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之际平定军功的标准分为哪些方面?将士们如何获得军功?

  秦汉时期,将士们有不少获得军功的途径。接下来为什么小编就给大家带来相关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汉五年,项羽自刎乌江,楚汉战争结束。刘邦集团开始论功封赏,“高祖以萧何功最盛,封为酂侯,所食邑多”。而诸将有所不满,说道:“臣等身被坚执锐,多者百余战,少者数十合,攻城略地,大小各有差。今萧何未尝有汗马之劳,徒持文墨议论,不战,顾反居臣等上,何也?”

  刘邦以追逐猎物的狗比喻众功臣,以发号施令的人比喻萧何,突出萧何智谋的作用,功臣无话可说。随后在排位次时,功臣们又提出“平阳侯曹参身被七十创,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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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关内侯鄂君以一时之功指代曹参的战功,以万世之功指代萧何在后方征兵、调粮之功劳,最终定为“萧何第一,曹参次之”。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张良身上:“汉六年正月,封功臣。(张)良未尝有战斗功,高帝曰:‘运筹策帷帐中,决胜千里外,子房功也。自择齐三万户。’”可见,军功不仅包括正面战场上的战斗之功,也包括军队后方出谋划策和调兵遣将之功。但评定军功的具体标准可细分为以下诸多方面。

  一、斩首捕虏

  1.争抢首级

  战场上既能快速检验每个人的成果又相对公平的做法莫过于计算所斩首级或所俘虏人数的多少。商鞅曾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级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

  由此,正式确立计首授爵的原则。但这只是针对普通士兵而言,对于士兵的上级领导者,他们负有指挥作战的重任,一旦抛弃本职责任,只顾为个人获得更多的敌首,军队将不成体系。

  因此商鞅又规定:“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即百将、屯长不能亲自斩敌首,但只要他们领导的士兵能够获得三十级以上的敌首,他们就能赐爵一级。

  对于大将来说,“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即大将只要带领军队围攻敌国城邑,斩首在八千以上或者在敌我双方战斗中,带领军队斩首两千,就算超额完成任务,自下而上的官吏都可以得到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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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这样的规定顾及了军队参战的所有人员,让士兵专心于斩敌首,使军官专注于领兵作战,上下各司其职,从而大大提高了军队战绩。但是标准单一的计首授爵,使秦军成为单纯的刽子手。仅长平之战中,秦军“前后斩首虏四十五万人”。

  六国人称秦为“虎狼之国”、“天下之仇雠”或“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鲁仲连宁愿“蹈东海而死耳”也不愿成为秦民。三国时的何晏曾说道:“天下见降秦之将头颅似山,归秦之众骸积成丘,则后日之战,死当死耳,何众肯服、何城肯下乎?”

  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计首授爵的刺激下,六国人民对秦的恐惧渐渐转变为抵死反抗。但当时的秦国却是“秦卒死者过半,国内空”、“内无良将而外多敌国”。所以秦国开始逐渐改变单一的计首授爵原则,以减少战争中的生命损耗数量。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大屠杀的现象几乎不存在,斩首的数量也控制在正常的战斗水平上。两汉发展了秦的计首授爵原则,重新确立为斩首捕虏以授爵,即以斩首和俘虏人数的总和多少赐爵。

  比如计算军功时明显说明斩首多少,捕虏多少。樊哙“从斩首百七十六级,虏二百八十八人”;卫青“凡七出击匈奴,斩捕首虏五万余级”。尤为明显的是武帝在对霍去病表彰中多次提到“斩捕首虏过当”、“捕首虏甚多”。

  2.东汉的记载

  东汉评定大将战功也是说明斩首捕虏多少,比如来歙“斩首虏数千人”,耿弇“斩首三千余级,生获其将士五千余人”。除了关注斩首捕虏的总数量,秦汉政府还根据被斩捕者的身份给与不同的赏赐。斩捕军吏,所受赏赐较多,因为军吏有指挥作战的职责,其作用不可忽视。

  《六韬·龙韬·立将》中讲到:“社稷安危,一在将军。”商鞅也曾规定:“战及死吏,而刭短兵。”即主将死,则近卫兵受刑。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谳书》案例十八有关于“不营将长律”:“鞫之:义等将吏卒新黔首击反盗,反盗杀义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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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在战争中,士兵有保护营救将长的职责,再加上将吏本来就比普通士兵自我保护能力强,这也就意味着想要杀死敌方将领会困难许多。因此对能斩捕敌方将吏者有更高的奖励。吴王刘濞在“七国之乱”时就曾规定:“能斩捕大将者,赐金五千斤,封万户;列将,三千斤,封五千户;裨将,二千斤,封二千户;二千石,千斤,封千户;千石,五百斤,封五百户。皆为列侯。”

  刘濞按照斩捕汉代大将→列将→裨将→二千石→千石的高低等级规定不同程度的赏赐。《居延新简》中的“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也明显提到根据斩捕对象的不同赏赐不同数量的金钱和秩级:

  (1)其生捕得酋豪:王、侯、君、长、将率者,一人吏增秩二等,从奴与购如此。

  (2)其斩匈奴将率者,将百人以上一人,购钱十万,吏增秩二等。不欲为。

  (3)有能生捕得匈奴间候一人,吏增秩二等,民与购钱十人命者除其罪。

  这三条简文中对于生捕酋豪、斩首匈奴将帅者、生捕间谍有不同的赏赐。因为其斩捕对象要不是匈奴的高级将领,要不就是对军事活动有致命威胁的间谍者,因此赏赐丰厚,可官升两级或得钱十万。但这并不意味着,捕斩敌方普通士兵很容易。

