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解决财政问题的方式是?
唐朝解决财政问题的方式是?下面为什么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在危难之时,面对国家庞大力量的压逼,唐代农民便如同砧板上的肉块,只能等待软弱朝廷与贪婪官员无情的宰割。陆贽一派的士人,多少抱持着传统儒家的政治理想,虽然值得推崇,却也往往不受重视,这仿佛成了儒家士人无可避免的宿命。
要解决问题,首要面对的便是其致病之源。陆贽本身也非常清楚的表明,所谓“时弊”,是安史之乱以来内乱外患交困下造成的财政窘境。正是这庞大的财政问题,逼使唐朝廷不断的走向剥削国家的边缘。但是处理“时弊”,并非指的是要消极的静待其时。更甚之,陆贽主张主动出击的“理其时”,将国家拉回正常的运作轨道上。陆贽依旧是一个重视现实的儒家官僚,他虽然极力赞扬租庸调法,痛斥两税法,却也认为目前朝廷没有必要废除两税,因此他这么认为:
今欲不甚改法,而粗救灾害者,在乎约循典制,而以时变损益之。
只需在两税法原有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使其
回复到
原本租庸调法的精神而已。说到租庸调法的精神,颇为抽象难以理解,却也不脱陆贽口中“均节赋税”与“恤百姓”两个要点。
收缩朝廷的开支
贞观以来,面对不断膨胀的朝廷组织,至开元天宝年间极盛。经历安史之乱后,朝廷对于地方与人民的控制力大为减弱,朝廷却依旧维持相同的格局。国家转而向基层农民无情的剥敛,是一个为维持运作下不得不的抉择。在这个过程中,上至国家组织,中至士人阶层,下至百姓农民,都受到开国以来前所未有的伤害。尤其是身为国家赋税基础的农民,所受到的波及更是难以估算。一而再,再而三的剥削,或许让国家勉强持续运作,却也在这个过程中失去了民心。
纵使如此,依旧需要有所克制。因此陆贽这么强调:
夫作法欲于人,未有不得人者。作法欲于财,未有不失人者。…诚宜损上益下,啬用节财,窒侈欲以荡其贪风,息冗费以纾其厚敛。
他认为国家应该恢复其原本理性的本质,一扫数十年来剥削的恶习。这些恶习,正是造成农民负担不断增加的主因。重点在于给农民一点维持生活的空间,而不是一再地压榨逼苛。他简单的统整安史之乱以来赋役的混乱使农民负担增加的七个原因,在此不繁述。这多少也说明了一个问题的根源,朝廷对于农民或许无意于无情的剥取,实际上却造成了这样的效果。
观察陆贽所见之“七端”,每条都算不上是出自朝廷有意大规模与无情的剥削。然而在层层的薄加敛下,却也出现了与剥削相同的结果。该七端之病,深究其源,皆未必出自两税,纯然针对“时弊”而发。《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的第一条,目的就是建议朝廷应当采行的方式,但终究只是就当时朝廷所能及之事务行之。
欲救民之困穷,首要的便是降低赋税额。尤其是建中三年以来的两度增加两税额,甚至已经明显的抵触两税法本身的立意。此时国家政治已渐趋于稳定,这些在当时国家财政危机下不得不的加征,就必须立即予以废除:
望令所司与宰臣参量,据每年支用色目中,有不急者,无益者,罢废之;有过制者,广废者,减节之。遂以罢减之资,回给要切之用。其百姓税钱,因军兴每贯加征二百者,下诏停之。用复其言,俾人知信。下之化上,不令而行,诸道权宜加征,亦当自请蠲放。
缴税方式由税钱改为实物
毕竟加征的数额,已然成为朝廷开支的一部分,不能说废就废,必须提出一套可用的方案,朝廷方得减省赋税。站在传统的儒家观点,陆贽引用有若的话,希望君主能以民为念,以民之足为己足。如此一来,方能符合
“以人为本,以财为末”
的政治理想,人民对于朝廷有了信心,方是朝廷长治久安之道。关键仍旧是一句老话: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
首先,回复到实物缴纳的方式,使原本清楚明白的税目,重新退回租庸调时期混乱的情况
:“
每岁经费所资,大抵皆约钱数,若令以布帛为额,是令支计无凭。”
货币的大量通行,虽也会连带出现所谓“物重钱轻”与“钱重物轻”的问题。对于朝廷而言,赋税收入却因此有了统一的计算依据,不再需要仰赖过去那套复杂的折纳方式。因此,“令支无凭”所议论者,其实便是租庸调时期较为混乱的征收方式。陆贽多少巧妙的回避了这个议题,他认为实物缴纳的制度在本朝已经逾百年,从未出现过类似问题,一句话轻描淡写的带过。他甚至指出,国库经费的三大支出,只有“内外官月俸及诸色资课”需用钱,但也可改作以实物支纳的方式。如此一来,更有“物甚贱而官之所给不加,物甚贵而私之所禀不减”的效果,还真是煞有介事的希望国家财政能回复到过去以实物折换计算的时代。
然而,纵使国家支出收入皆可不用钱,钱依旧有不可取代的重要性,国家总有需要用钱的时候。最常见的,便是充当国家“和籴”时的“籴本”。若到了前面那样真需钱的时刻,国家赋入支出又不以钱计,国家又当“于何取给”?况且陆贽本身也提到:
盖以钱者,官府之权货;禄者,吏属之常资。以常循权,则丰约之度不得恒于家;以权为常,则轻重之柄不得专于国。故先王制禄以食,而平货以钱,然后国有权而家有节矣。
说明了陆贽本身也认同以货币平抑物价的方式,但也仅限于此,不可挪于其他用途。从这个观点出发,陆贽自然可以大加挞伐反对者的意见,也才会出现下面这样的论调:
是乃物之贵贱,系于钱之多少;钱之多少,在于官之盈缩。官失其守,反求于人,人不得铸钱,而限令供税,是使贫者破产而假资于富有之室,富者蓄货而窃行于轻重之权,下困齐人,上亏利柄。今之所病,谅在于斯。
在陆贽理想的建制中,国家的货币只用于平抑物价。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必须居于绝对性的主导地位,不容私人的操弄。物之贵与贱,既是由官府主导,物价的不合理,便是官员的失职。要人民去为官员的失职负责,是相当不合理的,关键的要点依旧在于“持治得所”。
实物缴纳赋税使唐朝财政更加恶化
最后,以实物缴纳的赋税,可能使的原本就已紧促的国家财政更加恶化。尤其是施行两税以来,
“恒使计钱纳物,物价渐贵,所纳渐多,出给之时,又增虚估,广求羡利,以瞻库钱,岁计月支,尤患不足。”
物价不断的下跌,赋税金额却未曾调整,单是如此已是变相加税了,更何况是朝廷又在期间上下其手,以压榨出更多的利润,农民的基本生活只有更苦。
在这样的朝廷强烈剥削的前提之下,财政尤尚困迫,更何况是固定单位的实物缴纳。
在这当下,陆贽又提出了传统儒家一贯“用之有节”的论调,要求朝廷本身节制。至于实际的方法,在其文第一条的后段已经剖析清楚。因此,《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的前二条,虽然出发点不同,其所导向的却是相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