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的一场事故,看清了洋人的真正嘴脸
弱国无外交是自古不变的铁律,没有利益的驱使,没有国家会帮助你跟你打交道,毕竟非我族类其心必异。
光绪元年(1875年),轮船招商局负责运送漕粮的“福星号”轮船被英国“澳顺号”轮船撞沉,形成重大海难事故,其死难者人数之多、情况之惨烈,均堪称中国近代海难史之最。然而,这桩原因清晰、责任明确的海难案,其最终的处理结果却无法令死难者家属与国人满意。
光绪元年(1875),福星号轮船装载浙江海盐等12县白粮正耗米7270石,货物849件,修造津栈木料8排,计61支,乘客65人,船主管账水手等53人,于二月二十七日,开至佘山。因海中起大雾,不敢快走,仅开“半车”(最高时速的一半),每间隔二分工夫,即放响气,“以期来船引避”。至次日早雾更大,“头尾相望,亦甚模糊”。十点三刻,开到距黑水洋100里的撩木洋地方,忽听有来船放气,急叫快打倒车,来船已从该船头之右侧撞过。因当时客人多半呆在舱底,出事后纷纷争上舢板。事后只救起客人18名,船主账房水手等35名,捞起尸身3具。
招商局轮船
此轮船原载江苏津局委员21人,浙江津局委员1人,经救起者仅江锡珪、蔡世濂、王世藻3人。由此可见,江苏此年的天津海运委员,差不多被洗劫一空,损失极为惨重。据事后的统计,此船上有账房11人,其中死5活6;客人65人,其中死47活18;水手42人,其中死13(包括外国人1名)活29人。共计此次死难人员多达65人。救起人员之中,受伤的也不少,如所救生火水手,就有3人受伤,还有1人“被木碰撞折臂”。这就是近代史上轰动一时的“福星号海难”。
此次事件的肇事者为英国怡和洋行之“澳顺号”。福星被撞之时,澳顺尚能进行援助,故王世藻及家丁等7人,得以登上澳顺轮船活命。李鸿章将此事上奏清廷。清廷立即发布上谕:“亟须彻底查究,责令赔偿,著饬道员冯焌光照会英国刑司领事声速将此案秉公会记,按照条约办理,毋任延狡。”
三月初三日,苏松太兵备道冯焌光通知英国领事,说此案“不独漕米客货全数就淹,竟致江浙两省押运委员以及仆从水手人等同时溺毙至数十人之多,异惨非常,殊堪骇诧,事关中外交涉,案情重大,不能不彻底根究”,决定与英领事“亲提审断”,并由道饬委员翻译委员王副将会办。所有捞回尸身应由上海县验殓,一面会同王翻译及陈福勋并英领事所派之员,“传集两船之主人等,讯供详办”。
三天后,英国领事回复,英国的法律规定:“凡船只在洋忽遭不测,致有失去船货人命情事,该船主每甘到官,禀请查询缘由,自己有无过失,倘船主自不投案,该管领事自可随意酌提。”但澳顺号已经在折回上海后到领事馆报到,故不必提拿,可以在本月初七日十点公开审理。又因为事关中英交涉,苏松太兵备道无权参与此案审理,只能前来“听讯”。如果审理结束,中方觉得判案不公,才可“复行查讯”。
英国领事同时又警告中方,查阅供单,有“是日早雾更大,该船头尾相望模糊,且两船相近之际,均各时时放气”等语,按此情形,“尚无一船独任其咎之处,惟期两船皆无错处,诚为妙事”。这样的基调,已经为英方袒护澳顺埋下了伏笔。
案件由英方所属的刑司衙门负责。整个审案过程进行了记录和汇编。在审案之初,招商局特意延请英国律师担文出任中方的辩护律师,他们对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也充满了信心。兼署通商大臣刘坤一曾批示道:按照国际通行的航行章程,凡船只遇有雾这时,“各火轮船皆宜缓走”,但英商澳顺轮船于大雾之时,“行驶猛疾,致将招商轮船撞沉”,损失巨大,要求英国领事按照约章,“秉公提讯断赔,勿任稍有偏袒”。李鸿章也称:照外国行船规例,福星号海难案发生,责在澳顺,澳顺“不得任其狡赖,是为至要。”
轮船招商局总部
在英刑司衙门,双方曾就此次海运事故责任进行了长时间的唇枪舌剑。双方的争论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展开:1.澳顺轮船当日行驶是否符合章程。2.澳顺轮船船主当日是否按过喇叭提醒过往船只。3.如何评价事故发生后的澳顺轮船救人行为。4.澳顺轮船为何没有案发当天的行船日志?
