后退还的包装品也成了工资的“折实”,就好比现在的西装厂用西装折算年终奖发给员工一样。像苏东坡这类被贬到地方安置的管制分子,恐怕还特别要受欺负。看他在《与秦太虚书》中自述:“初到黄州,癝入既绝,人口不少,私甚犹之。但痛自节俭,日用不过百五十钱,每月朔后取四千五百钱,分为三十块,挂屋梁,每平旦以画叉挑取一块,即藏去叉,仍以大竹筒别贮。”由此估算,其每月领得薪水中的现金还不到“五贯五百九十俸”。
因为钱少,所以就格外珍惜。当时官员的月俸是到任后发给,估计只要赶在月底前报到,就可支全薪。《梦溪笔谈》记有这样一件事:信州杉溪驿舍(官办招待所)墙壁上,有一篇数百字的“自述”,作者是一位少妇,自言是一个县级或副县级官员的儿媳妇,公公为早拿一个月的月俸,竟不顾媳妇分娩才三天,催着全家跟他赶路上任。现在自己病倒在杉溪驿内,眼看快要死了,特留下遗书在壁上,要让过往住宿的人都知道真相。据沈括记忆,这个州县小官姓鹿,名字忘记 了,但读过这篇控诉的人,都特地去驿后凭吊这位少妇的坟墓,并题诗痛骂鹿某,墙壁上都写满了。
一个进士出身的县级官员只有如此微薄的收入,在其之下的又何以堪呢?据《梦溪笔谈》记,旧制,凡刚入仕途的低级官吏,都先入三班奉职,月薪是七百文钱,再加驿站供给的半斤羊肉,凭驿券领取。大中祥符年间(1008—1016),有人在驿舍题了一首诗:“三班奉职实堪悲,卑贱孤寒即可知。七百料钱何日富,半斤羊肉几时肥?”这番牢骚上达天听后,皇上感叹:“这样下去怎么能够要求他们做清廉的官吏呢?”于是为全国官吏加了一次薪水。不过由于底数不高,上调的幅度也就有限。宋室南渡后,官员俸禄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瞿宣颖先生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引黄庶《伐檀集·自序》云:“历佐一府三州皆为从事,月禀於官,粟麦常两斛,钱常七千。洪(迈)容斋谓,今之簿、尉盖七八倍於此,若两斛七千只可禄一书吏小校。”不过很可能那时的物价涨幅也相当大。
光看品级官俸,清代“公务员”的薪水远远不及汉唐,但隐藏在“养廉”名义后的巧取豪夺和隐性收入,足可保证工资基本不用
到了明代,又发生了大转弯,官员的俸禄远比宋元低微,并且是米钞(纸币)搭配,县太爷年俸为九十石,丞、簿、学官等由七十八石到六十六石不等,未入流的杂职才三十六石,其中十之七八给米,现钞才十之二三,杂职则全部给米。米和钞怎样折价呢?据《大明会典》载是一石折钞二十贯。《典故记闻》又说到了宣德九年(1434)时,礼部尚书胡濙兼管户部事,为节流而在官俸上动脑筋,提出以每石折十贯发钞,少师蹇义与之争论,最后折中为十五贯,“自是小官不足者多矣”(《典故记闻》卷十)。其后通货膨胀,钞价日贱,又以布折米,比价是一匹布折二百贯。江南织布业发展极快,布价又跌,一匹布才折银三分。州县衙门官员可以明份账从国家那里拿到几多“俸禄”,读者可以自己去计算了。在有关“清官”的描写中,人们惊奇地发现这类大老爷往往连割几斤肉打打牙祭也要斤斤计较。确实,明朝的州县小官倘不生出第三只手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的话,几乎就是穷光蛋了。
