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的朝廷,是如何防止官员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的?
唐宋时期的朝廷,是如何防止官员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的?接下来为什么小编带你追寻最真实的历史人物,探索发生在他们身上的历史故事。
在中国古时候历史的发展当中,监察制度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在历朝历代都有被提及补充,并逐渐形成一种特定的体系。
毕竟虽然皇帝是九五至尊,拥有全国至高无上的权利,但国家的全部事务也不是他一人就能管的过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取值得信任且有能力的官员就成了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
同样的,如何对这些官员在行使权力时进行监督、以防他们以权谋私和危害国家的重要性也直线上升。而在各个朝代当中,唐朝和宋朝则分别形成了自身的独特的风格,在都发挥着独特效能的同时也为后人提供了鲜明的借鉴。唐朝监察制度的简要概述
1、唐朝检查制度确立的具体过程
任何制度从开始到行程都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试错过程,虽然唐朝已经能够从前朝吸取到足够的经验和教训,但监察制度的发展仍然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
唐朝刚刚建立时,此时唐朝內部的政治体制当中还能看到很多隋朝的影子,御史台便是其中之一,而朝廷内部的监察职能主要也是由御史台来承担。
之后随着三省六部制和一台九寺体制的确立,御史台也就被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下来。另外,御史台在贞观年间还添加了受理诉讼案件的权力,表现出愈发全面的特征。
之后,随着唐高宗的身体每况愈下和武则天的大权在握,唐朝内部的政治斗争越发激烈,而唐朝的监察制度也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形势之下经历了多次改革。
武则天时期,御史台被改成为左、右肃政台,唐中宗时期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的改革是在唐中宗发动神龙政变夺得实权、重新即位之后。
所以这个行为可以算得上是一种对武则天政策的反驳和对自身威信的确立。再之后,由于这两个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混淆不堪,唐睿宗最后撤销右御史台,将左御史台重新设置为御史台。
等到李隆基即位后,唐朝独特的“一台三院”监察制度就被正式确立下来——御史台下还专门设置了是台院、殿院、察院这三个机构。其中,由御史大夫担任御史台的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
这三个下属机构当中也分别设立了御史来执掌本院的事务。
这样一来,不仅减轻了监察者的压力,毕竟古时候生产力水平实在也做不到高效率的监管,还完成了责任到人、权责分明,扩大了监察者权利的同时,也使其不得不在对待工作时持更加谨慎认真的态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2、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
在地方上,唐朝政府首先将将全国划分为十道监察区,此后增设至十五道,中央分别设立官员来对地方进行监督。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御史具有监察百官和巡视地方的职能,但他们本身的官阶却并不高,并没有相对应的行政权力。
这就使得他们如果想要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极度依靠皇帝的信任,并由此只服务于皇帝一人。
同时,中书省和门下省还负有对皇帝进谏的职责,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和拾遗等等也都是常见的谏职,起到了以下谏上的重要作用。当然,皇帝听不听还是主要看他心情。
在这样的情况下,监察官员们所拥有的权力也较为广泛,毕竟是皇帝身边的人,管起事情来总要有底气些。首先,御史可以审核百官和其他部门经济、政治、个人作风等各个方面的行为及问题,从而决定是否对他们发起弹劾和举报。
其次,御史能够对皇帝的行为发起规劝;再次,御史可以对百官们的上朝利益和祭祀这两方面做出监督;最后,御史具有司法审判权和监察权,和刑部、大理寺共同构成了“三司受事”制度。
宋朝监察制度的简要概述
