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也有交通法?唐朝康失芬案介绍
现代有着完整而详细的交通法,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合理定责,那么古时候是否也有相关法规呢?虽然古时候并没有汽车但是马车、马匹,牛车等交通方式依旧有可能引发事故。今天为什么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一起真实的古时候交通事故判罚。
目前收藏于新疆博物馆的一件卷宗上完整的记述了那次事件,卷宗出土于1973的新疆阿斯塔墓。
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也就是公元762年,那时正值六月骄阳似火天气非常热,一男一女两个儿童,正在一家商铺门口玩耍,男孩叫金儿,女孩叫想子,也是本案的受害者。突然一辆牛车高速冲了过去无论驾驶人员康失芬怎么拉拽牛车,牛依旧狂奔,正好撞倒了两位受害者,一场悲剧就此发生。
男孩是高昌人史拂的8岁儿子,女孩是其邻居曹没冒的8岁女儿,却因为这场交通事故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碎裂,性命难保。
这起交通事故后史拂和曹没冒把康失芬直接告到官府,“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女孩内容大致相同)
当时审判的官员姓“舒”,他接到这个案子后首先对肇事者康失芬进行了审问,康失芬承认了是他驾车造成事故的事实,他表示这是借来的牛车他力所不逮造成的事故,“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意思是他申请保辜制度,先推迟判刑,优先治疗两个孩子,再根据两个孩子的身体状况判刑,如果哪个小孩不治身亡,官府按法律判刑。
而当时唐朝的法律《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之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判处最高的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也是唐朝流放邢里最高的一等。此案最后的判决是康失芬“流放三千里”,而最后小孩的情况如何却也没了记载。
从上面那个事件就不难看出,古时候对于交通法律已经有了一套严苛而完整的判罚制度,在今天仍然非常具有参考价值,道路交通无小事,谨慎小心要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