走过了明代这个低谷,清朝的官员俸禄又逐步回升到南宋水平,甚至超过。起初分俸和薪两项发给,俸是禄米,薪是白银。县太爷的俸银是四十五两。光这点数,当然还不能与宋元相比较,元朝时品级最低的官员亦有三十多两银子可得。原来清代从雍正皇帝时起,又给地方官搞了一个“养廉银”,意思是通过增加他们合法收入的方式来保证他们为官廉洁。“养廉银”全来自对民众的额外征收,所以同样级别同样职务的官员能得多少“养廉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全看州县的“经济效益”。以知县论,大致从每年几百两直到几千两不等。至于“廉洁”这个要求是否能因为银子喂养而得实现,那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俗话说,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如此之长,也是无奇不有。比如北魏有一段时期内,官员都是不拿国家俸禄的。官员也是肉身,不见得不食人间烟火吧?那就是要大家自己动脑筋想办法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亲民之官”就吃小民。《魏书·高允传》上说,杜超镇邺,派出一批人去州县帮助工作,除高允一人外,个个贪污受贿。那么高允靠啥过日子呢?他让儿子们都去砍柴,卖了换米。有人去他家里,只有草屋几间,穿布衣,吃咸菜。魏明元帝听说州县官员搜刮特别厉害,曾专门派出一批使节到各地巡行,任务只有一项,查点这些太爷们的财产,倘非自家生产所得,一律作为赃物。清代史学家赵翼对此的评价是:“是惩贪之法未尝不严,然朝廷不制禄以养廉,而徒责以不许受赃,是不清其源而徒遏其流,安可得也?”(《廿二史札记》卷十四)
其实,还有一条更重要的事实,或许赵翼根本不敢说出来:有禄也罢,无禄也罢,自古以来州县衙门中大大小小的老爷们,真正全靠吃禄的总是极少数。用现代话讲,就是“工资基本不用”。
财政制表,单位填报,专司审核,国库验证……古代的官俸支付要走一套完整严格的程序
最后,还有一个怎样发俸的细节问题。
古代的国家财政支出,官吏俸禄和军役口粮是最重要的项目之一。所以,公务员的工资发放,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盖由中央财政根据编制和定额,做出严格的预算。《朝野佥载》记,裴冕“嗜财”,原先只是个小小的行军司马,安史之乱发生后,靠劝进唐肃宗起家,很快提升为副宰相,“小吏以俸钱文簿白之,〔裴〕冕顾子弟,喜见于色”。这个“俸钱文簿”,大抵就是由行政院掌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级工资表,刚刚官升副相的裴冕是第一次见识,得知自己这个级别有这么多收入,遂有“喜见于色”的忘形。
以京师百司官吏俸禄的发放和领取为例:工资发放预算由财政编制,领取工资的凭证也由财政发给,各级官吏所属的单位在此过程中的作用,仅仅是承启代转及填报。如《宋会要辑稿·职官》记载北宋的具体做法:每月定期,由三司(最高财政机关)度支部钱帛案、百官案等分掌百官俸禄的科室,向各单位发放表式统一的“空名文历”,即等待填写的机关工资报表;旋由各单位财会人员将本单位在编官吏工役的姓名、级别、职务等,一一填入,经领导审核画可后,送还三司。这种已经填写好的工资报表,通称“立名文历”,还要经三司户部衣料案、勾院(三司审计局)等部门审核,以防欺瞒不实。审核无误,即由勾院批转给隶属三司的粮料院。粮料院分为三个平行单位,其中与京师文官俸禄支付事务对口的,称诸司粮料院。诸司粮料院根据审核后的立名文历和“俸禄格”即官吏分级分职工资标准,制出更详细的支付报表,如某人某级某职或某差使,给钱若干,给粮若干,给券若干,等等,通称“请受文历”。再经审核后,才能正式发出“券历”,就是各种领取俸钱和实物的凭证。笔者推测,“券历”是三司通过各单位发到个人手上的。
