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的养济院氏一种怎么样的存在?是如何管理的

  历史上各朝各代经常会由茶桶设立一种社会救助机构,明朝也设立了养济院。你真的了解吗?为什么小编给大家提供详细的相关内容。

  养济院最早设立于宋朝,朱熹便曾在《晦庵集》中详细叙述了“江西运司养济院记”,不过养济院的扩大和规模化,则是于明朝完成。

  洪武年间设立“养济院”,明朝中后期功能下降

  穷苦出身的朱元璋,对于民间百姓疾苦可谓深有体会,因而在称帝之后,不仅非常关心普通百姓的生存状况,对于没有生活保障的孤寡老人和因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穷苦人,生存状况同样非常关心,曾多次给中书省提到了鳏寡孤独的穷人和乞丐问题。

  根据《明太祖实录》的记载,朱元璋于洪武元年(1368年)下诏,“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又于洪武五年(1373年)下诏,“天下郡县立孤老院”,不久后又将孤老院改名为养济院,并规定收养对象为“民之孤独残病不能生者”,明朝养济院机制自此建立,并使养济院作为官办慈善机构在全国予以推广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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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该制度的顺利推行,同时为了防止官员贪墨,朱元璋又将其写入了《大明律》,其中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倚依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尅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同时要求官员到任后必须查点养济院的运行情况。

  到了建文元年(1399年)二月,朱允炆则下诏,“鳏寡孤独贫不能自存者,岁给米三石,令亲戚收养。笃废残疾者收养济院,例支衣粮”。再度明确养济院收养对象,主要为笃废残疾者,至于鳏寡孤独贫不能自存的,则交由亲戚收养,由朝廷给予一定救助。

  在“祖制”的威慑下,明朝皇帝对此不敢予以轻视,因而养济院迅速在全国各地予以铺开。至永乐十四年(1416年)四月,已经形成了“天下府州县俱有惠民药局、养济院”,而到弘治十五年(1502),明孝宗朱佑樘更是下令“命延绥镇等官于延边各卫设立养济院、漏泽园各一所”,养济院由此开始从内地州县扩展至延边各卫。

  不过,由于明朝中后期朝廷财政的影响,养济院的建设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逐渐减少。万历年间,朝廷虽不敢违背祖制,但各地却因财政问题不得不对养济院的收养名额依据地方财政状况予以限制,养济院的功能开始逐渐减弱。

  养济院的数量和规模,总体呈现日趋减少趋势

  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虽然下令设立养济院,也给出了粮食衣物的分配标准,但却并未规定养济院的具体规模和各郡县的养济院数量。因此,明朝两百余年,各郡县的养济院规模和数量各不相同,而且规模和数量变化极大。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明朝的养济院数量随着时间推移,总体呈逐渐减少趋势。不过,在万历年间,有些府县的养济院数量却相对增多,可见万历年间朝廷对于养济院的建设相对较为重视。

  而从各地的府志来看,各地的养济院多为洪武年间所建,后随着时间逐渐废弃,又于万历年间重新建设或修葺。例如《袁州县志》有载“养济院邑治西门外一百三十步,洪武五年知县张仁建,正屋门屋各三间”。又如《惠州府志》有载“养济院在城西一里,旧在城南,洪武十四年知县张功建,后废”。

  至于养济院的规模大小,虽然大部分记载都没有体现,但从有限的记载来看,各地养济院的规模各不相同,例如《临漳县志》有载“养济院在县治西小街东,东西长十二丈零八尺,南北扩三丈零七尺。正屋五间,南屋三间,西屋五间,北屋三间”。又如《绍兴府志》有载“养济院在鲤鱼桥西,宋贡院址也。分东西二院西属山阴东属会稽,各房百十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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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从《名臣经济录》和《本朝分省人物考》等文献的记载来看,万历年间时,养济院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在地方官员的履历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与此同时,从现有记载来看,万历年间的养济院记载明显多于其他时期,且万历后的养济院现状多为“顷颓”。

  如上,养济院在洪武年间的建设更为繁盛,建文帝后则逐渐减少,仁宣之后养济院的顷颓则日趋严重,万历年间虽然有所回暖,但万历之后便基本废弃,再也难以恢复。同时也说明,明朝养济院的衰落,主要与统治者的重视程度相关。

  养济院的收养标准和管理状况

  明朝养济院的运行,在各个历史时期也是各有不同,主要源于各地官员的重视程度以及各地的经济状况。

  先说收养标准,虽然明朝养济院的收养对象主要为鳏寡孤独废疾之人,但也并非所有鳏寡孤独废疾之人都能入院,朱元璋早在洪武五年(1373年)就规定“民之孤独残病不能自生者许入院”,而洪武十二年(1379年)颁布的《大明律》则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者,也就是只有孤独残病实在无法自力更生而又没有亲属收留的,才能入养济院。

  至于什么叫“孤独残病不能自生者”,《大明律集解附例》《名律例》中明确记载,“废疾,瞎一目、折一肢之类;笃疾,瞎两目、折两肢之类”。

  相较于残疾和孤寡老人,养济院收养的更多是乞丐,毕竟流窜各地的乞丐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成化年间,明宪宗曾希望“无问老小男女、有家无家及外来者……尽数收入养济院”,但很快便发现这根本无法尽数收纳在京的乞丐,后明宪宗不得不下令“命府尹收京城乞食者入养济院,外来者给口粮送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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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说管理状况,根据史料记载,朝廷会根据收养之人的不同身体、不同年龄等情况,规定了不同的给养标准,从单身一人到一家四口,大人、孩童,不同家庭成员都有不同的米粮资助标准,具体情况如上表。

  当然,如果仅凭官府的供给,遍布天下的养济院无疑将会成为朝廷的沉重负担,因而除了朝廷补助之外,养济院自身也会有大量土地进行耕种,从而保证养济院给养的供给稳定。例如《绍兴府志》有载“养济院在鲤鱼桥西……后各有园地分畦种蔬。”

  与此同时,养济院的运行情况乃是各级官员的重要考核标准,根据《国榷》和《明正统宗》等史料的记载,各县官员每月都要亲自到养济院清点人数,各府官员则一月要进行两次巡视,且只要漏报一人,就要重责甲长,漏报两人以上则要追究官吏责任,漏报五人以上,无论官员多么贤明,在考核时都会被评为下等。

  综上所述,明朝的“养济院”乃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福利机构,且相较于前朝来说规模更大、数量更多,这更多是由于朱元璋出身底层的原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后世皇帝对民间疾苦不太了解,对于养济院的重视程度下降,至明末时基本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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