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人是如何管理衣布行业的?如何体现社会等级关系的呢?

  对秦人是如何管理衣布行业的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为什么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秦国早期的法制是相当落后的,但这一切都因为商鞅得到了改观。

  自公元前359年开始,商鞅在秦国先后进行了两次变法,他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律等刑律,而后又采取了一些列的改革措施,使得秦国的法制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可以说,在嬴政统一中国前,秦国就已经有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律法。

  秦律的内容是多方面的,除了刑律之外,秦还颁行了大量的单行律以及其它形式的法律规范,包括令、式、例、法律答问等,这些律法对于秦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全国的统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也有时代赋予的局限性,比如说刑罚手段残酷、法律条文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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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嬴政统一中国之后,把这些律法推向了全国,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措施,正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

  此外,秦始皇为了防止“子议父,臣议君”,还“除谥法”,并且规定“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只是可惜,他没能如愿,不过这套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的律法,却成为了后世封建王朝立法的典范。

  秦统治者非常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加强对社会关系的管控,甚至连日常的衣着都要求要能体现社会的等级关系。

  那么秦人的衣着是如何体现社会等级关系的呢?当我们穿越两千多年的时光带着这个疑问,看向秦统治者时,似乎听见了他们骄傲的回答:以法律形式对衣着作出规定即可。

  本篇笔者就从秦代的“衣布”说起,聊聊秦人是如何管理衣布行业的,进而说说秦律对衣着做出的规定。

  秦代的“布”。

  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史记·平准书》

  在古时候,布,其实又不单单是布,因为它还是一种自然形态的货币,正如上述《平准书》所述,虞夏时期的货币,金有三种,此外钱、布、龟贝等也可以充当货币使用。

  所以,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货币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而直到秦完成了大一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统一货币,这种情况各式各样的货币在市场上一起流通的情况才有改观。

  《史记·平准书》记载: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就是说到了秦代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其它的珠玉等只作为器物的装饰或者宝藏,不能当做货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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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尽管司马迁在《史记》中,并未提到布在秦代还是不是货币,但是根据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却印证了布在秦代依然充当着货币在流通,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布,都能进去流通市场充当货币使用,秦代统治者对于可以充当货币的布,是有着规定的。

  想想也是,布具有容易损坏性,不似金属那般坚固,如果对此没有规定,大家都从上面剪下一块,再去当货币使用,岂不是会乱了套,那么秦律是如何对此作出规定的呢?

  规定布的规格和质量。

  《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记载:布袤八尺,福(通“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意思是可以流通的布规定的是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并且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合标准的,是不得流通。

  规定钱和布的兑换标准。

  秦律对布的标准做出了规定,这还不能保证布能充当货币,还得赋予它“价”,也就是要把它能真的和货币对等起来,这就需要布和钱之间有个兑换标准,就像现在的不同国家的货币要进行兑换,中间是汇率的。

  而秦律中的《金布律》就对钱和布的兑换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即: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意思是十一钱可以折合一布,如出入钱来折合黄金或布,应按法律规定。

  那么这个“出入钱”是什么意思呢,栗劲的《秦律通论》一书对此有着解释,即带出秦境的铜钱,需要折算成黄金或者布,为何这样规定呢。

  笔者认为,当时的铜不单单可以铸成钱,还可以铸青铜器和武器,是极其重要的资源,此外,铜钱在各个诸侯国形状大小也并不一致,这就导致了诸侯国之间的铜钱没有兑换标准,而黄金和布却在各诸侯国通用。

  强制推行布的流通。

  布充当货币和黄金、钱相比,本身就不具备优势,再加上布的易损坏性,这导致了布在流通市场并不受欢迎,即使放在现在也是,十一钱可以折合一布,想必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要十一钱,而不是布,而这点秦统治者自然也能知晓。

  不过为了保证布的正常流通,秦代制定了专门的律法用来强制推行布的流通,如《金布律》记载: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意思是说商人和管理府库的官吏,不准对钱和布两种货币有所选择,如果胆敢选择钱或者布中的一种收取,而拒绝接受另一种,不仅商人有罪,而且还适用于连坐法,如果列伍长不告发这种行为或者官吏检查不严,那么这些人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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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由于秦代的“布”具有货币的功能,这就导致了衣布在秦时不单单只是一种日常穿戴的寻常物品,还是很重要的财产,为此秦统治者不但加强了对衣布的管理,而且也加强了对衣布行业的控制,对此,笔者接着论述。

  秦代对衣布行业的控制。

  今盗盗甲衣,买(卖),以买布衣而得,当以衣及布畀不当?当以布及其它所买畀甲,衣不当。——秦简《法律答问》

  上文笔者已经提到,布在秦代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既然赋予了它经济价值,自然会有关于偷盗布的违法行为出现,那么秦统治者是如何对衣布进行管理的呢?