作为工资领取的凭证,券历还有种类区别,有兑换现钱的,有领取实物的,实物中又有衣帛、粮食等区别,都要由受禄人去指定仓库领取。北宋的做法是京师官员的俸禄都由三司左藏库支付,但检核史料,该库只辖钱币、金银、丝绵、匹帛等分库,或许兑付半斤羊肉、折实酒醋两瓶一类的券历,还要去其他库馆领取。《唐六典》卷十九记述太仓署(隶属司农寺)的职掌,“凡京官之禄,发京仓以给”,又有“受领粟官吏姓名”“与其年月日”都要“立牌如其铭”等语,以及“给公粮者,皆承尚书省符”的规定,因知宋代的做法或从唐代沿袭而来;此“尚书省符”,大抵也就是尚书省户部通过各单位发放到个人的领俸凭证。由该书的记载还可知,当时国子监和医学院的学生廪粮、调味品等,也是在太仓署领取的。
设想一下,假如现代的公教人员按月取薪,都要去同一个部门办理,该是什么情形?莫说百司聚集的京都,就是省会一级的库藏门前,亦当排起长长的队伍。递进一层想,如唐代太仓署发放的俸禄,以粮食为大宗,尚有搬取过秤等一应操作程序,比起点数现钱来费时尤多,再加上王孙公主、亲贵勋臣、院校学生、衙署工役也都来此“轧闹猛”、吃皇粮,岂不演成集市贸易的景观?对此,《唐六典》附录有各单位分期支俸的具体规定:“中书,门下,御史台,尚书省,殿中省,内侍省,九寺,三监,左、右春坊,詹事府,京兆、河南府,并第一般(班),上旬给;十八卫,诸王府,率更、家令、仆寺,京、都总监,内坊,并第二般(班),中旬给;诸公主府邑司,东宫十率府,九成宫总监,两京畿府官,并第三般(班),下旬给。余司无额,准下旬。”这样,太仓署便能有条不紊地安排发俸工作,我们也毋需再为古人担忧。想来其他朝代的京官领俸,亦有类似规定。
官员领俸是否可以利用上班时间,抑或规定必须在休沐日?这一点,正史和政书一类似无明确记载,有待从子、集两部发现。《朝野佥载》卷三中,载有一则监察御史李畲让太仓署将“禄米送至宅”的故事,由李畲母亲过秤签收。俟其要付给脚钱时,仓吏说:“御史例不还脚钱。”“李畲母清素贞洁”,坚持算清脚钱,并让他们把故意多给的三石米带走,等儿子回家后,借此痛责。李畲回单位提起,“诸御史皆有惭色”。这是太仓讨好纪检官的特殊事例,但也披露出俸禄可以由家属或仆役乃至其他人凭符代领的可能。这样,官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领俸的制度,或许就不会同机关考勤的执行发生矛盾了。
该故事同时说明太仓也可以送禄上门,但要付给脚钱。比如白居易兼京兆户曹时的收入,便是“俸钱四五万,月可奉晨昏;廪禄二百石,岁可盈仓囷”;俟步步高升后,更是“十万户州尤觉贵,二千石禄敢言贫”?米以石计,钱是铜铸,分量之重,体积之大,绝非现代公务员的一只工资袋可比。假定自家不备畜力重车,所属单位又不为代办,每月领俸都有困难,这就产生了请太仓送禄上门或自雇脚力运禄的需求。其实太仓的役夫也有编制,要满足这类需求时,要在编外雇役。《旧唐书·张建封传》引户部侍郎判度支苏弁的话说,因为灾荒饥馑或逃避赋税而亡入长安的破产农民有数万之众,皆无“土著生业”,而成为“游手堕业者”,足以形成天天在太仓前等待雇工的劳动力市场。时日稍久,或仰仗仓署劣吏为靠山,或援引地方土豪为党羽,种种欺行霸市的行为和团伙就产生了。这是从官俸发放方式切入古代社会的一个视点。
地方官吏及役卒的工资发放程序,同京师百司大致相似,而另有两点区别:
一是领禄地点由京仓改为地方国库(即“正仓”),若本地没有正仓,则要到上一级行政单位的正仓或邻近州县的正仓领取。比如敦煌文书中有一件《唐天宝九载八月至九月敦煌郡仓纳谷牒》,内容是:“同日出粟叁拾肆硕,给县令韦谟八月廿日上后禄。空牒件如前谨牒。天宝九载九月十二日史索秀玉牒。”改用白话释其大意,就是一个叫韦谟的县令领取俸禄三十四硕(硕是唐代的容量单位,容十斗)的凭证,计禄时间从他八月二十日上任算起,经办人是一个叫索秀玉的吏员,办理日期是天宝九月十二日。因知彼时敦煌所辖各县,都无正仓,上起县令,下至吏卒,都得凭证去郡仓领俸,这就要比京官领俸麻烦多了。
