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中常出现的“刀下留人”,历史上真的存在吗?

  如果说天下武功唯快不破。那在古时候中国,天下刑罚,便是死刑(亦称作"大辟")敢称第二,就没什么敢称第一。毕竟就连关汉卿写剧本,窦娥也得先被斩,再化作冤魂由父亲帮忙翻案。

  因此每每看到古装剧中,即将被问斩的人突然被一道匆匆送来的"圣旨"救下来,我们就常一笑置之。"剧情需要嘛,能理解"。

  可实际上,古装剧的情节虽然夸张,但并非真的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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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一个人要罪至死,那他犯的罪应当是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因而在封建社会,威胁和损害皇权,譬如谋逆、破坏宗庙和投降伪政权,十有八九都是逃不了死罪的。

  类似的,破坏封建伦理、秩序,贪占枉法,伪造钱币、官文,造妖术、妖言等,都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而如果把三皇五帝至清末的各类死刑的行刑方式做个归纳,其实本质也就"斩"和"绞"两种。前者"以刀刃杀诛其身首",后者是"身首不殊,缠缚而缢"。其中的"殊"是强调脑袋不搬家,在秦汉时被称作"殊死",斩首、腰斩和五马分尸等都可以归入其中。

  如果细化,斩和绞还可分为让人流血死与不流血血死;破坏尸体与不破坏尸体;全尸死与不全尸死等。再细化,在各个时期便还有凌迟、焚、膊辜、轘、踣、罄、挖心、炮烙、醢脯、剖刑、活埋、虿盆(喂毒蛇)、腰斩、凿颠、抽胁、支解、锯头、汙潴、枭菹、赐死、割腹、杨灰、脔割、捧杀、杖杀、鞭杀、铁骨杂、投高崖、铁梳、熟铁锥舂犯人口、沙袋、击脑等我们连想都不敢想的残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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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在极度残忍的同时,古人又坚持在死刑之中彰显他们的"人道主义精神"。这"人道主义精神"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天道"、人伦和尊重生命。

  这"天道"的彰显方式,其实我们都挺熟悉,所谓的"秋后问斩","秋冬行刑",就是其中典型。古人相信春夏属阳,秋冬属阴,而"德"属阳,"刑"属阴。所以为了不惹怒上天,让更多无辜人遭殃,要惩治谁,就得往秋冬安排。后来,在秋冬间的节日和一些重要日子,也不能有人被执行死刑。

  可是一年当中,人们给人判刑却是不按节气的。所以有些人在春夏被定了死罪,实际上还能再活上不短的一段世界。且为了维护这条规则,《唐律疏议·断狱》就曾规定,若是人们违背"天道"去行刑,"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

  而人伦,其实也不难理解。虽然古时候没有"计划生育"这回事,但家中长辈后来只有一个小辈可依靠的事也并不少见。

  所以在以孝为大的古时候,如果一个被判了死刑或流放之刑的罪犯,其家中直系尊长老疾应侍而又家无成丁,那么这个罪犯就可以被缓刑,甚至是免刑。

  至于尊重生命,虽然我们时常从民间文艺作品中看到古时候豪强贪官草菅人命。但事实上,在古时候要把一个人送上刑场并不是翻翻嘴皮子就能做的事。儒家认为"天地之性,人为贵",即便是在刑罚中也应当"明德慎罚"、"慎刑慎杀"。

  故而为了防止误判误杀,历代当权者们想出了死刑复奏、审核制度和赦免制度等。

  死刑复奏就是在行刑前必须奏请皇上,由皇帝亲自再定夺一次。审核制度是由地方司法机关层层上报,由上级层层商议,最终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定案。赦免制度则主要适用于老弱和女性,尤其是孕妇,包括大赦、特赦、减等、曲赦、别赦和赦徒等。

  因此当一个罪犯被判决了死刑,那么按照律法,他很难被当堂推出去行刑。一般来说,直到他最终被行刑,他都得度过一个时间不短的审核期。在审核过程中,如果他的罪责被推翻,或者家中还有直系长辈需要赡养,那么他都有可能被免除死罪。

  如果帝王觉得罪犯不该死,甚至只是冷静下来后才觉得对方不该死,那么他也可以被免除死罪。偶有举国喜事,譬如新帝登基,太后大寿,那么中央也可能天下大赦。且像北宋,宋太祖赵匡胤在一开始就立下了不杀大夫的命令,所以后来苏轼等人才硬是有了一条生路。

  因而古装剧里"刀下留人"的场景,虽说是编剧们为了动人心弦而故意卡的点,但死刑可免这事在古时候确实是有可能的。毕竟生命不可重来,死刑也不是儿戏,慎刑永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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