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之前的禅让是怎样的?禅让制是如何实施的?
禅让,指的是统治者生前把首领之位让给别人,“禅”意为“在祖宗面前大力推荐”,“让”指“让出帝位”。下面为什么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禅让制的“辅佐”性代理远古时代,摄政制度与禅让制紧密联系在一起。所谓禅让,是指传说中上古改朝换代,君主权位在非其法定的继嗣者尤其异姓、氏之间的非暴力转移。史籍中最先提到“摄政”概念的是尧禅位于舜的前夕,“尧老,使舜摄行天子之政,巡狩”。当时尧并未死去,只是年老无法行使全部的君王权力,才选择有能力的舜“用事二十年,而尧使摄政”。
后八年尧才崩。因此当时的“摄政”是代替尧巡狩,但是“摄”后有“行”,“行”已经有“假借”之意,因此该“摄”兼有“辅佐”与“代替”,可以表示为“代理”。
一、远古时期的禅让
在传说的禅让制中,尧、舜、禹和摄政有密切联系,摄政的用意在于先王在选择继承者时为了考察继承者的能力,将大部分权力放予之,用“天”与“地”之意决定是否可以从摄政过渡到首领,即以人民反叛、上天的灾难、灾瑞的象征作为参照,因此继承者任免权还在先王和部落联盟手上。
许多学者反对中国古代真实存在禅让制,他们认为传说故事存在模糊、变异性,将联盟时代可能存在的继承者选定法强加到或者集中贴在垛靶式人物如尧、舜、禹身上,所谓尧、舜、禹在齐奥杰维斯基的神话学理论中被看作是在神话观念基础上形成的民间神话形象,而禅让制或许只是部落联盟议事会的公选。
著名神话学家袁珂认为舜之弟象实际就是舜驯服野象的拟人化产物。日本学者伊藤清司甚至认为,所谓舜之父、母、弟联合害舜以及妻子的帮助实际就是尧对舜的肉体考验,只有通过肉体测试,才能继续政治考验,即“神裁”,这一看法结合后来“摄”与“禅让”的特点,似乎可以说得通。
不管怎样,有摄政意味的联盟时代的禅让制是先王特意锻炼继承者的一种方法,也可能是发展势力的方式,然而这种行为在禹禅位于益而结束,《史记·黄帝本纪》云“帝禹东巡狩,至于会稽而崩,以天下授益”,禹死前,曾希望皋陶继续传承摄政和禅让,可惜皋陶死得早,死后,“以天下授益”,益既然“佐禹日浅,天下未洽”,禹又曾属目于皋陶的贤明,为什么还会授予益?我们看到禅让制此前是被首领严格贯彻,取决于首领的意志,如果首领依违两可,禅让制是无法继续下去。
如果禹表面不想因自己率先破坏禅让的惯性而受非难,那么禹推选益的目的很可能是为自己的儿子作铺垫,而如果益的不贤明是文献特意的安排,那么益的能力是被“天下属意”的启所抹灭了,即文献的背后很可能是禹并没有真心想授予“益”,且又要体现启本身的“贤明”和得位的“正统”,益和启很可能是当时禹属意下联盟部落所推举的两支首领的候选人。
值得注意的是,皋陶和伯益都是东夷集团的代表和部族首领,当时华夏炎黄部落、东夷部落和三苗部落之间时打时和,尽管颛顼曾就养于东夷部落,但是关于继承权问题上,尧、舜禅让的对象均是华夏集团内部人员,即仍贯彻血缘为纽带为目的的势力发展和血缘延续,禹又怎么会将华夏集团实际大权交予外部东夷集团呢,因此权力最后还是由禹及启主宰。
《竹书纪年》《韩非子》《战国策·燕策》《逸周书》等文献均不认为启贤,是益“干启位”而杀益,不管怎样,益的得位都是禅让制终结的产物,他被“授政”后至启“即天子之位”不再有“摄政”的痕迹,到少康巩固住盟长地位后,拉大了贫富差距和阶级划分,加速了向国家的转化。
联盟部落摄政期间,摄政者一方面要充分展示自己领导的才能,尊重长者、领导后辈,在领导伟大的革命的同时要不断取得下层贵族、平民(或说黎与民)的认可。
有学者认为母系氏族在当时处于主导地位,父系氏族势力也开始蠢蠢欲动,其主要代表人物就是鲧,鲧唆使尧拥立本宗(特指丹朱)而不是皇帝另一支系的舜,因此受到部分黄帝氏族的赞同。所以禅让制是维护母系氏族的武器,要想保持禅让制,首先要在政治层面打败不利于禅让制继续运作的人物——先王的子嗣,舜用美德收揽了人心,丹朱被迫迁徙,禹通过治水收获民心,商均被辞辟,但是益由于没有大功劳而没有成功,反而让禹之子启获得了机会,禅让制最终被家天下制所取代。
