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编剧署名权官司是怎么回事 转让著作权署名权是否要放弃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法院就蒋胜男诉王小平《芈月传》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王小平和乐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蒋胜男的全部诉讼请求。事情的原委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十万个为什么网小编带你看看芈月传编剧署名权官司是怎么回事 转让著作权署名权是否要放弃?
芈月传编剧署名权官司是怎么回事
《芈月传》出版物小说作者蒋胜男去年将制片方和该剧总编剧王小平起诉到温州鹿城法院,并提出了包括“判令《芈月传》擅自署名‘总编剧:王小平’的行为侵权”等在内的7项诉讼请求,该案于2015年6月9日立案。从目前的结果看,蒋胜男主张的“侵权事实”没有一项得到法律支持,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正当。被告方认为,花儿影视与蒋胜男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后,蒋胜男创作的剧本未能达到剧组要求,后找到王小平,后者极大提升了蒋胜男剧本质量,鉴于王小平对剧本的重大贡献,决定署名为“总编剧”。原告方表示,蒋胜男交付剧本完毕以后,花儿影视并未提出对剧本不满意及相关修改意见,即便有权决定署名顺序,也没有对他人署名“总编剧”的权利。
法院认为,“总编剧”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约定名词,总编剧强调的是指导性、全局性,而原创编剧强调本源性、开创性,并未贬损蒋胜男作为原创编剧的身份和贡献。同时,法院认为对剧本质量认定权在花儿影视公司,其有权自主判定剧本是否符合要求。因此,原告蒋胜男主张电视剧、发布会、微博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侵害其署名权没有依据。
双方争执的另一焦点在于海报、片花是否属于署名权受保护的范围。被告方认为,署名权行使的载体应为作品本身,法律并未规定应当在宣传品上为原作者署名。原告方表示,海报、片花是电视剧播出之前表明原著作者身份的最重要的媒介,是观众了解作品的载体,应纳入到署名权保护的范围。
法院认为,海报、片花上的署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标明作者身份的推定效力,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未对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作出规定,当事人也未做出在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的约定,因此侵害其署名权缺乏依据。
转让著作权署名权是否要放弃?
1、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所以,如果作品本身是自己的,即使你转让了著作权,以上权利你还是仍然享有的。
2、首先,你作为拥有作品修改权的权利人,对方修改你的插画,应得到你的同意才能修改;其次,你作为拥有署名权的权利人,对方是不能剥夺的。
根据这些法律条款,蒋胜男还是有胜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