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的刑法,历史上记载的有多少种?

  嗨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为什么小编带来了一篇关于秦朝的文章,希望你们喜欢。

  法律是国之重器,不可或缺。倘若没有法律对国人加以约束,则犯罪率将会大幅度的提升,国家亦会因此而陷入混乱之中。而中国人做事,每每喜欢探寻其源。那法律之源头是何处呢?它经过了怎样的形成过程?我国的法律文化,自诞生起,直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发生重大的变化,此即所谓的“礼崩乐坏”。我们今天便来具体谈谈先秦时期的刑法。

  法律是起源于何处呢?我认为是起源于部落之间的相互征伐。初始时,胜利的一方用非人的手段虐待俘虏或间谍;其后,为了约束本国人民,这种手段便“大众化”了。《国语》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甲兵一词,向来都是说战争的。故而这个“甲兵”,笔者认为最初就是指对异族进行讨伐的行为。只不过到了后世,随着各部族之间的来往益密,不再局限于对外族而言了。

  光凭《国语》中的这一段记载,或许并不能确切的证明,刑罚是来源于对异族之征伐的。可我们试看先秦刑罚之内容,也能从中获取不少灵感。《尚书·吕刑》说五刑之法:“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墨刑,指在犯人脸上刺字、涂墨;劓刑,指割去犯人的鼻子;剕刑,指剁掉犯人的脚;宫刑,指将女子关闭于宫中,并非我们现在之宫刑;大辟,指砍头。

  要知道,披发、在脸上刺字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当时未开化的少数民族的风俗。彼时,自认开化的中原地区,总是轻视这一类人的。在讨伐这一类部族时,诞生了特别对待俘虏的惩罚方式,也就是砍头之类的前身;也正因这些被鄙夷的未开化之人,中原地区又诞生出了另一种刑罚,那就是将犯人刻画成少数民族的模样,使他们遭受侮辱与白眼,这便是墨刑、劓刑、髡刑等的前身了。

  东汉的郑玄说:“今东西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类与。”郑玄将东西夷的习俗归于逃亡的受刑人,在笔者看来还是有些牵强的。不同的文化之间,自有不同的差异。须知行为易变,习俗难改。中原地区不愿意学习蛮夷之风俗,那所谓的蛮夷难道就愿意跟着中原人的风俗转变吗?况且这群中原人还是逃亡者,怎能影响到整个少数民族部落呢?

  关于刑法的起源,还有一种说法,即《尚书》所言:“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此句也是出自《吕刑》,其意为:苗族的一些民众不听政令,其统治者便制造刑罚以约束,于是五刑便诞生了。这种说法乍一看煞有其事,但笔者看到的只是统治阶级的老套路:先是说苗族统治者“杀戮无辜”,然后再说苗民“罔中于信,以覆诅盟”,最后神圣的本族的首领征伐苗族,然后取刑罚之精华,去除个中糟粕,使得“德威惟畏,德明惟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种说法当属杜撰,是不足取信的。

  周代的司法官们,称为士师、乡士等等。士,即所谓的战士。古时候的起名,并不是空穴来风的,相反还非常有讲究。因为刑法是起源于战争的,故而以士为名。笔者认为,这便是“附于刑者,归之于士”的道理。除了“士”,别的机构都没有实施刑罚的权力与工具。

  刑法的起源我们知道了,那刑法又是怎样从对外转向对内的呢?其原因大概有二:

  其一:部族之中,家庭的观念兴起,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最初的社会中,一切都是公有的。孔夫子总是喜欢说“大同”,殊不知所谓的“大同”便是社会最初的模样。这个时候的人们“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连抚育后代,赡养老人都是共同完成的,何谈其他?随着时间推移,部落之间的人们开始分工,且愈演愈烈,如此便诞生出了贫富差距,家庭、独有等观念油然而生。经济问题总是根本问题,因为经济出现差距,社会便诞生了阶级,人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越来越明显,为了约束族人、减少冲突,统治者不惜用极刑来恐吓本族之子民,故而刑罚便成了对内。