这一时期的摄政是附着在禅让制之中,二者相辅相成,先王未崩前选定继承人并授之政,给予他充分的权力辅佐自己管理天下,崩后及授权,但是先王(及部落联盟议事会)仍拥有废黜权。此时的“摄”是禅让性质的“辅佐”,部落首领减少自己的执政程度,推选贤人辅助自己管理部分事务、巡察地方,同时又能锻炼继承者,有他们的能力决定是否可以继承权力,然而与即将到来的代表父系社会的野心势力产生冲突,最终儒家所尊崇的和平善良的“禅让制”被扼杀在“大同世界”中。
战国时期的墨家十分推崇古圣人的“禅让”行为,在他们的思想言论中极力宣传异姓禅让,燕王姬哙很可能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妄求迅速推行王道而禅位给子之,但是他禅位后沉浸在他的躬行仁义中而没有干政,这与上古的禅让性质的摄政又有所不同,也是幻想与时代的冲击造成的结果,在贵族社会时期,失去血缘意义的干政即预示着篡权,如田氏代齐、三家分晋等。
二、制度的实施
制度或者道德体系传承之下为维护宗法制而实施的必要手段,是贵族社会的标志性特点之一,是此后国家宰辅的雏形。而在此之前,只由王公贵族担任,它在当时是宗法制的延伸,对于稳定社会和创造官僚民主体制而言则是集权制的进步。
在夏和商时代,口耳相传法虽然正在被文字记载法所取代,但是能保存下来的文字屈指可数,所以今人无法准确获得当时具体辅政活动的材料,只能通过在时间上接近于夏商时期的诸子文献来带动思考。除了伊尹、周公旦以及备受争议的“篡权”式摄府事人员外,西周政府曾让周公、毕公、召公、太公辅佐周王室,四公又受周武王遗命辅佐幼王。
其中周、召二公在文献有明确记载,他们的长子世守分封土地,次子授命辅佐周王室,而毕公高在成、康王时为三公,此后“其后绝封,为庶人,或在中国,或在夷狄”。
三、春秋的禅让
太公至齐国,拒莱、平蔡、修政,而郑玄注曰:“太公受封,留为太师,死葬于周,五世之后乃葬齐”,我们根据《史记》其他部分来看太公当时是在齐还是在周。
《齐太公世家》没有记载太公以后百余年之事,而齐能成为大国主要是靠吞并淮夷诸侯,但是作为周朝最重要的功臣——太公是不可能首先赞成分封而又立刻去破坏,除非当国的是太公之子孙。
实际上受封者留居都城而以代理者管理封邑的方式在许多国家都运用过,陈剩勇在探讨吴、越两国的国家组织形态就说明了这点,认为这是在巩固中央集权之下的分封。
又三监叛,周公摄国,管侯不服,“周公乃告太公望、召公奭”,可见当时召公和太公都在京畿附近审视周公和管蔡二侯,三监叛后,周公旦又以未封之诸弟康叔封为司寇、冉季载为司空,“以佐成王治,皆有令名于天下”,这种留在王畿辅佐幼王在当时很平常,特殊的是作为武王师傅的太公是异姓者而已,加之异姓的姜氏妇女多与各国联姻。可见贵族时代同姓辅佐王室是建立在联姻异姓、统治异族的基础上,周、召二公后代辅佐王室的事例一直持续到周宣王时代,而其他辅佐之王公多已绝。
辅佐是一种以身份为凭借的职责,有时也只是政治的饰品、利用的工具而已,他们的身份和以后的朝臣没有大区别,都是帮助周王管理京畿的事务,其价值主要存在于周王无力管理、嗣主年幼之时,平常则代理行政、刑狱之事。如召公管理西方,“巡行乡邑……决狱政事其下”,但是他的封地起初却在召陵,后来迁到汾水流域,最后到达蓟丘,太公很可能也与自己的封地分离而帮助宗周巡幸辖区。
也由此可见,西周的辅佐是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朝臣职务,具备建议权和局部行政管理权,只有在关键时刻才能充分发挥出辅佐性职能。此后周、召二公世代辅佐王室,直到庄王时还有周公的影子,史称“庄王四年,周公黑肩欲杀庄王而立王子克,辛伯告王,王杀周公,王子克奔燕”,周公一脉世代辅佐,加上职能的分工,我们可以借鉴诸多进入中原角逐的少数民族政权,这时候的行政体系很可能已经从原来的贵族“辅佐”名号融入到了官僚体系中,为后来宰辅制度的出现起了过渡作用。这在扰乱宗法制并谋弑君一事似乎可以体现出来,因为“辅佐”是在制度或道德限制下的责任,目的是佐理君王处理事务,弑君则是辅佐以外之事了。
结语
当王室衰微动荡,这种由王室辅佐的规模逐渐推广到外朝诸侯,周王室受诸侯的钳制和辅佐,而诸侯内部也有由贵族担任的相邦或令尹辅佐政治。随着集权制和霸道的推进,底层士子、庶民代替王室贵族担任相邦成为改革的主流,这是中国形成官僚体制下中央集权制的初级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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