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知县权利巨大!知县手下有多少官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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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代地方“省、府、县”三级行政系统的设置中,县作为基层行政单位,乃系皇权向基层民众延伸的最直接、最有效媒介。所谓“天下之治始于县”,知县作为县级政权最高行政长官,更是被雍正皇帝称为“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的重要官职。

  县衙,作为县级政权的核心,在知县的领导下,“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并对一县教育、礼法、祭祀乃至养老事宜,“靡所不综”。相对于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机构——朝廷而言,县衙于一县之中几同朝廷,而知县在一县之中的巨大权限,甚至如帝王一般存在。

  那么,清代知县领导之下的县衙,到底拥有多少官吏、多少职能机构,才能完成对县级政权的治理呢?

  清代县衙

  知县

  《清史稿·职官志》明确记载:“县知县一人,正七品”,相比较于现今的公务员级别划分,基本等同于县处级正职,相当于一县之长。只不过,清代的知县较之现如今的县长,职权范围更大、手中权力更大。就知县的具体职权来看,知县几乎兼任一县所有职能机构的一把手,对一县之内几乎所有工作都拥有绝对领导权、决策权。甚至在执掌一县政务的同时,知县还担负相当部分军务职能,剿匪平叛、筹集军资,可谓无所不能、无所不掌。

  清代朝廷对于知县官职人选的选择,也经过了数次更改并逐步发展完善。顺治朝,“依明往例,行取知县”;康熙朝,“命督、抚举贤能”;乃至咸丰朝的“优胜劣汰,顾其时杂流竞进”直到清末时期,依据捐纳、军功、垦荒、荒政等综合考量标准进行知县官职人选的选拔和任免。

  知县三佐贰官

  根据相关史料记载,清代知县一下一般设置佐贰官:县丞、主薄、典史。《清史稿·职官志》记载:

  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史掌稽检狱囚。(无丞、簿,兼领其事)

  具体细分下来,县丞主管一县文书档案、仓库、粮马、征税等,品秩为正八品,基本相当于现今的乡科级正职级别;在县丞之下,设置攒典一人,协作办公。主薄主管一县户籍、缉捕、文书办理事务,品秩为正九品,基本相当于现今的股所级正职级别;在主薄之下,同样设置攒典一人,协作办公。典史基本相当于现今的县公安局长、县看守所所长的合并,只是行政级别属于未入流。而且,如果县衙不设置县丞、主薄,典史还会肩负两者职能,成为知县的唯一佐贰官。

  知县十大属官

  除了佐贰官,知县之下一般还设置十大属官:巡检、驿丞、库大使、仓大使、税课司大使、徬官、河泊所大使、训科、训术、僧会。

  按照《清史稿·职官志》中的职能记载,巡检一人,追捕盗贼,查办违法乱纪之事,品秩从九品;驿丞一人,县驿站领导,未入流;库大使一人,县衙仓库主管,根据仓库等级不同而品秩不同;仓大使一人,县级粮库主管,未入流;税课司大使一人,执掌赋税征剿,未入流;徬官一人,执掌一县水利闸门之蓄水和放水,未入流;河泊所大使一人,掌管渔业赋税,未入流;医学府正科训科一人,县医院院长,未入流;阴阳学府训术一人,掌占卜,未入流;僧纲司僧会一人,掌宗教事宜,未入流。

  就知县一下的属官种类和职权范围来看,几乎囊括了一县所有庶务。除军务外,在知县统领、佐贰官辅佐、属官具体负责的县衙中,俨然一个微型朝廷。

  三班六房

  除了佐贰官和属官以外,县衙下辖日常办公之三班六房: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皂、壮、快三班。

  六房,对应朝廷六部,乃系县衙的直属组织机构,“附于州县公堂之左右”。县衙六房,设置书吏一名,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招募助手协助办公。书吏,可有上级政府委派,也可由知县自行招募。

  三班,分为负责县太爷升堂审案时的站班、行刑等事的皂班,也就是影视剧中常见,高喊“威武”,负责打板子的两排衙役;负责力差、催科、征比等工作的壮班,基本类似于现今税务部门的执法人员;负责缉奸捕盗、破案、解囚、捉拿犯人等工作的快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捕快。

  后记

  清代县衙,在知县的领导下,机构设置复杂、系统;官员配给众多、全面,相较于治理国家的朝廷而言,丝毫不差。知县,作为县级政权的最高行政长官,主抓全面、领导一切,权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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