  其二: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战争等因素的需要,各部族之间的来往俞深,对外族实施的残忍手段亦因此有所改变。我们知道,经济总是向着“全球化”的方向发展的,部落之间的来往有诸多的好处,如若结盟,那好处更是翻倍了。故而此时兴起了结交外族之风,也就是《礼记》所说的:“附远厚别”。附远,意为结交血缘关系疏远之部族;厚别,意为区别对待血缘相近的族人。这与春秋战国之时,互相结盟的诸侯国是大同小异的。正是因为部落之间的来往益密,所以征服之族对于被征服之族的手段变得有所和缓了,所以长平之战时,白起斩杀降卒使得举世大惊。诸侯们已经很久没有看到如此残忍对待被征服之族了。

  (注:“附远厚别”出自《礼记·郊特牲》,原指异族之间的结亲联姻)

  先秦时期刑法的组成与变化

  先秦时期的刑法,我们知道得最为详细的,当属周代了。《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是三代的刑法。刑法由哪些元素组成呢?其一为礼,其二为统治阶级对人民的需求。

  我们先说礼。上文曾引《尚书》之言:“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按这种说法,光是五刑就有三千种判定方法了,何论其他?其实,先秦时期的刑罚之所以如此繁杂,数量如此庞大,是因为刑罚之中大多都是“礼”。礼是什么?司马光说过:“礼者,纪纲是也”。先秦时期的礼,对人们是有硬性要求的。或许这“三千”五刑,对应的正好是“曲礼三千”也说不定呢。

  Δ周礼规范到人们的一言一行,对当时的人们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有些人为,三千种刑罚太过繁杂,人们不可能记住。其实,这种大多都是“礼”的刑罚早已渗透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就拿我们今天来说,你从出生到现在共学了多少中礼貌的行为?酒桌上有礼,谈话中有礼,面见长辈时有礼,我们所知的礼仪都可以成百上千而论,又何况特别注重礼仪的古时候呢?

  Δ《礼记》中记载了很多的先秦礼仪,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刑罚的另一来源,是统治阶级对人们的要求。由于先秦时期的典籍大多已经缺失,我们只能从后世的一些记载中窥其面貌。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是来自于李悝的《法经》。法经已经遗失,但据《晋书·刑法志》所言,其分为六部:盗、贼、网、捕、杂、具。六部之中,盗与贼是用来确定盗贼罪名的,网与捕是用来劾捕盗贼的,杂则是其他的一些法令,比如禁止逾越城墙之类,具则是用来确定其具体该受到的惩罚。《法经》六部,全部都是国家对人们的要求,无一关于“礼”的记载,笔者认为这是具有划时代效应的。法经之所以诞生,是因为彼时的社会,已经从注重“礼”,转变成了注重“质”。

  我们都知道春秋战国时期是礼崩乐坏的年代,而毁灭往往伴随着新生。周礼被时代所弃,法律的着重点自然有所转变。此时的“刑法”,出现了是否该“诛心”的问题。所谓诛心,通俗点来说,就是是否该评判其做事的动机。若诛心,则心怀不轨者就算是没有触犯到法律,也会受到惩罚;若不诛心,则只论其行为而不关注其动机。

  春秋诛心,鲁文公虽不丧娶,犹丧娶也。——《阅微草堂笔记》

  春秋诛心,战国时发生了改变。战国时期变法家最著名者,当属商鞅了。《商君书·更法》说:“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仅凭这一段话,我们便可以看出战国时期统治者思想之转变,其中的“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更是一语中的,直接指出当代刑法之潮流。

  值得一提的是,战国时期之后,又兴起了一股“诛心”之风,那便是汉朝的“《春秋》断狱”。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司法受其影响,司法长官只凭《春秋》一书,来决定案件中孰是孰非。所以《盐铁论》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当然,这些都是后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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