  对于装备差不多的双方士卒来说,斩杀敌方士兵是两者在同等客观条件下的搏杀,也是需要付出努力的。此外,将吏也有保护士兵的义务,李广就曾因“所失亡多,为虏所生得,当斩,赎为庶人”。

  正因如此,秦汉政府才根据斩首捕虏的数量和质量来规定赏赐的等级。西汉晚期的军功赏赐标准以斩首捕虏为主,规定斩首捕虏二级拜爵一级,斩首捕虏五级拜爵二级,斩首捕虏八级拜爵三级,如果斩首捕虏的数量不够两级、五级、八级,就每级赐给千钱。

  还特别规定,因斩首捕虏赐爵每人不得超过三级。相比之下,西汉军队赏赐的标准要比秦朝严格细致得多,军功赏赐更难获得。斩首捕虏这一标准,是从商鞅变法中的计首授爵政策变化发展而来。到秦汉时期,除了增加俘虏的数量以外,还根据被斩捕者的身份给予斩捕者有差别的赏赐,体现了秦汉军队赏赐标准的细化和成熟。

  二、攻城略地

  在逐步改变商鞅变法中单纯以斩首为条件的军赏过程中,攻城略地也成为获得军赏的重要条件。《汉语大字典》对城的定义为:“古代王朝国都,诸侯封地,卿大夫采邑,都以有大小不同墙垣的都邑为中心,这些都邑通称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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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兼并战争中,通常是进攻方以进攻防守方的城邑为中心,一旦攻城成功,城邑立刻更换主人,跟随城邑留下的除了土地还有人口,这对战胜方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利益。在乱世,一些没有城邑作为依托的政治家,一般先凭借将领攻城略地之后,才有了与其他政权抗衡的资本。比如,刘邦在起兵之初就先攻打沛县;刘秀也是带领将士艰苦战斗,先在河北立足;还有三国时期的刘备就是等到依托荆州和蜀地站稳脚跟后,才成为三分天下中的一分。所以,兵学家们对攻城也相当重视。

  1.登城功劳

  《六韬》中就详细讲述了应如何攻城。秦汉统治者也因此相当重视将领攻城略地的功劳。比如秦末,陈馀以白起、蒙恬为例劝说章邯叛秦时说道:“白起为秦将,南征鄢郢,北坑马服,攻城略地,不可胜计,而竟赐死。蒙恬为秦将,北逐戎人,开榆中地数千里,竟斩阳周。”

  均以白起、蒙恬攻城略地为多而证明其军功大。楚汉战争期间,郦生为使者劝说齐王投诚刘邦,结果空口“下齐七十余城”。而韩信的谋士蒯通却煽动道:“郦生一士,伏轼掉三寸之舌,下齐七十余城,将军将数万众,岁余乃下赵五十余,为将数岁,反不如一竖儒之功乎?”最终韩信挥兵攻齐,齐王“以郦生卖己,乃亨之”。

  为了争得齐地七十余座城池的军功,韩信在明知郦生已经劝降齐王的情况下依然发兵攻打齐王,致使郦生被活烹。

  可见攻城略地是评定军功的重要条件。所以,刘邦在封赏功臣时,众功臣以“平阳侯曹参身被七十创,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为由,特意申明曹参位次第一。司马迁在记载曹参功劳时也写道:“(曹)参功:凡下二国,县一百二十二;得王二人,相三人,将军六人,大莫敖、郡守、司马、候、御史各一人。”

  2.登城大于斩首

  攻城略地之功位于斩首捕虏之前。东汉光武帝时期的丁綝,因率颍阳城投降刘秀而被厚加赏赐,封为偏将军,后来又“攻营略地,下河南、陈留、颍川二十一县”。

  史书中不见他有其它军功,丁綝仅仅凭借攻城略地就被“封定陵新安乡侯,食邑五千户”。这些例子均说明,秦汉时期攻城略地已经成为军功评定的重要标准。除了上述事例以外,秦汉时期也有因守城不降被奖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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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汉三年,周苛守荥阳城被项羽攻破,“(项羽)欲令(周)苛将,(周)苛骂曰:‘若趣降汉王!不然,今为虏矣!’项羽怒,亨(周)苛”。刘邦为表彰周苛,“(周)苛子(周)成以父死事,封为高景侯”。

  结语

  东汉永平十七年,耿恭为戊己校尉,屯后王部金蒲城。第二年北单于派兵两万进攻车师,耿恭“遣司马将兵三百人救之,道逢匈奴骑多,皆为所殁。匈奴遂破杀后王安得,而攻金蒲城”。

  但因兵将少,城中缺水少粮,又恰逢章帝新立,汉朝救兵迟迟不至。但即使在这种恶劣的情况下,耿恭面对北匈奴的招降依旧严词拒绝。最终他带领二十六名将士几次三番抵抗北匈奴对金蒲城的进攻,等来了汉朝救兵。

  随后,耿恭被拜为骑都尉,还对他母亲的丧礼加以赏赐:“(耿)恭母先卒,及还,追行丧制,有诏使五官中郎将赍牛、酒释服。”综上,攻城略地是获得秦汉军赏的重要条件。一方面攻城略地的数量是可计算的,相对客观;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攻城略地是战争的重要目标,甚至对政局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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