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现代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过去为何是一夫多妻制?
发布日期: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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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夫多妻在现代社会也是可见的。问题的重点在于,为什么现代社会通行的法律中都会规定一夫一妻制,而过去则是一夫多妻制?为什么网为您解答~
事实并非这么简单,因为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制与现代与否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法律制度和社会习俗上都不是严格的一夫多妻制。
古罗马在共和国时期是比较严格的家父长制,女性嫁入夫家后完全从属于家夫与家父,但这并没有导致多妻的现象发生,罗马人都实行着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人们歌颂这种婚姻风俗并认为这是养育合格的罗马公民的重要方式。
犹太教、早期基督教和后来的天主教也同样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这源于《旧约》的文本。《创世纪》中上帝按照自己的样子创造了亚当,又怕亚当孤单用一根肋骨创造了夏娃,并让二人结为第一对夫妻,共同管理上帝的创造物。以色列社会在旧约时代虽然并没有将婚姻上升到神圣性高度,婚姻制度仍很随意,但是旧约文本中对忠贞爱情的歌颂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犹太人的婚姻风俗。到了新约时代耶稣借用圣经重申一夫一妻制度,保罗也明确的指出男女之间婚姻关系的固定性和长久性,此 时一夫一妻已经成为犹太社会的普遍共识。早期基督教传播到罗马帝国境内后以下层人的宗教面貌出现,对上层的骄奢淫逸提出严肃的批评,这使得犹太社会的一夫一妻观念与古罗马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结合起来,最终形成中世纪天主教的婚姻观:一夫一妻婚姻是神圣的,同时有严格的教会婚姻法保护,就连离婚也被认为不可取。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比较复杂,目前学界比较认同的概念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在法律上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但允许男子为延续 后代纳妾。妻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地位,而妾乃“贱流”即使正妻去世也不能扶正,《唐律》曾规定如果把妾或婢女娶为妻,会遭到刑罚。妻为娶,故是合婚;妾为纳,只是买卖,所以中国古代并不存在一夫多妻制。当然我们无法否认受到法律保护的一个男人与多个女人的性关系。中国古代的“妾”是一个独特的民族志现象,没有其他文明有如此的男女婚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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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例外的是伊斯兰社会。
虽然同是《旧约》体系的文本,但它明文规定了多妻制:“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子,各娶二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他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娶一妻······”(《古兰经》第四章《妇女》第三节)
虽然同是《旧约》体系的文本,但它明文规定了多妻制:“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子,各娶二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他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娶一妻······”(《古兰经》第四章《妇女》第三节)
《古兰经》的经文在伊斯兰社会具有普遍性意义,所以实行着合法的一夫多妻制。但是相较于此前阿拉伯部落社会无限制的多妻现象仍可以说是一种限制。这是穆罕默德在传播伊斯兰教过程中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妥协,但这段经文的主旨仍是倾向鼓励一夫一妻制。
现代社会普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是西方文明扩张的结果。
现代各国民法中婚姻法的规定都源于欧洲各国早期民法典的规定。而无论法国民法典还是后来的德国民法典,他们在婚姻制度方面的规定都深受教会法一夫一妻制规定的影响。可以说现代民法中婚姻法规定是基督-天主教系统婚姻制度规定的世俗化版本。这套法律制度随着殖民者的扩张而扩展到全世界。中国同样受到影响。辛亥革命后,北京政府在《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第12条中明确承认妾的法律存在,并提高了其法律地位。五四运动后中国的女权呼声高涨,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在颁行的《民法》中确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废除妾,但社会风俗仍然存在。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一社会风俗才彻底禁止。伊斯兰社会在奥斯曼帝国衰落后也开始了婚姻制度改革。《奥斯曼家庭权利法》中明文规定允许妻子把丈夫不纳第二房妻子的承诺写入婚姻契约,婚后丈夫违反妻子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二战后主要的伊斯兰国家如埃及、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都以严格限制丈夫娶第二房妻子的条件以及首任妻子有依法解除婚姻的权利的方式限制了传统伊斯兰教法的一夫多妻制。
当然,在现代社会还有很多对一夫一妻制的反动。比如1830年至1890年的美国摩门教就曾公开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严重挑战了美国主流价值观,造成了严重的冲突,摩门教徒被迫害,剥夺公民权。直到1890年摩门教领袖宣布放弃一夫多妻制,美国才批准犹他州加入联邦。此外中国藏族和云南地区在1949年之后仍存在一妻多夫乃至不固定的走婚制度,但这些都属于地方的文化遗存,并不具有世界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