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对于反腐几乎是零容忍,为什么贪腐现象层出不穷?
朱元璋对于反腐几乎是零容忍,为什么贪腐现象层出不穷。下面为什么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明朝洪武年间绝对是中国历史上反腐最严厉的时代,明太祖朱元璋对于贪腐几乎是零容忍,颁布《大明律》和《大诰三篇》,从剥皮实草到满门抄斩,各种残酷刑罚几乎无所不用,对皇亲国戚也不包庇,驸马欧阳伦因私贩茶叶从中谋取暴利,被朱元璋下令依法把他赐死。
但洪武年间的贪腐案件依然频发,贪腐官员如同过江之鲫。以至于朱元璋自己都感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
而到了明朝中后期更是出了刘瑾、严嵩、王振这样的巨贪。
为啥朱元璋为反腐败定下严苛制度,贪腐官员却仍然多如过江之鲫?
明朝官员官员收入低
当然这不是说收入低就是光明正大贪腐的借口,只是收入低也是导致官员贪腐、以权谋私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明朝官员的俸禄基本由两部分组成:粮食和俸钞。一个正一品月奉粮食87石,俸钞折算是11087元;从一品72石9175元;正二品61石7773元;从二品48石6117元;从三品26石3313元;正四品24石3058元;从四品20石2548元;正五品16石2039元;从五品14石1784元;正六品10石1274元;从六品8石1019;正七品7.5石955元;从七品7石892元;正八品6.5石828元;从八品6石764元;正九品5.5石700元;从九品5石637元。
另外国家对官员的优惠政策很多,到达一定职级之后可以分配住宅,免除徭役、免除税收等,就连身边佣人“柴薪皂隶”和“马夫”的工资,都由政府承担的。
这一制度被朱元璋定为祖制,在明朝一直传承基本没动。
在明朝初年,朱元璋制定的官员的俸禄在当时的物价水平看来并不算低,明中期人王琼有言:“国初定制,百官俸给。。。足够养廉用度”。
也就是说,当时明朝官员每个月领的工资已经可以保证自己一家老小的吃穿用度不成问题,能够过上富裕小康的生活。
不过也有特殊例子。当初洪武年间,宏文馆学士罗复仁就过得很清廉,因没钱在城里购买宅院,只能住在郊外一栋破房子里,朱元璋有次跑到他家里去看。罗复仁正提着桶刷自家破瓦房的墙,看到朱元璋来了就赶紧让妻子搬小板凳给他坐,这令朱元璋感觉到尴尬和惊讶,赶紧在城里赏赐了一座宅院给他。间幸其舍,负郭穷巷,复仁方垩壁,急呼其妻抱杌以坐帝。帝曰:"贤士岂宜居此。"遂赐第城中。
另外还有吏部尚书吴琳,还自己下地插秧。
随着明朝迁都北京,官员俸禄里粮食部分就减少了,减少的粮食就折合成官方纸币:宝钞发放。
但折算成宝钞也很有问题,一方面是折算比例过低;另一方面宝钞这玩意儿民间不认,弘治年间,一贯一千钱宝钞仅值银三厘钱二文,到万历年间,即使是数百贯宝钞,也不值数十文钱。
而且明朝中后期经济发展,物价也开始上涨。可因为朱元璋的规定,官员收入却不见涨,这就导致官员的收入无法购买足够的消费品,日子也开始捉襟见肘。明朝后期的清官海瑞作为正二品的大官,却经常三餐吃不饱,死后家中连丧葬费都出不起,靠同僚募捐才得以下葬。
万历朝的于慎行阁老甚至感叹:大明朝官员的俸禄连北汉都比不上。“至北汉刘崇以太原一道正位建国,宰相月律止百缗,节度使止三十缗,较之唐末已为太减矣。乃今一统之盛,宰相月俸犹不能半此,则近代之俸可谓至薄矣。”
另外我们都知道,当官不可能就守着自己那一亩三分地不动,得到处走动,逢年过节得给上级送礼,平级之间也得走动,一方面是缔结关系网,有人好办事,一方面也是希望混个脸熟博个好感,将来升职加薪的时候也能想到自己。
这么一弄,那点俸禄就更不够了。宣宗初年,有一位叫孔友谅的知县上书说:“大小官自折钞外,月不过米二石,不足食数人,仰事俯育,与道路往来,费安所取资?”意思就是说我一个月那点工资还不够自家吃饱饭,还要迎来送往,实在是没钱了。
而且到明朝中后期,大量白银流入中国。从1567年到1644年这段时间,海外流入大明朝的白银总数大约为3亿3千万两,相当于当时全世界生产的白银总量的三分之一。
要知道古时候白银铸造过后直接可以作为货币使用,市面上充斥着大量可以直接购物的白银,导致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官员手里那点银钱就显得更少了。
官员收入低,但手中掌握权力,要想吃饱吃好,很多人就开始动歪脑筋,拿手里的权力去兑换金钱。
大明律律法严苛,但没有依法治国的理念,判罚尺度全凭皇帝一人把握
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非常之严苛,尤其是关于官员贪污腐败的《受脏》一篇,其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之后又发布《大诰》,在其中规定凡贪脏钞六十两以上者,剥皮并枭首示众。还搞了好几次宣传教育活动,印发全国家家户户,规定无论官民,都必须利用一切业余时间认真学习,连科举考试都从《大诰》中出题。如果一个罪犯家里收藏了《大诰》,那么在量刑的时候可以罪减一等。
甚至连朱元璋本人还“亲诣太平门,将各官吏捶楚无数,刖其足,发于本部昭示无罪者。”