二是工资表的编制和审核的权力,由中央下放到地方。如敦煌文书中有一件《唐天宝四载豆卢军上河西支度使和籴米仓牒》,内容是给付一个名叫李景玉的副使春夏两季官俸折实。支度使本是军需官名,在以军镇节制地方的敦煌郡,其实就是财政官,而且多由节度使兼任。换句话讲,这就是军政首长为其所领部属,也包括他自己编制工资报表了。不过郡仓在体制上接受中央财政的领导,所以该牒在表述中又有“准格”两字,“格”就是中央财政颁定的支俸标准,说明仓署在支付时还是根据副使的级别与职务,对照格式操作。北宋的做法,是州府一级的机关发俸,皆由所在地区的粮料院编制报表和发放券历,但必须经过专司监察的通判审核,以防作弊,对比唐代藩镇是一个进步。但是县一级的官俸支付,反而是知县主持,监当官(工商税务局长)审核。迄宋徽宗时,有人指出这个程序有弊端,因为监当官在行政体制上是知县的下属,“虽坐视勘给务违法等事,在于人情,岂敢追呼点检”(《宋会要辑稿·职官》)?于是改变制度,由监当官主持俸禄给务,“而签勾即专委本县长吏”(同上),这就比较接近现代给薪程序中的劳动工资、财会和机关首长三者间的分工了。
由“实名制”改为通兑制再走向符号化,政府发行纸币的历史,从宋代公务员的发薪改革起步
上述敦煌文书中的唐代官吏支俸凭证,在居延出土的汉简中也多有相似的实物,如有一条简文写道:“出钱六百,给东望燧长晏万闰月奉(俸)。”因知由汉及唐的工资给付形式,大体一贯。但笔者结合子部所见,窃以为宋代在承袭汉唐的同时,又有所创新,具体讲,其变化从支俸凭证开始。
首先,从已见汉简唐牒的实物推度,过去的官吏支俸凭证,似乎都实行“实名制”,就是除了面值即俸禄钱额或折实之数外,还将受禄者的职务、姓名、计俸时间等,也都一一写明在凭证上。但宋代发给的券历,至少是其中用于领取实物(有时也可以协商折兑现钱)的那一部分给券,如驿券、馆券、仓券等等,好像不再搞实名制了。比如前文说到刚入仕途的三班奉职小官,除了月俸七百钱外,还给一张可以领取羊肉的驿券。又如政府对于出差、出使或兼领他职的官员,常用给券形式作为“添支”,就是津贴或加薪,有人以此作为人情馈赠。显然,这类给券是通兑不名的。此外,还有一些史料可以印证,即使是用来换取现钱的券历,也未必记名。比如《夷坚志》卷二记,南宋初,川军训练官蒋某在襄阳,忽“有五兵负钱五万、酒五尊,云太尉赐训练。蒋将犒以官券,已失所在”。同书卷六记,淮东军士李文奉命出差去钱塘,回程至常州,遇见上司吴超统军在途,托他带口信回家,“又命从使持官券十千,犒〔李〕文作路费”。假如说前一则所说用作小费犒赏的官券(即券历)还可能是领取实物之凭证,后一则讲明十千面值可作路费的官券,当是现金领取凭证无疑。笔者寡闻,像这种把不记名的支俸凭证,作为兑付券或代价券送人使用的情况,在宋代以前还没有见过。
其次,既然支俸或折实的支俸凭证,已经可以当做兑付券或代价券,则其有效期限也就不会像汉唐时代规定“当日”或限定上旬中旬给付那样急促吧?《夷坚志》卷八记:“兴化人吴公诚,字君与。年七十,以大夫致仕,梦人告曰:‘公犹有俸金七百千在官。’既觉,取券历会之,凡积留未请者,正如其数。”就是说老吴梦醒后,把退休前尚未兑现的券历面值做一遍加法,恰好是七百千。这就印证了官员拿到支俸凭证后,完全可以在一个相对宽泛的期限内当做银行的活期存折闲置。该文又记老吴退休一年后死去,及三年丧期满,因为“其子与郡守有旧,悉以向所当得者复给之”,此又说明兑付的时限虽然宽泛,但毕竟还是有期限,仍旧不能等同于现钱。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清代俸银票即支俸凭证实物,均无受禄人姓名职务记实,也没兑付期限,估计都是沿袭宋代的做法。
