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出现过“一妻多夫制”?“典妻现象”是什么?

  我国是否出现过“一妻多夫制”?“典妻现象”是什么?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在以男性为社会主要人群的古时候封建社会,一个男性除了拥有自己的妻子之外,有财力有地位的甚至还能有很多小妾,这是古时候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但是有没有反过来的情况,即一个女子可以“一妻多夫”?我国古时候是否出现过这种情况,在世界上又有哪个国家有这种情况呢?一妻多夫制又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制度?

  典妻现象,就是把自己的妻子当作器物一般出租给别的男人的这种陋俗,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开始萌芽,一直到民国才开始由盛而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才彻底消失。最近,很多媒体对这种荒唐的典妻现象进行了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

  不论是赋税繁重,难以生活;还是受人欺压,走投无路,但拿着自己的妻子抵押给其他人换钱糊口,终归是令人不耻的行为,但在古时候,尽管朝廷也曾颁布法律禁止,但典妻依然蔓延开来,竟然成风。然而,这种买来卖去的典妻现象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古时候一夫多妻制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在电影《茶马古道》中有这样的情节:一个赶马人称自己的伦理上的“嫂子”为“姐姐”,原来小伙和哥哥是共妻的。他们淳朴地、心安理得地面对这样一种生活,或者叫做生活方式,这种融洽是曾经的非血亲之间的“打伙共妻”现象所不能比的。在辽宁省档案馆典藏的档案中,有一件关于打伙合同契约的档案。

  这个打伙合同契约说的是,打伙人孙长义因无钱使,将自己贤妻张金香中人说允,情愿送与张现思名下打伙,言明身价小洋钱叁佰元正,押账钱当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钱使用,两家均纳,倘有天灾病业、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两家情愿,恐口无凭,立字为正。在这个契约的后面,还有立字人、中保人、中间人、借字人的签字画押。

  这种让自己的妻子与别的男子打伙生活在一起方式,在东北地区俗称“搭伙”或“拉帮套”。这实际上是招养夫,是一种一妻多夫制的变异形式,其实质是让有劳动能力的男子到无能力维持生计的男人家里帮助过日子。它的特点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抚养妻子儿女或老人,家境非常贫困,维持不了最低的生活水平,只得依靠另招一夫,负担起全家的生活重担。这些婚俗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因为贫苦潦倒而迫不得已“卖妻获利”。

  “典妻”又称“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借妻生子,为旧社会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与现代社会“借腹生子”有着不少相似之处。中国的典妻风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特别是浙江各地,如宁波、金华、舟山、绍兴、湖州等地,从宋元以来一直盛行。柔石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所述即浙江农村的一个典型的典妻故事。

  据有关史料记载,在南北朝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质妻和雇妻”现象。所谓的“质妻”,即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到约定的时间,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谓“雇妻”,即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之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这两种形式可视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

  《续资治通鉴长编》曾记载,宋神宗熙宁七年,即公元1075年,因为旱灾和蝗灾,老百姓质妻卖子,父子不保。宋哲宗元祐元年,即公元1086时,苏轼在一项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元史·刑法志》规定说:“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请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由此可见,元代时典妻之风已大盛,故统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元世祖时,有大臣王朝专门为此典妻陋习上奏,请给予禁止。

  典妻之风虽经元统治者力禁,但并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于是清代的法律也特别对此设条。《清律辑注》中载“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可见典妻之风不但不减,而且人数甚多。为了区别对待,因而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那么,典妻之风为何如此盛行?这主要由于多种经济原因所致。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无力维持家庭,或负债累累度日艰难;也有因赌博而穷困潦倒者,丈夫无奈而租典妻子。此类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则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长期外出不归,妻子生活无着而自典者。受典者往往由于其妻子不育无出,征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无论是典妻还是借妻,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体现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女性对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像商品一样被买来卖去,没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会黑暗和道德伦理的落后。

