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归公指的是什么 雍正实施这个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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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耗就是地方各州县在收完赋税后,要把老百姓上交的碎银子熔炼后再铸成银锭,由于老百姓的的碎银子纯度质量不一,在熔炼铸锭的过程中一定出现损耗,因此,地方州县在收税的时就会以“火耗”为由,多向老百姓收一些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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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耗又称“耗羡”、“羡余”是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也是默许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银两。因为清初承明旧制,像位极人臣的张廷玉年俸银才180两、禄米180斛,七品知县一年俸禄也不过45两。州县官员靠这点俸禄生活难以维计,便加收火耗,朝廷对此虽然清楚也只能漠然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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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朝廷的这种态度,长此以往,助长了地方州县官员的贪欲,他们以火耗之由,疯狂敛财,便有了“十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之说。这样老百姓赋税加重,到了康熙晚年尤甚,腐败蔓延,民不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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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上位后,就从抓火耗归公开始,打击贪腐,改革税制,率先在山西试点试行,逐步在各省陆续推广并实施。从此,“火耗”正式纳入清朝政府的财政收入。“火耗归公”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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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来的“火耗”银,雍正朝主要把它用在了三个地方,一是用以各级官员养廉支出,二是用来弥补各级政府的财政亏空,三是支付前两项开支如还有节余便作为各地政府的公用基金,用来修城筑堤等,也可用作各省间物资运转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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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耗归公的好处,就是把征收火耗银公开化、合法化,变暗收为明收,变乱收为按规定征收率,从而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阻止了地方州县官员贪腐。同时也树立了中央权威,减弱了地方财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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