江海关道明确地指明了澳顺在事件中的过失,他还充满信心地表示:“他日澳顺如赴英国翻控,即以此纸质之政府。”
因为“福星船货物行李所值匪轻,不将船只扣留赔款,为什么有着”,招商局申请扣留澳顺轮船,以防止逃脱。但英国领事“以扣留澳顺轮船追赔船货,应由英刑司主政,领事向无此权”作答。苏松太兵备道冯焌光多次派人前到英国领事馆催问案件进展,并要求参与审案,英国领事亦拒不回复,拖到三月二十五日,才不得不声称:“并非不允按约查办,实缘英例定有船产专条,本领事必须兼顾,以致棘手。”
经过长时间的提审及查核,英国刑司方面做出了如下判决:澳顺轮船在此案中并无明显过错;“所有澳顺船主、副手牌照准发还”,案件审理费,计誊录费15两、听差赏号费3元,则由“澳顺船主自缴”;责任需由双方共同承担。也就是说,要将两船损失合计,澳顺仅赔一半。考虑到英国方面对澳顺所给予的明目张胆的袒护,招商局只能勉强接收此议。
经过核算,福星轮船所失为141335两5钱6分,澳顺所失为29029两1分,澳顺所赔应为8万余两。对于抚恤银,英领事最初议每人给银50两,经协商后规定官员每名300两,普通乘客每人100两,通共合计需银11000两,由澳顺照缴。全部赔款应于六月十八日前缴出,“或由船商从电信到沪划付,或由怡和行代垫”。招商局“满望就此完结”,但澳顺不仅拒不付款,反而偷偷贿赂英国刑司,在上交5万元保证金后,于六月初六日将船开出,溜回英国。
招商局在得知澳顺船主已带领家眷逃走后,立即要求英领事派人将澳顺船主扣留,但领事竟称自己无权扣人。初六、初七、初八日,冯焌光亦多次催请英国领事扣人,领事亦“均不允行”。招商局无奈之下又呈控英国刑司衙门,但英国刑司衙门首先是声称澳顺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虽然招商局有重大人员损失,但招商局并没有就人员损失一事专门起诉澳顺,所以可以认为此案“并无人命一案”;招商局再次申诉指出,在英国刑司的判决书中,有人员损失多达六十余人的判词,即可以认为发生了命案,英方则回复,理由成立,可以扣压澳顺号,但因此日系礼拜天,银两之类的案件不方便在这一天办理。经此拖延,“遂令澳顺船主逃走”。
尽管义愤填膺,中方也毫无办法。李鸿章认为,此案即欲从权结办,亦必多方与之理论,“力争以备将来援引之地”。两江总督刘坤一则说:“现办情事,实属不成事体!”
李鸿章像
据事后的记录可知,澳顺逃逸后不知所往,赔款耽延多时,英国“公使亦以此事背约,实有对不住中国之意”。后由担文律师将此事报告英国伦敦:“由英政府嘱怡和暗付此银,但不准报纸揭载。”由于从英方得不到足够的抚恤,中方只得自行处理。
总之,“福星号海难”的出现及审理结果,带有近代中国社会鲜明的时代特色,充分展现了西方侵略者欺压中国人民的本质。处理“福星号”轮船案件时,正值中英“马嘉理事件”爆发。两江总督刘坤一曾天真地认为,如果中方在福星号海难案上适可而止,稍留余地,“将来马翻译之案,或可借此调停”。不料英方却借机迫使清廷与之签订《烟台条约》,攫取大量特权。
以上都充分证实了“弱国无外交”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