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绝户财产继承制度究竟是怎样的?

  宋代的绝户财产继承制度究竟是怎样的?感兴趣的网友们和为什么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在宋朝的不同时期绝户财产继承制度夜有着不同的规定。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宋朝时期的绝户继承制度的变迁以及变迁背后的社会因素。

  怎样理解待宋代的绝户财产继承制度?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绝户”,究竟历史上如何定义绝户。在《唐律疏议》中这样解释:“无后者为绝户”无后的意思是家里没有男性继承人,没有嫡子也无庶子。现代的专家解释为:父母去世后没有,家中没有男丁留存。这一情况分两种,其一,指的是父系的断绝;其二,指的是作为纳税基本单位“户”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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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绝户财产继承制度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官方对“绝户”的财产进行处置的制度。即便在封建社会也是有保护财产权益的思想的,作为政府更是有责任进行此项社会问题的处理和断决。

  宋代的财产主要是“田产”因此如何处理和更公平地分配绝户遗留下的田产和钱财,这涉及到国家的财政和资源优化的问题,同时这一分配原则也体现了当时的“民本”思想,这一制度的变迁也反应当时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宋代的绝户财产继承制是在何种背景产生以及如何变迁的呢?

  由于宋朝初期百姓刚从战乱中平息下来,国家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对于唐朝末年到五代一百多年的战乱和凋敝的民生,宋朝统治者也沿袭了唐朝的相关法律制度将关于绝户的财产继承制度纳入了《宋刑统》中,特意在《绝户资产门》中做了规定。这一规定比较符合当时的社会需要,随着宋朝社会的发展,统治者也对其进行了发展和补充,使其更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那么宋朝时期的绝户财产继承制度是如何变迁的呢?我们能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说明。

  首先,宋代绝户遗嘱继承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确定。

  在宋代前期,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加之社会经济的发展,“遗嘱继承”被法律所认可。可以说绝户财产继承是宋代的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宋朝规定人在死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但是遗嘱能分配的遗产额度有限,能够分配的额度不能超过两千贯。

  后来《宋刑统》对遗嘱继承的规定改为“绝户”家庭立遗嘱的时候可以打破法定遗产份额,自行处分自己的遗产的制度。可以增加某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可以减少或者剥夺一些人的继承份额。

  在宋朝中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蓬勃发展,百姓手里的财产比起前多了很多。由于一直分批的方式做出了限额的规定无法与社会实际水平相复合。因此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可以将养子和赘婿考虑在内,并且扩大分配额度。

  宋仁宗时期颁布了政策:“财产无多少之限,别无有分骨系本宗,不已有服及异姓有服亲,并听医嘱,以全天下养老孤之意。”这一政策的实施政府有严格的流程把控,必须要证实确实为“绝户”遗嘱才有法律效应,而且必须经过官府的审判才可执行。这一制度体现了宋代对财产私有权的保护。

  其次,宋代非遗嘱继承规定了女子和赘婿也享有财产继承权。

  在宋代初期由于战乱因素和朝代更迭使家庭出现了很多后继无人的现象,也就是“绝户”的状态。但因其家庭还存在其他女性成员,比如未出嫁的女子、归宗女子、和已出嫁的女性等,因而宋朝的法律也倾向于赋予这类女性一定程度上的财产继承权。

  对于没有出嫁的女儿,在《绝户资产门》中指出在丧葬结束后,允许财产有女儿继承。“归宗女”的意思是出嫁但由于丈夫死亡或者离婚后又回到娘家的女性而没有再嫁的,法律也允许在丧葬结束后,这样的女性获得继承权,但是真能享有在室女继承权的一半。

  在宋朝后期,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发生了变化,由于社会关系的扩大化,在室女由原来的全部继承权变为“校验制度”。对于未成年的在室女,为了防止其继承的财产被亲友吞没和在成长过程中用尽财产,官府规定财产先有管服作为保管,待其成年后交付。但是在宋朝后期由于官员的腐败这一制度也给一部分贪官可乘之机。

  后来将这一规定进行革新,仅有在室女只能获得四分之一;还有归宗女存在可获得五分之一;只有出嫁女可获得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一分没官;后来在南宋又增加了“女承父分”的规定,绝户之女可以继承祖父留下的财产。而且宋朝后期还规定了赘婿也可以享有财产的三分继承权,同时必须对岳父和岳母有赡养才可以。如果岳父或者岳母有立遗嘱则根据医嘱遗嘱进行分配。

  对宋代的绝户遗产继承制度变迁的影响原因有哪些?

  1、宋代社会变化的因素影响了绝户财继承制度的变迁和更迭。

  社会变化的影响,首先体现在政治制度的变化。由于宋朝前夕战乱不休,宋朝吸取前朝的教训开始加强中央集权。开始采取众多措施来安抚民心,为了巩固政权,统治者深知只有“民本”思想才能使天下归心。同时对对绝户财产的干预,也体现中央集权的加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其次,绝户继承制度的变迁也受到当时经济发展的影响。宋代是我国农业和手工业发展较为迅速的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老百姓手里的可支配财产的扩大化,宋代也通过立法保护土地私有制。因而相关的养老问题,财产问题以及继承问题都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统治者只有重视,并试图解决建立相关的制度才可以使得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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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因为社会经济的变化从而引起社会结构发生大的变化
,阶级流动性加快。宋朝时我国的士族和庶族之分逐渐淡化,阶级关系不在变得明显。通过科举制度大批普通人实现阶级跨越增加了社会人才的流动性,同时经济的发展使得原先的农民开始转变成手工业经营者以及向商人方向转变。因而这时期的社会结构带来的变化使得社会关系复杂化,由此相应的继承制度也变化较大。

  2、社会风气以及人民的思想变化,等其他因素使得宋朝的绝户财产继承制度发生迅速改变。

  宋朝之前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因为宋代之前的社会阶级较分化为明显,传统的宗祧制度要求只有嫡长子才能继承父亲的社会地位和大部分财产,非嫡长子只能分得一部分财产。而在宋朝这一制度区域瓦解,因而宗祧制度开始于财产继承相分离。

  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人员流动性加大,人们的观念开始变化,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沟通加强了。从前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被契约精神代替,为了能够延续宗族很多家庭没有儿子的开始接受赘婿和养子继承的方式,因而这些人群也拥有了继承权。

  宋代的“民本思想”也相比之下更为广泛流传。因此在考虑财产继承的时候,也要结合当事人家中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本人的意图。这些风气的变化体现了宋代的人文主义精神的萌芽。因而像女儿、养子、赘婿这类人群均可继承父辈财产。从此也可以看出,宋朝时代的妇女地位相比之下有所提高。

  由于人们之间关系的加强,宋代时期利义观念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抱有“言利则耻”的观念,契约精神的出现使得人们之间形成了等价交换的概念,这时期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这一观念的变化,追求利益讲究公平的功利思想开始为人们广为接受。因而人们也开始注重财产的继承权利,绝户家庭的继承问题因此也成为了社会问题。

  结语:

  由于宋朝处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因而产生的绝户财产继承制度也是社会变革的一部分。宋代社会的迅速而全面的发展,使得原有的社会制度不再适用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因而相应的法律发生频繁的变迁和更迭,这些正是社会进步引起的“上层建筑”变化的表现。也体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

  因而宋代绝户财产继承制度的变迁正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和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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