有鉴于唐朝后期藩镇割据的恶劣局面,宋朝从立国开始就一直在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从各方面做出努力,对监察制度的改进便是其中之一。当时的宋朝的监察制度共分为御史台和谏院两个部分,前者是承袭自唐朝,后者则是在宋朝独特的文官治国政策下发展而来,自成一个系统。
另外,御史台中的察院负责监察六部,监察御史也是由皇帝专门指派,为皇帝加强对百官的监察起到了一定作用。总的来说,宋朝的监察制度更加具体严格,形成了一张渗透到方方面面的大网。
为了确保御史本人的素质,也是为了加强整个监察系统的工作效率,宋朝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的才能担任御史。在地方上,宋朝专门设置了通判这一官职来监督知州,“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
同时,通判本身也具有很大的权力,对官府内部包括户口、财政、粮食等方面在内的事务都具有一定的管辖权,极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除了通判外,监司和走马承受也是宋朝常见的地方监督官员,互相配合补充。两朝不同监察制度的对比和借鉴意义
1、唐宋两朝监察制度在地方上有很大差别
在唐朝的整个监察制度体系当中,其中很明显的一点就是对地方的监督力度并不太够。一方面,这是因为处于中央的官员之间势力错综复杂,各种政治斗争轮番上演,即便是御史也不敢贸然对某些官员实行强有力的监管。
毕竟如果从实际职权上来说,御史的官阶并不大。另一方面,虽然御史台在明面上具有针对地方十五道的监管权,但正所谓天高皇帝远,这种监管难以得到有效实施。久而久之,中央对地方的管控能力便逐渐下降。
之后唐玄宗专门设置地方节度使,将军政大权完全发放出去。节度使既是地方的实际掌管者,也是自我监督的检查者,这样的监察制度自然无法具有任何效能。再加上唐玄宗本人在统治后期的愈发昏庸,最终爆发了整个唐朝的转折点——安史之乱。
战乱爆发后,中央对地方的管控力度持续下降,从而形成了藩镇割据尾大不掉的混乱局面,直接促成了唐朝的灭亡。相比之下,宋朝监管制度之所以显得比唐朝更加严苛,就是充分吸取了唐朝在这一点上的教训。
相比之下,宋朝在地方设置通判等监察官员就显得较为全面。通判的权力来源不再仅仅只是皇帝的信任,而是白纸黑字地写在了法律文书上,宋朝所有人都需要遵守。
他们一边审理案件,一边参与救济赈灾,还一边举报消极怠工的官员,对地方的权力实施了很好的切割。这样一来,通判行使监管职能时就要方便得多,作用的发挥也更显著。
另外,通判的设置也根据不同地方的重要和发展程度来作调整,如只有大藩府由两名通判负责,其他府则只有一名。
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的武将所受到的监管力度要远大于文官,这也是宋朝重文轻武的老习惯了。同时,为了防止地方监察官员权力过大,宋朝又让多个不同的机构如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来分别掌管监察权和行政权,它们互相制衡却又相互依赖。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宋朝中央政府对权力的掌控已经达到了何种地步。
当然,如此复杂的权力结构也必定会出现相应的缺点——宋朝官员办事效率低下、贪污腐败等现象成为了当时的常态。
2、不同体制的漏洞都是经验借鉴的地方
虽然宋朝历史上也曾爆发过多次反抗运动,但始终并未对宋朝造成非常致命的打击,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宋朝这套完备到有些多余的监管体制。
层层制衡交接的权力设置,虽然降低了整个宋朝的行政效率,但也有效限制住了各个官员的权力,他们在造反上也就无法形成太大的波澜。
纵观整个宋朝,最多也就是蔡京、秦桧这类迷惑皇帝以贪赃枉法的奸臣,而非把持朝政、一手遮天的权臣。而宋朝对监察类官员的选取也具有一定道理,毕竟高素质人才总能更好地执行本职。
同时,宋朝还尽力将监察权和行政权分割开来,这也有效防止了监察官员监守自盗的情况出现。因此,从这些角度来看,宋朝的监管体制是有可借鉴之处的。
但是,也正是因为权力机构过多、官员过于冗杂,导致宋朝社会贪污腐败现象多发的同时,还对政府财政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为宋朝最后的灭亡埋下了伏笔。当然,如唐朝那般将地方权力完全下放更不可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对度的把握。总结
不同朝代由于本身的社会环境等因素,总会在制度层面呈现出独属于这个时代的特点,如周朝时期的分封制、汉初的郡国并行制都是如此。
对有唐朝前车之鉴的宋朝来说,牢牢把握住地方权力已经成为其自始至终都在完成的目标,可能对他们来说亡于外患总比亡于内乱更好。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不同的监察体制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不过是一个适应程度的差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