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汉灭亡之后 司马昭为什么要优待刘禅
今天为什么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司马昭和刘禅,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提起安乐公国,很多人或许有些陌生,内心会生出这样的疑问,这是什么国家?怎么没有印象,其实安乐公国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它只是一个国中之国,一个蜀汉皇帝投降被曹魏优待的封国,首任国君相信大家也不陌生,他就是刘备的儿子、蜀汉的最后一位皇帝—刘禅。
公元263年,随着曹魏大军压境,刘禅不顾群臣之意,听从光禄大夫谯周的建议向曹魏投降。曹魏兵不血刃的接管蜀汉国都,至此东汉末年分三国的三国时代走向终结,三国魏蜀吴中的蜀汉不在、曹魏也被权臣司马昭彻底架空,离被取代也只是时间问题,吴国虽在但也是江河日下。听闻蜀汉刘禅的投降,司马昭开心至极,立马遣兵将刘禅以及一些蜀汉重要大臣一起送往洛阳。在洛阳城魏元帝曹奂在司马昭的授意下接见了刘禅等人,并对他们进行封赏,其中封刘禅为安乐县公,食邑万户以及其他封赏等,对于跟随刘禅而来的一些蜀汉大臣,曹奂也进行了封赏,具体史书是这样记载的:皇帝临轩,使太常嘉命刘禅为安乐县公……食邑万户,赐绢万匹,奴婢百人,他物称是。子孙为三都尉封侯者五十馀人。尚书令樊建、侍中张绍、光禄大夫谯周、秘书令郤正、殿中督张通并封列侯。
对一国降臣,如此封赏,不可谓不说曹魏或者司马昭的大手笔,曹魏(司马昭)如此优待刘禅等人,自然有其目的性,按说蜀汉已经被灭了,已经被曹魏接管了,司马昭完全可以在刘禅来洛阳之后一杀了之,可现实情况却是刘禅被善待了,没有被赐予毒酒或者其他意想不到的去世之法,这是为何呢?
其实对于刘禅的投降,刚开始司马昭还是带着防备之心的,他深怕刘禅不是真心投降,曾多次予以试探,其中最著名的一次试探就是刘禅说出“此间乐,不思蜀”的那个经典名言。话说刘禅被送到洛阳之后,有一次司马昭特意设宴款待刘禅,在宴会上,司马昭故意命人演奏蜀中乐曲,并以歌舞助兴,这时蜀汉的旧臣们想起亡国之痛,个个掩面或低头流泪,唯独刘禅不为所动,没有半点悲伤之意。司马昭很奇怪,故意问刘禅:“颇思蜀否?”刘禅则回答:“此间乐,不思蜀。”之后俩人又闲扯了很多,自此之后司马昭对刘禅不再怀疑,刘禅也安乐的在自己封国度过余生。
当然以上只是权臣司马昭对刘禅的试探,其实更深层次讲司马昭如此优待刘禅其深层含义有以下几点,其一恶心曹魏政权,蜀汉的投降让本就是傀儡的曹奂不免生出兔死狐悲之感,作为东汉末年崛起的三国,蜀汉败在了后人的手里,连皇帝都投降放弃了先祖的基业。自己先祖创建的曹魏何尝不是败在了后人的手里呢?只是此时还没有被取代罢了,曹奂知道自己被迫禅让或者意外身死只是时间问题,可就算知道如此,曹奂还得在司马昭的授意下赏赐阶下囚刘禅,如此情形若是让曹魏创建者知道该做何感想。
其二不杀刘禅,优待刘禅则是为了彰显曹魏(在司马氏的眼中曹魏早已是自己的天下,只是时机不到没有取代罢了)的仁义和气度,顺便笼络人心;同时也是做给外面的人看的,那主要是给谁看呢?一个是给蜀汉百姓看的,当时蜀汉虽然在刘禅的带领下投降了,但还有一些残部在顽强抵抗,另外曹魏接手了蜀汉,自然要派官员、将领前去治理,若此时蜀国的百姓知道自己的君王在洛阳被优待,那他们的抵抗行为会减少很多,叛变反抗的事情也会大大减少。另外一个是做给东吴看的,当时曹魏实力虽然远胜于东吴,但想要不费吹灰之力的占领东吴还是有困难的,此时刘禅的投降可以给东吴做一个表率,潜台词就是你看刘禅投降后,被我们如此优待,你也不要做无所谓的抵抗,赶紧投降吧!至少在心理层面上,东吴那种拼死反抗的心理被干扰,就算不能真的让东吴直接投降,至少在以后想要讨伐东吴时,减少了他们宁死不降、拼死抵抗的决心。
其三不杀亡国之君刘禅,主要是当时的人在意名声,还有着先秦时期的遗风,讲究所谓的灭国不绝祀传统,即国家可以灭,但该保留的祭祀还是会给你保留,比如曹魏取代东汉时,也是将汉献帝优待起来,允许汉献帝在其封地奉汉正朔和服色,建汉宗庙以奉汉祀。刘禅是投降过来的,礼仪稍微是要降低的,但在封国内祭祀先祖还是可以的。后来曹奂禅让天下给司马炎后,司马炎也是允许曹奂在封国内祭祀先祖同样是这个道理,只是后来的宋武帝刘裕不讲武德在逼迫晋恭帝司马德文禅让后残忍地将其杀害,首开恶例,自此之后禅让的君主很难有善终的了,当然这是后话。
总的来说刘禅投降后被优待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偶然性,他的必然性在于自从蜀汉的肱骨定军之神诸葛亮去世后,蜀汉军心不再,刘禅又志不在收复河山,朝堂又被奸佞之臣干扰,蜀汉国力每况愈下,在此情况下蜀汉面对国力强盛的曹魏岂有不被吞并之理;他的偶然性在于刘禅投降的时机和时代,他投降曹魏之时,曹魏外有东吴的掣肘,内有司马氏的篡权,如此刘禅被树立为典型也在情理之中,再加上当时的时代对亡国之君还比较友好,刘禅就是在这样的复杂时局中为自己争取了一个相对完美的结局。
参考资料:《三国志·卷三十三·蜀书三·后主传第三》
《晋书·卷一百一·载记第一》
《三国志·魏书·王毌丘诸葛邓锺传第二十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