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相和丞相是如何出现的?两者有什么关系?

  在封建制度下,最高的行政长官是皇帝吗?答案是否定的,应该是宰相。这一官职的职责是辅佐君王、掌管国事,具有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权威。不过,有人经常把宰相和丞相划等号,这两者间是怎样的关系呢?能不能混为一谈呢?

  “宰相”和“丞相”彼此联系

  对宰相和丞相的了解,要从字义入手,能够理清两者之间的联系。“宰”原义是祭祀中掌管宰杀牲畜的奴仆。凭借专业的技术,受到其他人的重视,由此引申为主持、主管的意思,明显带有动词的属性,
“宰”最早出现在《周礼》中,是最高行政长官代名词。《说文解字》解释道:“丞,翊也,从从卪从山。山高,奉承之意。”古代承和丞同义,有帮助、辅助的意思,是动词。用于官职时,表示从事辅助工作的人,由动词转变为名词,例如郡丞、县丞等,与相合用,代表辅助天子的官员。

  最有意思的是“相”,《说文解字》注释:“相,省视也。”意为仔细看。古代的“相面”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周朝祭祀、朝聘、会盟频繁,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礼仪制度,于是,“相礼”应运而生,他指导天子和诸侯执行具体的礼仪。此时的“相”脱离了省视的本义,有高级参谋的意思了。如今,新人结婚时,常有“傧相”做伴,正是“相礼”的遗存。

  宰相和丞相等宰执大臣,必须具备议政权和监督权,二者缺一不可。宰执大臣能够觐见皇帝,共同参政议政,对决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根据法令和制度要求,对官员执行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后汉书》认为:宰执大臣必须“入则参对而议政事,
出则监察而董是非。”可见,宰执大臣,是官僚体系中的职责担当和权威硬核。

  选拔任用宰执大臣,候选人的条件格外严格。《韩非子·显学》首次提出了“宰相”的说法,称:“明主之吏,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将必起於卒伍。”也就是说官员必须经过基层历练,才能担当相位,这是对个人考验,也是对国家负责。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形成地方集权中央、中央集权皇帝的制度,产生了以君主制和官僚制相结合的政体。君权是君主制的核心,在政体中占有主导地位。宰执大臣是官僚制的代表,共同维护相权的利益,在辅政的同时,对皇帝的事权进行制约。在这种环境下,必将造成君主制和官僚制的冲突。

  君权和相权之争成为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政治主流。维持相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是宰执大臣的使命。明末思想家黄宗羲一针见血的指出:“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兴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在这种猜疑链下,皇权和相权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这决定了君臣之间的紧张关系。难怪“丞相终结者”朱元璋也曾有过“明良相逢,古今为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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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商时期,出现了巫史、尹、太师等官职,称呼不一,职责近似,有辅佐君王提高行政效率之意,形成了宰相的雏形。文王建周之后,完善了官制,设立了六官。据《周礼》记载,周朝以“天地春夏秋冬”设立六官,其中以“天官冢宰”为贵,主要负责立法和行政之职。天官冢宰的长官为大宰,副职为小宰,另有宰夫等官职,相当于国家的总理、副总理和秘书长兼人事部长。

  公元前309年,秦武王“初置丞相,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在秦国官制中,丞相和相邦是并存的,前者辅助后者,地位低于后者。汉承秦制,改革官制,丞相得以保留。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受胡惟庸案的影响,明太祖朱元璋下诏“今我朝罢丞相”,还强调“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延续了近十七个世纪的丞相,就此作古,不复存在。

  宰相是联结君主制和官僚制的中心环节,参与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总管军、政、财等权力,“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为了防止宰相坐大坐强,采用多相制瓦解宰相的事权,成为君权制约相权的重要手段。

  西汉设立三公,共同处理国家军政要务。隋唐时期,确立以中书、尚书、门下为主三省制,其长官相当于宰相。五代和宋朝沿袭唐制,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作为宰相。北宋神宗年间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南宋又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元朝改三省制为一省制,建立中书省,左右丞相、平章、参政等官职,
行使宰相职权。明初,朱元璋维持一省制,因右丞相胡惟庸专权,废除一省制和丞相,提高六部地位,将相权分权六部长官,同时设立内阁,以内阁大学士协助皇帝处理政务。明亡清兴,仍设内阁,大学士相当于宰相。雍正皇帝为防泄密,在内阁再设军机处,人员不定,由军机大臣处理政务,成为手握实权的宰相。从历史发展来看,宰相由单一的官职演变为权力分解的制度。

  其实,丞相只是宰相制度的一种称谓而已。秦国初设丞相,作为相国的帮手。汉初,“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国,绿绶。”丞相的地位得以扶正,成为安邦定国的重要职务。此后,丞相存续了1600多年,直到被朱元璋废除。然而,明朝以内阁代替丞相,宰相制度依旧存在,可见,丞相和宰相之间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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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很多历史人物虽无丞相之名,却有宰相之实。唐武德年间,李世民担任负责政务的尚书令。在此期间,他发动了“玄武门之变”。北宋熙宁三年(1070年),王安石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主持推行熙宁新法。明朝的张居正、李东阳等人,清朝的索额图、张廷玉等人,同样担负了辅佐朝政的重任。

  因此,宰相肯定包括丞相,丞相不能代表宰相,两者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宰执大臣位高权重,参决政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宰相的官职并非世袭制的,权力由宰执团队共同掌握,其机构和名称变化不定。

  而丞相不过是宰相制度的分支而已。西汉名相陈平对宰执大臣有精辟的总结:“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备得任其职焉。”总之,宰执大臣在古代政治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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