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得“法”具体是什么?和现在的“法”有何区别?

  我们一般将商鞅所创立的法治和现代的法律思想融合起来,其实它们并不一样。商鞅所谓的“法”是主要为了政治目的而设立的,是具有很强功利性的一些规则,而并不是为了社会公平设立的。

  商鞅的独特“法治”思想

  作为法家代表人物的商鞅,他所坚持的法律制度是在他的人性观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他的思维当中,人总是自私自利的,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才是他们的目标。他认为人追求名利就像水向下流一样。

  另外,人对于名利的追求也是他们违法的原因之一,因而对于商鞅来说,所有人都是追逐名利的,没有一个绝对善良的人。另外,人性论对商鞅的法制思想也是有影响的。为了克服这种情况带来的混乱,制定法律秩序就显得尤其必要。

  这种思想就影响到了商鞅在制定法律内容上面,他认为统治者可以通过赏罚分明的方式来使得人的行为受到规范。这就要求了君主通过法律确立的赏罚必须直接和臣民的利益挂钩,这样才能控制民众的行为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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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在法律制定上,在法律执行上,商鞅也强调以“重刑”为主,这样能够给百姓树立威严。因为统治者实行统治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获得民众的认可和威信,这种威信要能够建立起来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对民众产生威慑力。

  只有这种威慑力足够大,才能让臣民没有侥幸心理。除了惩罚,在奖赏方面也要有信用。商鞅有一个著名的小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他曾经在都城门口摆放了一根很高的木柱,跟百姓们说,今天谁能把这根木柱抬走,我就奖赏他五十金。

  当时在看的老百姓都不相信,只有一个年轻小伙说要来试试,他把木头搬动了,于是商鞅立马奖给他五十金,这个举动很快赢得了信任,给他的变法成功奠定了基础。

  商鞅的这些法律都是根据人的本性来设立的,商鞅就是以这样的基础论证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因而商鞅以法律规定将“利出一孔”使得民众追求个人利益实现的目标和国家富强的目标融合在一起。当人们追求法律制度获得好处的时候,切身利益会驱动人们自觉的遵守法律。

  因而人们可以在法律的允许下去做事致富,让自己和国家的利益目标达成一致。但是这种理论也有其缺陷,首先它忽略了人的自主能动性。人不单单是社会动物,有着相似的特征,人还是个性化的,每个人有着自己不同的特性。

  商鞅完全以国家的利益角度去制定法律,否定个人的利益和价值,导致了当时人们的政治信仰的丧失,片面追求重刑之下的统治,也让人们对法律没有好感。导致了民众和统治阶级的对立面。

  商鞅的“法制”和道德

  商鞅的法制经常被评判为是反道德的,因为在商鞅看来,“大邪不生,细过不失”的状态就是道德的。这种对于德的看法和儒家思想有很大的差别,因为儒家思想是讲求个人的仁义道德,而商鞅是从整个国家的整体角度上来考量的。

  商鞅的道德观也是有其形成的历史背景的,首先战国时期的征战不休,社会动荡不安,百姓流离失所。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社会的安定比追求个人的道德重要的多,在当时也只有安定的社会秩序能解决问题。

  商鞅甚至直接在《商君书》中将仁义,诚信等道德规范指责为“六虱”,认为只有铲除了他们才能实现国家的强盛,然而这也并不能说明商鞅就是反道德的,他只是在道德的认知和对道德和法的理解上和儒家思想有很大的区别。

  除了从总体的角度来看待德,商鞅还规定了德的使用范围。他并不重视道德的作用。因为道德只能用来约束自己,而对他人毫无作用。而且这种道德的适用范围也是极其狭窄的,如果这种道德和人的利益起了冲突,并不能够保证道德能够战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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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遵守道德对于那些仁义君子来说是有效的,但是对于那些小人则没有作用。这些遵守道德规范的少部分人并不能为整个社会做出贡献,因而这种道德的有效范围是很小的。而法则不一样,法对于所有人都是适用的。

  因为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就使得那些小人无法逃脱。虽然法律并不能够倡导人们向善发展,但是它至少可以阻止人们作恶。

  在对于德和法的关系上,商鞅也有自己的理解。因为在施行法制的时候,商鞅主张重刑,他主张对于轻罪也要用重刑来进行惩罚,因为他认为刑罚只是一种手段,手段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达到的结果。

  这种刑罚是在德之外建立了一套外部规范,这套规范约束了人们。他认为以道德这种自身的规范来引导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因而儒家的思想只是纸上谈兵,并没有实际的作用和价值。

  商鞅如何利用“法”来规范社会

  因为以法的工具来建立起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是商鞅法治思想体系中的重要部分,这一社会理想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建立垂法而治的法治社会,这里的垂法而治的意思是君主在掌握了朝政大权以后,通过法律来对国家进行治理。

  为了实现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功能,商鞅主要采取了几个措施,首先就是通过“壹赏”来做到鼓舞人们通过农战来获得薪酬。商鞅将国家的富强寄托在农战上,因而他将人们获取钱财的办法也限制在农战上,以这种方式来鼓动人们参与农耕。

  这样所有的能获得利益的方法只有这样一个渠道,民众只能甘心的去发展农业生产了。另外则是思想上的规范束缚,也就是“壹教”,也就是通过一种思想来规范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商鞅认为,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纷争,避免其他的价值体系的干扰。

  国家对臣民进行的法律教育就是他们能接触到的唯一思想,在这样的精神控制下,人们就不会想要去寻求其他的方式获取利益,而只要跟随着国家的规定范围来寻找价值。抹杀了他们的个性发展。

  另外“壹刑”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刑罚标准能够规范。这种刑罚规定不论是哪一种人都会受到相同的刑罚,刑罚也是以上两种措施能够得到稳定施行的底线。

  按照商鞅的设想,这种规范还会导致社会进入第二种层次,也就是大治无为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法制已经成为了一种内在的规范,突破了外在规范的束缚,人们已经习惯并熟悉遵守法律的过程了。

  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已经成为一种潜移默化的规范了。这时候人们已经不需要这些外在的规范督导了,而是进入一种能够自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君主可以无为而治,管理也可以遵循规范而行,人人都会遵守规范。

  商鞅理解的这两种社会形态是一种递进的状态,这种社会理想既立足于现实又有着长远的规划。这也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可以说,商鞅提出的律法还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因而他的变革也很快取得了成效。

  商鞅的法制框架也有一定的特征,首先是立法的公正性,商鞅认为这种法律要使得臣民遵从,就必须遵循立法为公,法律必须满足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不能依据任何人的利益就徇私枉法,这样的法律是无法得到认可的。

  另外法律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惩罚的对象有差别刑罚也有差别,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种平等性在当时不单单停留在倡导的层面,而是真的得到了实行。这种法的平等性主要有两个原因,树立君主的权威和保证法令的顺利实施。

  另外法的公开性也很重要,因为知晓法律是他们守法的关键,因为法建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让民众了解和遵守这些规范的。并且民众知晓法律也可以阻止一些官吏徇私枉法的行为,将大权集中在君主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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