  典妻虽说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和友谊定规矩的。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送聘、迎娶等环节。所谓“媒证”,乃是典委的中间介绍人,或受男方所托,或受女方所托,将受典双方接上关系,并充当证人的角色。媒证在订立典妻的契约上需出具,若有误差,媒证是有责任的。一般典妻均经过订立契约的过程。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子的时间期限,典租妻子的租价及备往事宜。租典期一般租为一至二年,典为三至五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对承典的人说来,对所典的妇女也是要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丈夫同居。苛刻者还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负责,有的地方则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让原夫回避。这种契约对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育,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

  典妻中的送聘完全是象征性的,受典者往往在订立契约后象征性地送点东西给该妇女,如头巾、衣服等,也有送玉器戒指的。所送的聘礼又将由该女子戴上穿上,然后回到受典者家中。凡受典后住入受典者家中的,一般都行迎娶之礼,要择吉日迎娶。迎娶常在夜间,由受典者出花轿迎典妻回到家中。不少地方典妻入家后要举行一定的仪式,要宴请宾客族人。在浙江武义一带,受典家要在饲堂里摆上香火,设宴请族长、房长及长辈参加,取得他们的认可。有的还要治薄酒谢媒证。不过也有不少地方是不举行什么仪式的,抬进屋中后便就同居了。金华一带因典妻不赴受典者家中居住,故仪式概免。由典者到出典家姘居。典妻中的礼仪主要并不是为了尊重出典者,而只是为未来的儿子博取正名,以取得社会的承认。在典妻期间所生育的孩子是归受典者所有的,姓受典者之姓,认原受典者妻子为母。这对出典者来说是最伤心的事。人之情莫过于骨肉之情,此血缘的割裂常有致出典者为疯的,惨不忍睹,这叫“留子不留妻”。

  出典者中也有贪图受典者家中舒适而无意回到夫家的;也有因出典期满而孩子尚幼不忍骨肉分离的;也有出典后原夫病故或外出不归致使其无家可归的;常由受典人与前夫重新谈判,再出一笔钱,续典续租甚至将其买了下来,典妻也终于成了买妾。不过此类事并不太多。大多期满仍回到前夫之家,仍去过其贫寒的日子。

  还有一种是“自卖自身”情况,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着一件卖身执照,原文是这样的:

  立执照:婚书人刘门杨氏,因丈夫亡故,并无家业、儿女,无依无靠,度日难过,亲朋无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叹,因此自托冰人自卖自身,情愿卖与周凤喜身旁为妻,度日远年,三造说允同家言明,做身价钱壹佰伍拾元正,当交不欠,笔下交足,自交价后,永不反悔,此系两家情愿,若有反悔者,有冰人执照为证。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统元年九月十二日杨氏代字赵青山。

  这里所说的“冰人”就是媒人,也叫冰媒。上面这件档案所展示的卖身执照发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东县的妇女刘杨氏因丈夫去世、膝下无儿无女,没有亲戚朋友,没有家产,也没有了在夫家再呆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无依无靠,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因此,杨氏托了个媒人把自己卖给他人为妻。

  这种典妻现象,历史上还称为“转房婚”现象。晚唐的咸安公主,在回纥生活了二十一年,她先后按回纥的收继婚制嫁给长寿天亲、忠贞、奉诚及怀信可汗。创造了历嫁祖孙三代、两姓、四位可汗的和亲记录。隋宗室女义成公主,于公元599年嫁给突厥启民可汗,启民可汗死,义成公主又先后改嫁他的儿子始毕、处罗、颉利三位可汗。唐朝建立以后,义成公主数请颉利可汗出兵攻唐,为已经灭亡的隋朝报仇。626年颉利可汗率兵深入长安附近,刚即位为帝的唐太宗与之结盟。四年后,唐将李靖大破突厥,颉利可汗被俘,义成公主被杀,东突厥汗国随即灭亡。

  这种转房婚现象到清末民初便逐渐地减少了,但仍不能彻底根绝。所以一直到1949年以前,这种事情在各地依旧经常出现。只是各地叫法不同。寡妇嫁给小叔子,在陕西、湖北、湖南、四川的交界处叫“转房”,在湖北东南部地区叫“旧婚”、“续婚”、“晚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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