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刑狱衙门为什么会被称作“六扇门”?探索六扇门的由来
说到“六扇门”,大家都会想到什么呢。
网剧《锦衣之下》中六扇门权柄极大,从抓捕羁押到审查办案都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实际上,明朝并没有存在一个正式名称叫“六扇门”的衙门,剧情中的六扇门,其实是明朝庞大的刑狱体系机构的合称。
明朝在京的刑狱衙门分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此外,还有一个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锦衣卫。而为何明朝的刑狱衙门会被称为“六扇门”?这与古时候衙门为了显示威严、气派有关。
衙门以门为名,在这个建筑群里,门户的意义无需赘言。衙门中最重要的,是中轴线上的大门、仪门、宅门,每门各安两扇黑漆门扇,合计六扇,所谓“衙门六扇开”就是如此,久而久之,人们对于三法司衙门就有了“六扇门”这个称呼。
六扇门”:三法司的由来和发展
早在战国时代的法律著作《商君书·定分》中,记载:“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这就是后世“三法司”之称的来源,也是在律法刑狱体系中三权分立的早期体现。
明初,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组成的三法司,形成了以刑部为主的审案流程,刑部代替了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自洪武元年(1368年)被明太祖朱元璋初置之时,就已具备了“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的职能,“掌天下刑名”所指的,就是前代由大理寺所掌控的律法制度。
除此之外,刑部还有着“凡军民、官吏及宗室、勋戚丽于法者,诘其辞,察其情伪,傅律例而比议其罪之轻重以请。诏狱必据爰书,不得逢迎上意。”的职责,同时“凡有殊旨、别敕、诏例、榜例,非经请议著为令甲者,不得引比。凡死刑者,即决及秋后决,并三覆奏。凡大祭止刑。凡赎罪,视罪之轻重,斩、绞、杂犯、徒末减者,听收赎。”
通俗来讲,刑部在明初三法司中权力较大,从抓押缉捕走到定罪可以独立完成。同时,刑部下辖十三个清吏司,均设正五品郎中一人、从五品员外郎一人、正六品主事二人,分别掌管十三省及兼管所分京府、直隶等衙门的刑名,从中央到地方总揽全国的刑罚之事。
而大理寺在明初则成为慎刑机关,刑罚方面的权力小了不少,大理寺负责“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也就是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以及平反。
都察院则是与六部处于平级的关系,设有正二品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最高长官。
都察院除了主持都察院事务,提督十三道监察御史(即分布于两京一十三省)外,主要职责就是作为“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情等事”,为“天下耳目风纪词”的调查报告机构存在,同时,都察院对于明代的学术研究和上书陈言则有纠劾的责任。
三法司的分立,除了可以对刑罚审判机关起到监督的作用之外,“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保障了一定的效率。而三法司”之间虽有一定的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但有时还要合作一下,比如三司会审。
洪武十五年(1382年),为了更好处理牵涉重要官员的重大案件,保证司法的公平,朱元璋将定罪权从锦衣卫身上剥离,议定三法司联合审理的流程,形成了明朝常见于史籍中的“三司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在《明会典》中记载:“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大理寺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於京畿道问理。”
也就是说,当大理寺审判时遇到难以裁定或者是事件重大时,可以通过上疏皇帝,请求联合刑部、都察院等联合重新对案件进行调查、再审理。
这样一来,原本刑部可以独立完成的由缉捕到定罪的流程被打破,审案大权被分化,从而达到“权臣不得以恩怨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的目的,防止在案件过程中出现各种徇的乱象。
被误会的锦衣卫:缉捕刑罚是副业
在三法司之外,明朝司法机构还有一个很特殊的存在——锦衣卫。锦衣卫不同于三法司,他游离于明朝的刑罚体系之外,而缉捕刑罚对于锦衣卫来说也只是副业。
锦衣卫的前身为仪鸾司,作为官署名称早在后梁朱温时期就已出现,作为皇帝的贴身保镖还有仪仗队存在。而在明朝,朱元璋登基的四年前,也就是1364年,就已经作为朱元璋的侍卫亲军设置,深得朱元璋的信任。
明朝建立后,经过一系列的编制调整,洪武十五年(1382年),仪鸾司作为亲军都尉府的一个编制逆袭,取代了亲军都尉府的位置,成为锦衣卫,品级从原来的正五品跳到了正三品,成立独立官署,从此,锦衣卫成为皇帝的亲军。
锦衣卫,全称锦衣亲军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是明朝军事上的一级机构,与行政上的承宣布政使司、司法上的提刑按察使司同级。
严格来说,锦衣卫并不能算特务组织,而是一支军队。按理说,锦衣卫作为军事机构存在本应插手不了司法上的事,锦衣卫的主业是“掌天子仪仗”还有“侍卫君王”,有时候还要外派到边境刺探军情。值得一提的是,巅峰时期的锦衣卫下辖十七个卫所,有些锦衣卫还要去管军屯,也就是负责卫所军的种田。至于执行司法职能,作为副业,权限也并非我们印象中的那么大。
锦衣卫除了没办法随便逮捕人,大部分时间里,还没有定罪的权力。
锦衣卫尽管作为皇帝的亲军心腹,办案还是要按程序来。比如说,锦衣卫出手抓人或者提审犯人时,需要“六扇门”中的刑部给事中的签名。万历末年,锦衣卫官员骆思恭就曾上疏万历皇帝,由于刑部缺人手没人给他们签名,严重影响了锦衣卫的办事效率。
嘉靖年间,在对锦衣卫的权限有所放宽之前,锦衣卫诸君的人生信条是能不管就不管,能不插手就不插手。锦衣卫经过繁杂的手续后,虽说还有审理的权力,但审理归审理,判决怎么样锦衣卫说了可不算。
《万历问刑条例》中明确指出:“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东厂、锦衣卫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要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予辨理者,以故人入罪……”
这个意思是,锦衣卫审理的案件结果,放到“六扇门”也就是三法司手里,是可以随时被推翻的,判决的结果由三法司下达,即便到了明末屡兴大案时,也是在皇帝的授意下由刑部和都察院按律例论罪,和锦衣卫的关系并不大。
权限不大也就算了,锦衣卫有时还要接受皇帝或者“六扇门”的命令出差公干,前往地方审理案件,而且会在“六扇门”派出的随行御史监视中,事情办起来可不像影视作品里那样肆意。
终明一代,掌握国家司法,贯彻实行法律的始终是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六扇门”,锦衣卫的司法权限不大且受掣肘,他们的主要精力,还是留给了皇帝的安全和出行仪仗。
这样看来,中国古时候的一些职业,被影视剧呈现出的神秘莫测、武力高强的气质,更多是出于戏剧需要,其真实职能与权限与观众预期多少有些不符。不过也不必太较真,能在历史长河中留下姓名,都不是泛泛之辈,至于戏剧中的神化行为,看着过瘾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