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期,巴蜀地区是如何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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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巡检多是外地人担任,实行轮戌制,对当地的风土人情均不熟悉,对付地方性的变乱,很难起到弭乱的效果,有时还会成为肇祸之源。并非巡检愚笨,县尉机智,而是弓手和乡户,与屯扎在地方的外地军队不同而已。
正如巴蜀地区屡有变乱的爆发,其中很关键的因素,则是当地巡检士兵的骄横跋扈,欺辱百姓,以致民众生活疾苦。并且巡检武装力量多集中于在军队所在地,正是军队管理治安的区域,易发生变乱。
而宋太祖于乾德四年,在巴蜀设置的军队较多,如:邛州静南军、灌口镇永康军、梓州静戎军、阆州安德军、万州梁山县梁山军。也正是这些区域,民众受军队的压制较重。
宋太祖开宝六年正月,渠州人李仙众率万余人劫掠军界,并且连络了果、合、渝、涪四州人民谋反。而王小波、李顺则居于灌口镇,其迅速攻下的区域邛州、梓州,民众多有响应,民变的势力由几百人,发展至众至万余从而攻陷蜀州。
其次,巴蜀地区的县尉,虽然在职权上和巡检是分工明确的,但是县尉对当地的民情熟悉程度,多于巡检官,可是巡检官与县尉的职能,没有达到相互之间良好的协调。就民间集聚而言,对于巡检官,则认为有聚众为乱的嫌疑,在没有经过审判的过程下,可能会枉下结论,立即斩杀了民众,从而逼迫民众不得不反。
而县尉多任用当地人做弓手执勤,弓手熟知民情,对于盗贼聚乱情况是否属实掌握更为准确,并且再交予县尉审查,其执行的过程更为公正。而且对县尉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县尉在缉捕的活动中,执勤中扰民现象最为常见,因此在宋初设立县尉时,就规定尉无事不得下乡,或遇捉贼不得烦扰人户,如有受财入己者,并以枉法论。
在巴蜀地区任职的巡检官,对巴蜀地区的管理多是强制性的,在执行过程中独断性较强,宋太祖乾德四年曾就此下诏:“蜀邑令尉,禁巡警烦扰里民,规求财物;其镇将亦不得以巡察盐麴为名,辄扰民户。”
而且押捕得贼盗及犯盐麴人,并送本属论如律,毋得率意擅断。正因为在巴蜀地区这种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易产生巡检与县尉治安管理方面的断裂。
最后,巴蜀地区的弓手人员严格控制。所以,巴蜀地区本地人担任弓手人数在减少,减诸县弓手有差,令尉辄占留者,重寘其罪。另外巴蜀地区的弓手要自己配备武器,巴蜀地区弓手的减少,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对蜀民差役的负担有所减轻。
但是当地的土著治安人员减少,以及武器的质量没有相应的保障,则意味着巴蜀地区的治安管理,可能要大打折扣了。因此从巴蜀地区的治安体系的建构上来看,巴蜀地区基层治安体系内部尚未统一。而且在巴蜀地区民情不稳定的情况下,宋初的治安体系并没有、有效的利用巴蜀地区的社会力量辅以支持。
也就易使得宋廷对巴蜀地区的,实际发展状况的判定则易产生偏差。宋太祖乾德三年至五年期间,对巴蜀地区的经济策略,做出过一些相应的调整,其中有四次对川陕地区的租税减半,赐西川诸州民今年夏租之半。
但就巴蜀地区茶业的管理上看,宋太祖虽罢除了巴蜀地区的榷茶制,却禁止蜀茶出境,这对巴蜀地区茶业的发展依然有所限制,也就引起巴蜀地区茶民的不满。
但又因巴蜀地区土狭民稠,经济性作物供不应求,所以经常出现兼并者,籴贱贩贵以赚利润。并且在巴蜀地区的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商品性倾向明显,在唐代时期就已经出现,当时已经出现商人登门收购粮食的现象,从中反映出巴蜀地区的粮食商品化,已形成一定的规模。
而且在经济作物中,商品化程度更为突出,在茶叶、桑、甘蔗、蔬菜及药材,等种植方面有所体现,茶叶上尤为突出,巴蜀地区不仅茶树种植面积扩大,而且形成了茶树集中种植区域,这同从业人员增多和专业化程度高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