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奴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匈奴的婚姻习俗为什么会被称为“收继婚姻”?

  还不知道:匈奴的婚姻制度的网友们,

  先给大家讲个有趣的故事。多年前有位朋友讲述了一段他在西藏的经历,据他说,在藏地草原,经常会看到一些白色的小帐篷,外地人轻易不要去,那里住着藏族待嫁的姑娘。

  藏家姑娘成年后,父母会单独给她建一座帐篷,这种帐篷与一般的不一样,颜色是纯白的。藏民一看就知道,那是姑娘等着如意郎君来约会。这时候,任何一名男人都可以去,只要姑娘相中你,你就可以留下来过夜。

  别高兴太早!姑娘如果爱上了你,你就不能走了,必须娶她。如果你要是不愿意,也可以,条件是给人家当三年义务羊倌。

  听到前半部分,身边的小伙子们眼放绿光,听到后半部分,都遗憾地挠挠头。

  其实这就是少数民族走婚制的遗存,不光西藏,在其他一些少数民族中也有类似情况。婚姻作为一种文化制度,它是某种特定生存环境的产物,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我们再举一些例子。古时候还有一种婚姻,叫内婚制,只允许家族内部通婚。比如古印度的婆罗门、刹帝利,古埃及、犹太,还有中世纪欧洲王室,日本皇室,都是这种情况。世界著名的罗斯柴尔德家族,也是一个家族内部通婚的例子。

  这些婚姻制度,完全颠覆了中国人的传统思想。古时候中国人的婚姻,实质就两个字——伦理。所以伦理,就是以血缘关系构建的人与人的关系,在婚姻制度中有两条铁律:同宗不婚;五服以内不婚。

  我们一直说“同姓不婚”,其实古人是指同一宗族不能通婚,同姓不一定同宗。比如新朝皇帝王莽的皇后也姓王,一个是魏郡王氏,一个是琅琊王氏,不是一个祖宗,可以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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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服是一种丧葬制度,它以每个人与死者亲缘关系的远近排序,分成五等。五等以内的亲属,是不可以有婚姻关系的。按照这个规定,生母、养母、继母与自己是五服中最亲近的一类(斩衰),嫂子与自己是五服中第二等(齐衰),是绝对不能产生婚姻关系的,如果发生了,就是乱了伦理纲常。

  匈奴人的婚姻习俗,被称为“收继婚姻”,是汉人眼中典型的乱L。历史上比较有名的事件,就是王昭君和亲匈奴后,连续嫁了呼韩邪单于父子兄弟三人。有名的细君公主,嫁到乌孙国,也是这个遭遇。

  那么,匈奴人为何不学习汉民族“先进”的婚姻制度,却采用了如此“不堪”的“恶俗”呢?

  财产集中的需要:匈奴物质文明匮乏的必然

  匈奴是典型的游牧文明,跟中原文明相比,物资匮乏非常严重。因此,当发达的农耕文明,把注意力放在政治财产的继承制度时,匈奴人还依然停留在对生存物资的依赖上。

  按照中原汉文化,当父亲去世后,嫡长子继承政治遗产,物质遗产由所有的儿子们瓜分。随着一个家庭分裂成多个小家庭,物资也被分割。

  在物质文明发达的汉民族,物资的分流不会影响种族的生存,可是匈奴人不行。匈奴的物资匮乏,导致他们必须是家族“抱团取暖”,生产资料的分散,会严重影响族群的生存。当父兄去世,为了保证族群不分裂,继任的家长,就以收继婚姻的模式,把族群依然收拢在一起。

