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古时候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编纂的法典
中国古时候的法律历经了至少3000年的发展,有着独立发展、脉络清晰而自成体系的传统,每个朝代的统治者出于争夺政治上正统地位的考虑,一般在开国之初总要制定律典来安定人心,稳定政治局势。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少数民族政权的立法活动出现过两次高潮。下面为什么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次高潮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东汉末年,曹魏于229年公布了《新律》,这部律典有多个创新,开创了这一时期的法制改革之风。此后的晋朝也颁行了“新律”,在西晋以后的岁月里,与南北分治的形势相一致,法律也分为南北两支。
南方的法律承袭晋律,而北方的法律改革却相当频繁,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和北周的统治者都积极推行汉化政策,重视修律。这些政权是由少数民族建立的,他们在制定法律方面,力求比南朝的法律更符合儒家礼教的要求。北魏政权在汉族世家大族的帮助下曾进行过5次大规模的立法,所制定的法律完全承袭中原王朝法律的传统。北朝分裂后,北齐和北周都颁行了法律。
第二次高潮是辽、夏、金时期。辽、夏、金三个少数民族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其中辽、金两个王朝都曾在吸取唐宋律令的基础上编制了《重熙新定条例》《皇统新制》《明昌律义》《泰和律义》等成文法,但这些用汉文编纂的律令都没有留传下来。西夏的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和《贞观玉镜》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而且,被流传了下来。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20世纪初俄国的科兹洛夫在我国内蒙古黑水城遗址发掘时,出土的大批西夏文献中的一部分。这部法典是已发现的西夏王朝最早的律令文献,是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所修律书中唯一幸存下来的一部,也是中国古时候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编纂和颁行的王朝综合法典。它是西夏法律制度最集中、最重要的体现,反映了西夏王朝重视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制度的水平。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我国党项羌族政权在汉族先进文化的影响和浸润下进行创建的典型,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唐律疏义》和《宋刑疏》。此法典成书于仁宗李仁孝统治时期。《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颁律表》中说明了制定《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缘由:“奉天显道耀武宣文神谋睿智制义去邪惇睦懿恭皇帝,敬承祖功,袭秉古德,欲全先圣灵略,用正大法文义。故而臣等共议论计,比较旧新律令,见有不明疑碍,顺众民而取长义,一共成为二十卷,奉敕名号《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印面雕毕,敬献陛下。依敕所准,传行天下,着依此新律令而行。”说明了这部法典是在上承旧法、下顺民意的基础上制定的。
此律令共20卷,西夏文木刻本,蝴蝶装(黑水城发现的西夏文献中也有《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西夏文卷子装写本)。全部律令现存有150门,1463条。其中涉及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军事法等内容,其中刑法占主体位置,包括了我国古时候封建刑法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全面反映了西夏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情况,是我们现在研究西夏历史文化弥足珍贵的资料。
西夏的法律制度,在汉文史籍中还没有见到具体的记载,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发现汉文的西夏律令传世。不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颁律表》中说,这部法律是西夏仁宗在承袭和比较以前颁行的法律的基础上而修成的新法,说明西夏在制定《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之前,就已经有颁行的法典存在。
据记载,《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还应有汉文译本颁行于世,遗憾的是至今还未发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的史金波、聂鸿音、白滨三位先生经过不懈努力,已将原西夏文本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翻译并整理成汉文本《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由法律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特点则有以下几点:
第一,《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与中原历代各王朝的法典是一脉相承的。西夏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虽在各个方面标榜自己与中原王朝的不同,但事实上,党项羌族作为中华民族中的一分子,无论如何也无法摆脱中华文明对它的影响和浸润。