但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问题却不断出现。
由于皇权的高度集中和强化,明代监察官只有“弹劾权”,没有“审判权”,导致如何惩治贪官并不取决于法律条文,而是取决于皇帝的好恶与贤庸。
朱元璋时期的郭恒案中,涉及到的官员包括国家的十二个布政司、礼部尚书、刑部尚书、兵部侍郎、工部侍郎等诸多高级官员和一群中下级官员,还包括了大批的地主乡绅。
这其中很多人都罪不至死,尤其一些地方大户实际上并没有参与贪腐,他们只是因为借粮为地方官员填补亏空。只是因为人数实在太多,朱元璋已经审不过来了,最后索性宁杀错不放过,一批一批地杀,前后杀了数万人,参与者所有人的家产全部充公。《明史》记载:“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因为杀人过多导致民怨沸腾,为了平息民怨,朱元璋甚至连主审官员吴庸都杀了。另外担心如此大的贪污数额引发不良反应,只对外公布郭恒等人贪污秋粮700万石。
而到了明朝中后期,皇帝疏于打理朝政,对于贪腐官员的处罚更是随意。嘉靖朝巡按御史黄廷聘因贪污数额巨大“金银诸物甚夥”,被衡山县令陈安志奏报弹劾,按《大明律》应当处斩,最后也只是受到“冠带闲住”的处分。
律法严苛,但没有依法治国的理念,判罚尺度全凭皇帝一人把握,最后连主审官员都成了刀下亡魂,这就导致律法不仅达不到惩治贪官污吏的目的,反而会严重挫伤官吏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打击了学子入仕的积极性,影响高质量官员的选拔。
监察御史断案缺乏对监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监察机关执法犯法
法律制定了,就需要人来执行。为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朱元璋在朝廷设立了最高反腐机构都察院,将刑、检、法职能集于一身。之后又设置六科给事中,专事纠举弹劾六部中的贪官污吏。
在地方,除有朝廷委派的监察御史外,又在各省设按察司,掌监察之职;后来他还设立“巡抚”制度,由朝廷派亲信重臣到各地出巡,监察地方官吏。
监察御史官阶低微,但权力很大,外出巡查号称“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可立决;六科给事中可以对高级官员进行监察检举;所有的监察机构都直通“天听”,直接向朱元璋汇报。
对民间朱元璋也是广开言路,在午门外设立“登闻鼓”,号召百姓击鼓鸣冤,允许、鼓励百姓民告官,甚至鼓励民众将贪官污吏直接绑赴京城治罪,要是有官员敢截访就满门抄斩。
此外,朱元璋还设立锦衣卫等特务机关对文武百官包括监察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耳目之广效率之高堪称一绝,甚至出现早上贪腐晚上就有锦衣卫、监察官上门抓人的情况,可谓是“朝贪而夕狱”。
锦衣卫也是反腐第一线
但朱元璋忽略了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就是监察机关是赋予了皇权特许,可以监督文武百官了,但谁来监督、制衡监察机关呢?
当然了,朝中的文武大臣可以对监察官进行弹劾,但弹劾不一定保证成功,反而会因为弹劾而被监察官盯上,人家到时候随便罗织一些罪名,就够你喝一壶的了。
因此那些被赋予种种特权的监察官没有监督和制约,加上他们手握特权,因此往往成为大小官员争相巴结拉拢的对象,尤其是那些贪腐官员,为保住自己的脑袋和乌纱帽更是变着法地拉监察官下水,以至于监察官的贪腐现象比普通官员更加严重。
洪武十九年,都察御史刘志仁奉命去淮安办案,到达后他故意久拖不审,吃了原告吃被告,甚至诱奸民女,被朱元璋发现并处死。朱元璋还查出有
61个六科给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贪污受贿行为。
嘉靖末年,御史陈志先丢失了四件行李,地方官员查获后,发现“其中皆金宝”,还有他受贿明细表,详细记载了他受贿“不下数万”;隆庆年间,淮扬巡盐御史孙以仁“侵匿盐银千余两”;殷正茂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广西时“岁受属吏金万计”。
而锦衣卫以及后来设置的东西厂等特务机构因为皇权直属更加肆无忌惮。明成祖朱棣的锦衣卫指挥使纪纲曾矫旨下盐场取盐数百万斤,夺官船运输,尽入私囊;构陷富商上百家,夺其资为己有;借助查处建文帝旧臣的机会敲诈勒索。
而统领东、西厂的宦官魏忠贤、刘瑾等人更是贪腐无数。
监察机关缺乏监督和制约,执法犯法,又怎能保证反腐的效果?
因此,尽管朱元璋费尽心思,为明朝定下了严格的反腐制度,但也仅仅维持了明朝初期的吏治清明。在他死后,编制的《大诰》之后基本不再使用,而明朝的贪腐现象也更加严重,甚至出现了不贪腐就无法办事、不贪腐国家就没钱的奇葩景象。
明朝的反腐是失败的,但是带给我们的思考、警示和经验,却是弥足珍贵的宝贵财富,尤其是如今反腐的关键时刻,明朝反腐的失败和不足之处,非常值得我们再去细细品味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