  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打击盗窃衣布的行为,正如上述《法律答问》记载,意思是盗窃犯偷得甲的衣服,把衣服卖掉,买了布,然后被抓获,是否应把衣服和布都给甲?应把买来的布和其它东西给甲,衣服不应给还。

  由此可见,在秦代盗窃衣布的案件应该是频发案件,是引起了官府的高度重视的,不然也不会在《法律答问》中作为举例列出。

  此外,秦统治者还把没收衣布作为惩处犯罪的最要措施,《法律答问》亦云: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当收,从这点我们也可以看出,衣器在秦代是犯了罪之后,必须要没收的财产之一。

  秦统治者对衣布的管理如此严格,那么对衣布相关行业又是如何管控的呢,主要有三点:

  保护桑麻生产。

  桑麻是布的主要原料,在农业中也是重要的经济作物,为了保证麻的产量,秦律对每亩地需要的麻的种子用量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如秦简《仓律》记载: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

  此外,秦律还对盗采桑叶的行为做出了处罚的规定,即: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徭)三旬,意思是说,偷采其他人的桑叶,即便价值不足一钱,那也要被处罚服徭役三十天,足见秦统治者对于桑麻生产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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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简《金布律》记载:传车、大车轮,葆缮参邪,可殹(也),韦革、红器相补缮,取不可葆缮者,乃粪之,意思是传车或大车的车轮,可修理其歪斜不正处继续使用,皮革或织物制造的物品,坏了也可以互相修补,已经不能修理的,再加以处理,这也是秦统治者规范和节约衣布的使用的法律依据。

  拥有一技之长的技术员工在什么朝代都很吃香,在秦代制作衣服的技术人员,也很吃香,不过这种吃香,就导致了秦统治者对她们的控制相当严苛。

  为了保证衣物的制作和缝补,秦律规定了从事文绣女红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被赎身的,这点在秦简《仓律》中有着明确地规定,即: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身。

  说到这,有些人就会认为,不就是做衣服嘛,这学学不就会了,有必要管控那么严格吗,其实有,因为秦代衣服的制作有很多讲究,御寒遮羞只是基本要求,更高层次的要求,是要体现社会等级关系,这就导致了秦统治者对民众的衣着自然有着明确的规定。

  秦代对衣着做出的规定。

  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上层统治者为了维护和巩固自身的权威而不遗余力,作为人们日常穿戴的衣物,自然也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了阶级的烙印,而秦统治者对民众的衣着穿戴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秦代对于衣着的规定,其实也就是以布料材质的好坏来体现尊卑和贫富,而衣物又数衣丝最为尊贵,说白了,就是上层统治者穿衣丝、限制商人穿衣丝、下层民众穿麻布衣、罪犯只能穿赭衣。

  商鞅变法时,秦国就制定了一套相当有特色的爵位制度,并且严格规定了每个爵位所能享受的“标准”,这其中就对田宅、臣妾和衣服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秦简《日书》记载:入七月七日乙酉,十一月丁酉材(裁)衣,终身衣丝……不卒岁必衣丝,这也就是说衣丝在秦代已经成为了王宫贵族的主要衣着原料,正是由于衣丝的华丽和昂贵,这导致了只有上层统治者才能穿得起衣丝,衣丝自然也成为了富贵和权势的代名词。

  此外,商人也有钱,对他们来说也能买得起衣丝,但是秦代统治者是限制商人着衣丝的,如秦简《法律答问》记载:毋敢履锦履,履锦履,之状可(何)如?律所谓者,以丝杂织履,履有文,乃为锦履,以锦缦履不为,然而行事比焉。

  意思是不准穿锦履,锦履是指用不同色彩的丝织鞋,鞋上有花纹的鞋,而用锦布做鞋帮,不算锦履,很显然,笔者认为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谁不准穿锦履,但是应该是指的商人,因为下层的民众根本穿不起锦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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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出土秦汉简牍及相关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发现,在秦代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禀衣制度,即官府发放衣服,而可以领取衣服的人是丧失人生自由或者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最底层民众。

  由于秦代严苛的律法和对民众的残酷剥削,导致人民的劳役很重,这就导致了这部分人在人口总数中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而秦官府发放的衣服,主体就是“布”,也就是普通的麻布衣,毕竟好的衣布也不会给这群失去人身自由而且从事低贱劳役的穷苦民众穿。

  不过这群人还不是最惨的,因为比他们地位更低的还有犯罪的囚犯,秦简《司空律》记载: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人奴妾居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意思是公士以下的人以劳役抵罪而要服劳役的,不必穿红色囚服,但如果是私家奴婢被用以抵债而服劳役要穿红色囚服。

  很显然,这里的“赤其衣”就是指的红色的囚服,也就是指赭衣,后来这个赭衣也就成为了犯罪人员的专称了,秦代统治者强迫囚犯穿赭衣,其实这也是用衣着体现社会等级关系的一种表现。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知晓,在秦代,布不仅是用来制作衣服,还充当着货币在流通,这也导致衣布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财产,并且统治者为了加强专制,还以法律形式对衣着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此来体现社会等级关系。

  而秦统治者对衣布以及相关行业的管理和控制,甚至把衣布认定为重要财产加以保护,这也并不是以从民众的出发点作为考虑,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可以说,秦严苛而繁杂的律法,其实是统治者残酷剥削民众的一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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