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镖局侵犯了武林外传什么权益?商标权
《武林外传》要状告《龙门镖局》,这不是一家人不认识一家人了吗?当初打的广告可是武林外传的姊妹篇的广告,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龙门镖局侵犯了武林外传什么权益?商标权
龙门镖局侵犯了武林外传什么权益?商标权
《武林外传》版权所有方将《龙门镖局》8名联合投资出品方告上法庭。
原告联盟公司认为,2005年其投资拍摄的电视剧《武林外传》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编剧为陈万宁(笔名:宁财神)。
2013年,小马奔腾壹公司等被告联合出品了陈万宁的又一部电视剧《龙门镖局》。
被告在多个场合突出编剧地位,明示、暗示电视剧《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存在前世今生的关系;多次出现“《龙门镖局》完胜《武林外传》”、“《武林外传》在置景和服装上因陋就简,《龙门镖局》高端洋气”等文字;且陈万宁亦多次宣称《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的升级版,但原告与《龙门镖局》之间并无任何关联。
原告联盟公司认为,《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热播使其成为知名商品,“武林外传”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的前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龙门镖局》发行方驳斥理由:
10月12日,东阳盟公司收到了来自联盟公司的“一纸诉讼”
当天庭审中,原告联盟公司、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等六被告悉数到场参加了庭审,被告安徽电台、柏联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针对原告联盟公司的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小马奔腾公司、小马腾飞公司共同答辩称:
三被告摄制、发行40集电视连续剧《龙门镖局》系合法使用著作权;
原告仅享有电视连续剧《武林外传》的版权及衍生物品的所有权,并不包括剧本的著作权;
编剧陈万宁有权创作《龙门镖局》,且《武林外传》和《龙门镖局》是编剧陈万宁分别创作的两部完全独立的作品,三被告基于陈万宁创作的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并未侵害原告的利益,更未贬损原告及《武林外传》的声誉。为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海南电广公司答辩称,海南电广公司事实上既未出资,亦未参与拍摄、发行等,因此本案与自身并无直接关联,被告海南电广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被告东阳盟公司答辩称,依据东阳盟公司与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龙门镖局》发行协议书以及授权书的规定,本案与被告东阳盟公司并无关联,被告东阳盟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被告盛达思公司辩称,其并非适格被告,而且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成立,索赔数额过高。被告盛达思公司于其他七被告无共同故意,无共同行为。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