这种影响渗透于西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西夏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从思想、内容、法制原则到编纂体例基本都是借鉴或继承了中原王朝历代传承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特别是《唐律》和《宋刑疏》对《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编纂有着重大的影响。西夏律令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也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三纲”,宣扬君权、父权、夫权的不可侵犯性,律令也体现了君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原则。
儒家的“礼治”思想是西夏制定王朝法典的主导思想,“礼”和“律”的紧密结合是《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显著特征,这是中原文化对西夏政治、经济、生活产生影响的结果。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以后的历代统治者都倡导以“德主刑辅”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给以暴力为核心的法律披上礼教的外衣。
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尊君、孝亲、崇官是礼教法律观的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和保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此外,在编纂体例上也传承了中国古时候封建社会法典的编纂体例,即以刑律为主体,将独立的部门法规并入其中。
第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体现了律和令的紧密结合。中国古时候历代皇朝正式颁行的法典称之为“律”,从现在法律来谈,“律”是属于刑法范畴的法典,起到惩治犯罪的作用。“令”是中国历代皇朝的不直接规定刑罚的国家行政制度。
“令”为“领”的本字,原指人的脖颈,后派生出“引导”“指挥”等意思,表达了“令”具有正面引导的意义。“律”和“令”的区别在于:“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令”主要包括行政体制、职官考选、管理制度、文书制度等,由于过于琐碎,条文繁杂,每到改朝换代,随着官职制度的变化,“令”就要大改变。
唐朝的行政法规多存于皇帝的诏令和《唐六典》中,宋代的行政法规则有《庆元条法事类》。西夏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以刑法为主体的法典,内容既有定罪量刑的条款,如对偷盗、谋反等违法行为如何量刑定罪,也有大量关于西夏官职设置、官员派遣、考核等制度性的行政法规。
如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0卷中集中地反映了西夏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在这一卷中有对官员续、转、赏的规定,有官员到任期限的规定,有得官、军敕的规定,有各司高低行文顺序及向边司派遣局分人的规定,而且内容较为详细。
此外,在律令的其他卷中还有一些行政法的内容。《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比较全面、系统地包容了行政法的内容,将“律”和“令”有机地结合到一起,这是西夏法典的一大特色。
第三,西夏以武立国,又长期处于强邻的军事包围下,为了生存、安全与战争的需要,非常重视军事立法,西夏有专门的军事法典,又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纳入了军事法律部分,用四、五、六卷16门的篇幅,规定了西夏军队士卒征集、丁员登门、编伍出征、甲胄、兵器的制造以及马匹等军用物资的配发,对军、将帅的委派、惩罚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这与西夏实行全民皆兵的制度和崇尚武力的习俗有关,也是《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与中原法典的区别之一。
第四,《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在编纂体例上继承了《唐律》和《宋刑律》,又有所发展。传世《唐律》为12篇,30卷,502条。《宋刑律》为12篇,31卷,502条。《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为20卷(省去了篇目),150门,1461条。另外在法律条目与书写格式上也有改变,使法律条文整齐划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晰,便于应用。
第五,《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在内容上体现了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特点和强调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孝义”精神。
西夏文献史料极端缺乏,见于汉文史籍中的西夏史料又多带有民族偏见与污蔑不实的色彩,这曾使西夏学术的研究长时间陷入困境。大批黑水城西夏文献的发现,尤其是《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发现,内容涉及西夏社会历史、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习俗、民族、婚姻、科技、生活方式、道德,并且是用本民族文字编写,因而是第一手可信的史料,给西夏学研究带来了蓬勃生机。
同时,《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编纂和颁行的王朝综合法典,也是唯一幸存下来的一部少数民族法典,它对研究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法的法制史、法律制度,以至中国法律史、法律制度都是特殊的珍贵史料。
西夏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刊本,也有其独特的历史价值。
西夏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刊本与大量的西夏雕版印刷书籍共同证实了西夏刻本应与宋、金两朝的刻本一样,在中国历史上占有同样重要的位置。证明了西夏的雕版印刷技术与宋、金一样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同时,也说明了独具特色的西夏文化是在汉族和其他各族的先进文化的母体中孕育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