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女性改嫁到底是怎么样的 婚姻财产到底是怎么分的
宋朝女性改嫁到底是什么样的,这是很多读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和各位读者一起来了解,给大家一个参考。
嫁妆的归属夫妻双方通过各自主动离异或官府强制离异后,无论是古时候离婚还是现代离婚,都将面临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婚姻财产的分割。
众所周知宋朝民间经济取得了极大地发展,平民阶级中的手工业和商业从事者不论男女都有一定程度上的个人财富,加之宋代有厚嫁的风俗,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积累,待分割的财产是一笔复杂且可观的数目,因此,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就成了重中之重。宋代有一项婚嫁风俗叫定贴,男女双方家庭在进行到议婚、定亲的阶段时,女方需要给男方呈送一种名为定帖的家族文书,定贴中需要写明出嫁女子在家中的嫡庶长幼顺序,还有此女的详细生辰。
另外还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士、物业、山园等,统称为随嫁的奁产,也属于我们现在意义上的嫁妆。《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记载了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再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的法律规定,意思是妻子随嫁的奁产被妻子帯入夫家之后,这些财产仅在名义上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实际上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所有,由女方自由保管,妻子的夫家整理家族财产时,奁产是不包含在被划分的财产范围内的。
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偶尔女方会自愿将随嫁财产完全交给夫家。不过在当时的社会风俗下,丈夫如果向妻子索要奁产,往往会被街坊邻里所鄙视。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宋人袁采在《袁氏世范》中记录了一种情形,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当时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出于疼爱妻子和保护自己个人财产的原因,因为不想在日后分家时被兄弟分去财产,常常会用妻子的名义添置产业。在丈夫不幸去世后,妻子在改嫁时带走了这些登记在她名下的产业。
从这一记载可以得出: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权利带走属于她所有的财产的。一旦发生嫁妆纠纷上法庭时,妻子可以拿出定亲时的定帖来作为主张财产权的证明,类似于现代的,婚前财产公证。其他财产分割离婚后妇女除了能带走她的嫁妆之外,极少情况下,丈夫也会适当的再分妻子一些钱财作为离婚补偿,从实践看,宋时离婚诉讼案件似乎还有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宋时离婚案中有夫妻中分财产的案例,如后引《夷坚志》王八郎离婚案中,王八郎与一倡绸缪,每归家必憎恶其妻,终至夫妻反目离婚。
王八郎属于过错方,裁判官判决中分其产显然是倾向于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颇类现代离婚中的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当然,此例可能受到裁判官员的个人价值判断影响较多,恐不具有普遍意义和代表性。但是仍不失为宋代人道关怀进步的体现。子嗣归属成年男子仍归父家其生母虽为出妻,但不影响该成年男子在原家族中的长有地位及继承财产的份额和权利。对于成年男子的生母来说,法律和父家都没有权利禁止他们的接触。因《宋刑统》中有言:今者姑虽被弃,或已改适他人,子孙之妻孀居守志,虽与夫家义绝,母子终无绝道。
因此成年男子对于生母仍有赡养、服丧的义务,但是若该成年男子成为了父家的继承人,则不能为生母服丧,因为作为继承人其在家族里的地位等同于一族之长,族长为外人服丧多有不妥,因此成为继承人的成年男子只能在心中为生母哀伤,谓之心丧。成年女子婚嫁后归于女子的夫家。幼年男子和幼年女子原则上都归父家,但是为了抚养的便利,从孩子的角度考量如果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也可以孩子也可以归母亲。若妻子带着前夫的儿子改嫁,则该幼年男子需在母亲的再婚丈夫去世后回归本宗,但对于女孩的规定就宽容的多,妻子带走女儿的情形也更多。
《庆元条法事类》便规定:妻被离去,所生子小,而愿自将举抚养者,听。《名公书判清明集》也有一例关于夫妻离婚,法官为了顾全女儿的利益,将幼女判给女方扰养的例子:[19]唐州比阳富人王八郎,岁至江淮为大贾,因与一倡绸缪,每归家必憎恶其妻,锐欲逐之。妻智人也,起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就是说丈夫发财后与娼妓厮混,每天回家都会数落自己的妻子,不仅想把妻子赶走还想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因此妻子向官府状告,以丈夫品行不好,抛弃妻子而流连娼妓,如果女孩跟了父亲,日后也必将流落无依为由夺回了有女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