接下来就是由支俸凭证之有限的通兑性所促成的进一步变化了:众所周知,古代的政府发行纸币,始于南宋绍兴六年(1136)陪都发行局(即“行在交子务”)印发的“交子”,总数是二百三十万贯,用于东南各路。由于缺乏现金准备,大家反对,终于作罢。到了绍兴三十年二月,钱端礼任陪都市长(知临安府),又试办新的纸币——会子。五个月后,钱市长改任财政部长官(户部侍郎),在宋高宗支持下,正式推行由户部发行的会子,总额五十万贯,比起二十四年前交子共发二百三十万贯之数,缩量超过四分之三,可见小心翼翼。什么缘故?唯恐商民抵制,又蹈前辙。历代政府务求法币取信于民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先用于给公务员发薪,起示范作用。据《容斋三笔》记,这个办法就是钱部长创始的:“绍兴三十年,钱端礼为户部侍郎,委徽州撩造纸五十万,边幅皆不剪裁,初以分数给朝士俸。”因为仅限于京官范围,当时通称“行在会子”。
会子就是可以直接充当流通手段与支付手段的货币符号,比较起兑付地点和兑付时间仍有一定限制的原先的券历,性质骤变。京官们在预先得知将以会子支俸时的忐忑,可想而知。为廓清疑惑和阻力,钱部长肯定要大肆宣传用会子支俸比卷历支俸之更加方便大家,同时在临安“市肆要闹处置五场,辇现钱收换”,用白话讲就是在闹市区设置了五个现金兑换处,贴水率为“每一千别输钱十,以为吏卒用”,就是给财政部派在兑换处从事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的报酬。这种变化在当时来讲,近似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机关企业给员工发薪,忽然从支付现金改为将薪额汇入各人的银行账户,受禄者再凭银行卡在任何一个兑换处兑换现金,乃至直接刷卡消费的“新生事物”。那个“每一千别输钱十”的贴水,就相当于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了。
钱部长计划周全,宣传有力,又有配套措施跟上,京官们在实践中多体会到了会子取代券历的方便,起码省却了去左藏库排队的麻烦。商民眼见为实,亦认可了官发会子背后的准备金十足坚挺。钱部长给出的进一步政策是:“商贾入纳,外郡纲运,悉同现钱,无欠数赔偿及脚乘之费。”于是“公私便之”,“行在会子”的流通范围扩大为“东南会子”,其后复有四川钱引、两淮交子、湖北会子等各种法币纷纷出台,遂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早使用法定纸币的国家。唯后人在追述这一段货币史上的重要改革时,往往忽视了它是从官俸支付手段的变化上起步的事实,这又是从官俸支付切入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视点。
由于种种缘故,南宋的纸币政策最终归于失败,而其后的元明政府继续发行纸币并首先用于官吏俸禄的支付,“始乱终弃”的拆烂污行为一如其旧,前文已经说过明代官员在宝钞折色中大吃其亏的事例,不再赘述。逮及清代,官员支俸方式终于又返回到发俸票发米票的老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