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到底是怎么样的 有关残暴的传闻是不是真的

  很多人都不了解秦朝法律的事情,接下来跟着为什么小编一起欣赏。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扫平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封建王朝——秦朝。这一年仅39岁的他成功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政治制度基本格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加冕为“皇帝”(取自三皇五帝),因此被明代思想家李贽誉为“千古一帝”。
在始皇帝统治下,有废分封、立郡县;有车同轨、书同文,统一度量衡;有北抗匈奴,南征百越,修万里长城;但也有焚书坑儒,求长生和广为后人诟病的苛政“以暴虐为天下始”……
真实的秦朝社会究竟是什么样子,借助睡虎地秦墓出土的法律文书,让我们来仔细看看。

  大泽乡起义之疑

  《史记·陈涉世家》里是这样描写历史上第一次农民起义的:

  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众人因大雨无法如期到达渔阳戍边,依法当斩,既然去不去都横竖是死,于是揭竿而起,这个事件也成为了“暴秦”虐民的证据。

  后来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秦律十八种·徭律》中,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话“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意思是如果被征调服徭役时迟到,会根据情节被轻重斥责,或者被处罚等同盾牌盔甲价格的钱,如果遇到大雨,官方还会免除服役。那么看上去陈胜、吴广等人根本不是走投无路,而是存心要反吧?

  秦陵陪葬坑出土石甲胄

  在讨论这个争议时,我们该弄清一点,即陈、吴他们是徭役吗?《汉书·食货志》中引董仲舒上疏语“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戍屯为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指的是秦民必须每年服徭役一个月,称更卒;另外还要服兵役两年,一年军事训练,一年戍卫。由此可见徭役和戍役是不同性质的服役。

  从秦简中我们知道,男子身高达到6尺6寸时就得开始服役,有爵之人56岁可以退役,无爵之人干到60岁才能免除服役。而秦朝建立后,统治者大兴土木,连年征战,经常通过各种手段来延长人们的服役时间,对劳动人民的摧残远超过制度规定。从法律条文上看,合理的徭役都搞得人“生男慎勿举,生女哺用脯。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拄”,更别提本来就严格的戍役了,确实存在官逼民反的因素。

  秦长城遗址

  二.轻罪重罚事无巨细

  《商君书·靳令》中有这样一段话:“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大概是说应该用重刑去罚轻罪,如果老百姓发现犯点小错都会被严惩,自然心生畏惧不敢犯大罪了。

  商鞅这种“以刑去刑”的法律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因此在 《法律答问》中,我们可以找到不少例子。例如:

  “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一旦被发现偷采其他人的桑叶,即便量不到一钱,也要受到服三十天的徭役惩罚);

  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主谋甲让乙去盗窃,只要乙去了就算还没走到地方,一旦抓获,如果掏不出赎金,两个人都要被罚刺面)也不知道刺什么?犯罪未遂吗?……

  而且,秦律事无巨细,有时候让人哭笑不得,例如:

  “…其以牛田,牛减絜,笞主者寸十”(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都要检查耕牛进行评比,如果用牛耕田导致牛腰围变小,每减瘦一寸,笞打管事的十下);

  牛大牝十,其六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十头母牛里如果有六头没生小牛,负责人就得挨罚)

  先进的刑侦规范

  睡虎地秦简中的《封诊式》一篇全是秦律的刑侦规范,如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堪称秦朝的《刑侦操作指南》。

  开篇提出“治狱,能以书从迹起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审理案件,根据口供追查不动刑最好,如果拷打了不好,如果恐吓犯人招认就是失败了)。不得不说,两千多年前有这样的审讯理念是非常难得的。

  此外,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刑侦人员对于现场的记录已经能看到法医学的雏形:“男子死,某室南首,正偃。某头左角刃痏一所,背二所,皆纵头背,袤各四寸,相耎,广各一寸,皆中类斧,脑角皆血出,被污头背及地。“翻译过来就是:男子尸体发现在某人家中的南边,仰身倒毙,头上的左额角有刃伤一处,背部有刃伤两处,都是纵向的,长各四寸,互相沾渍,宽各一寸,伤口都是中间陷下,像斧砍的痕迹,脑部、额角和眼眶下都出血,污染了头部,背部和地面。

  这样细致而科学的记录也侧面验证了为何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宋慈《洗冤集录》)会诞生于中国。

  列举了不少秦国的法律条文,相信大家可以发现,与现代的法规相比,秦律绝对说不上落后,它已经有很多和当今无差别的法律条例,无论在生活还是道德层面,都有了相对完善的相关规定。这种过于详尽而严格的法律创造出一个“井井有条”的氛围,在立国之初起到了非常好的稳定社会效果,但实操层面的脱节以及法律法规的繁杂终究沉重地打击了民生。一味的妖魔化秦律是毫无意义的,它深层的历史意义以及对后世产生的影响需要更多的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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