  所以,匈奴不光是“父妻子继,兄死娶嫂”,而是由继承人打包前任的女人。他们有可能是庶母与儿子的关系,有可能是嫂子与小叔子的关系,也有可能是婶婶与侄子关系,甚至是奶奶与孙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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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中原民族最早也有收继婚姻,春秋时期还存在。古人把这种收继婚姻分为两种,一种叫“烝”,是指晚辈娶长辈的女人;一种叫“报”,是指长辈娶晚辈的女人。我们在史书中经常会看到这种案例,后世经常嘲笑那是“昏君所为”,其实是旧习俗的遗存。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儒家道统的建立,收继婚姻被认为与伦理道德相违背,才逐渐淡出了汉文化。

  血统纯正的需要:匈奴部落联盟结构的必然

  汉文帝与匈奴和亲时,在陪嫁团中有一个叫“中行说”的宦官,此人后来投降了匈奴,被骂作史上第一位汉奸。中行说为了帮匈奴人建立民族自信,处处鼓吹匈奴文化,贬低汉文化。比如,针对匈奴人的收继婚姻,中行说就另有说辞,他是这么解释的:

  我们匈奴收继婚姻好啊,它可以保证种族的血统纯正。不像你们汉人假正经,是不娶庶母嫂子,可是你们的种族纯吗?不经常冒姓、改姓吗?

  中行说的话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当男人去世后,改嫁的女人经常会携带未成年儿子到新的家庭,孩子因此改姓。比如最喜欢已婚妇女的曹操,就经常母子一起收。玩丢曹魏江山的罪魁祸首曹爽,其父曹真是秦邵的儿子。秦邵死后,曹操娶了秦邵的母亲,认曹真为义子,改姓曹。

  其实曹操都不姓曹,他本性夏侯,他的父亲认了宦官曹腾为父,冒姓曹。

  匈奴人则不会有这种情况,他们有一个概念,只要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女人,都可以娶。当男人去世后,他的后代会因为收继婚姻,依然留在这个家族。家族内部也不存在娶外族群丧偶女子,因而保持了家族的血统纯正。

  可是中行说的说法有很大片面性。汉族群体的庞大,所面临的复杂因素,是匈奴族所没有的,单纯的血统论,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中原文明早就以“泛血统”的宗法制,代替了原始的血统论。在宗法制中,是认可“过继子”的合法地位的,也承认“并宗”的合法性。

  婚姻是社会环境适应性的表现,怎么可以拿收继婚姻的个别优点,否认中原文明的婚姻制度呢?

  人口繁衍的需要:匈奴生产力落后的必然

  其实匈奴人的收继婚姻,更多的是生产力落后的无奈写照。游牧文明是人类发展的低级阶段,远落后于中原农耕文明。游牧文明的两大特征,决定了收继婚姻的盛行:部落生存结构和人口繁衍速度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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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匈奴生存的大草原,土地广袤,产出却很低。农耕文明一家十口人的生计,一百亩地,一个壮劳力就足以承载。而自然条件下的畜牧业,一百亩地产出的牧草,都养活不了几十只羊。稍稍遇上恶劣气候,牛羊大量死亡,匈奴人只能喝西北风。

  根据史书记载,匈奴最鼎盛的时期,人口不超过200万,也有资料说不超过100万。如此广袤的土地,对应如此稀少的人群,种群和部落之间的交集非常少,婚姻的选择面会相对狭窄。哪个女人不希望有一群小伙等着自己选,可是没有呐,这就是收继婚姻产生的客观环境。

  另外,越是生产力落后的地方,对人口的需求越旺盛,人口是保证族群壮大的前提条件。所以,游牧民族女人是宝贵资源,她们能生孩子。匈奴人劫掠汉地,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抢人口,目标一般为两种人:手艺人和女人。

  正因为女人的重要性,把丧偶的女人留在族群内,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这也是收继婚姻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婚姻是生存环境的反映,生存环境决定了婚姻制度。人们对某种婚姻制度的认可,是环境所营造的文化决定的,绝不能身在一种环境,去看待另一种环境下的婚姻制度。就像“收继婚姻”不能嘲笑“走婚”,“走婚”不能嘲笑“群婚”一样,我们也不能嘲笑“收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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