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除了继承《唐律》的五刑外,还增加了什么刑罚?
今天为什么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关于宋朝的刑罚的文章,欢迎阅读哦~
古时候人犯罪后一样会被抓,但是面临的刑罚可能就要比现在的残酷很多倍了。这次就为大家介绍下宋朝的刑罚到底是有多么的恐怖,其实宋朝相对来说还算是比较开明,但是对于犯事的人也是一点都不讲情面,如果是犯了重罪下场肯定是生不如死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其中几个刑罚,在水浒传里也有被提到过,有的正面描写有的则是侧面,总之都是很恐怖就对了。
宋初刑罚,基本继承《唐律》的“答、杖、徒、流、死’’五刑。但后来广增酷刑。
凌迟
凌迟最早出现于南北朝,也就是剐刑,把囚犯的肉一块块地慢慢割去,让人在极端惨痛中慢慢死去。《水浒传》第二十七回的“杀嫂案”中,国家最高法院“省院”对王婆的处决便是“凌迟”,小说对此刑作了具体描述:“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推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北宋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实际中经常使用这一酷刑,到了南宋,“凌迟”正式登上国家法典,《宋史·刑法志》还作了具体的解释:“凌迟者,先断其四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刺配
“刺”指在被刑者面额上刺字,染上黑色作标志,“配”指送往边远的地方服劳役或充军役。如宋江配江州,武松配孟州,卢俊义配沙门岛。把“刺”与“配”结合起来的是五代的石敬瑭,而“宋人承五代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刻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备三刑也”,可见宋刑的酷烈。
宋代的刺配,本为宥恕死罪而设的,处于“死”和 “流”之间,但随着“贼盗重法”的推广,它作为流刑和徒刑的附加刑而广泛使用,逐渐成为单独使用的刑种。《宋史·刑法志》言:“配法既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刺配不但没有缓解阶级矛盾,反而激化了阶级矛盾。
清代法学家沈家本曾说:“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而有以为之耳目故也”,此话极是。《水浒传》中的刺配之人,并非什么“盗贼”,林冲是无端被陷害,武松是被迫杀人……他们因反抗社会的邪恶势力而遭受封建统治者的司法镇压,饱尝刺配之苦,自然成为起义队伍中最坚决的基本力量。
夷族
宋王朝于法定的刑罚之外还采用“夷族”这种酷刑。夷族之刑最早见于夏高,指一人犯罪,诛灭亲族。一般有夷三族、五族、七族和九族。《水浒传》虽未作正面具体描述,但从侧面反映了这种酷刑的存在。第二十回晁盖等人“生辰纲”事发,宋江见了公文,心里寻思:“晁盖等众人,不想做下这般大事,犯下大罪……如此之罪,是灭九族的勾当。”第六十二回,卢俊义被妻子贾氏和家奴李固所陷,在大堂之上,贾氏道:“不是我们要害你,只怕你连累我,常言道:‘一人造反,九族全诛!”这正表明宋时“夷族”确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