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行刑为什么挑在秋天 这个时间有什么说法吗

  今天为什么小编给大家准备了:古时候行刑的文章,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

  在文学和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或听到“秋后问斩”这样的词语,这被称为“秋决”。“秋决”其实早在西周时期便已经开始出现,并最终于汉朝形成制度,除了罪大恶极者被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那么,古时候行刑为何要特意挑选在这个时间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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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之一:君权神授的象征,古人对上天的敬畏

  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开始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礼记·月令》便记载,“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而这种做法之所以得到沿用,并于汉朝形成制度,主要便是源于统治者出于统治需要,以及古人对上天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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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古时候科学技术相对落后,古人们对于各种自然现象无法形成科学认知,因此产生了较为迷信的思想,认为各种大自然现象都是天神操作的结果。而统治者则借此提出,自己就是就是天的儿子,是代表上天统治天下的,这便是“天子”的由来。既然是代天统御天下,其所作所为自然要顺应天时,而百姓们出于对上天的敬畏,自然也就接受了这种思想。

  到了汉朝,汉武帝时期开始“废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结合儒家“天人合一”思想,创造出了“天人感应”学说,进一步明确了“天赋皇权”这个概念。董仲舒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因此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因为秋冬之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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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儒家思想自汉朝以后被确立为正统思想,历代皇帝、百姓对此已经普遍接受,因而皇帝和朝廷所有行动都要遵从天时这个思想,也就得到了长期贯彻。如东汉时期,汉章帝元和二年(85年),朝廷便再度重审,“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重犯“决不待时”之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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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正是自此之后,“秋冬行刑”开始被载入律令而得以制度化,例如唐、宋律例便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十恶”重罪前四条)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也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需在秋季处决。

  原因之二:符合古人作息,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在古时候,农业生产一直以来都是中原王朝最为重要的活动,而农业生产的主要规律便是春夏农忙,秋冬农闲。

  先秦时期,农业生产仍然具有一定的奴隶制色彩,而世卿世禄制之下,各级贵族即使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同时又是管理百姓的官吏。而由于彼时农业生产水平相对落后,这些官吏平日里大多也要进行劳作,只有农闲时的秋冬季节才有空余时间来处理政务。

  此外,古时候行刑有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警示其他人,这也是古时候行刑选择菜市口等人流密集处的原因。同时,将行刑的日期定在秋季农闲时期,也是为了便于百姓们观刑,毕竟农忙时节大家没有那个闲时间,冬日又太过寒冷有人不愿意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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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将行刑日期定在秋天,是完全符合古时候尤其是先秦时期人们的作息时间的,既有先秦时期官员们作息时间的限制,也是为了更好的起到警示作用。

  原因之三:古时候死刑复核,交通不便审核时间较长

  汉朝以前,地方行政长官除非在遇到重大案件或犯罪者为两千石以上高级官员的案件,对于一般的案件是直接拥有杀人权的,而不必上报朝廷核准。但自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开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中央朝廷开始对死刑案件加强管理,所有死刑犯处决之前必须经过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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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死刑复审。是指对拟定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最终定判之前要上报朝廷,由朝廷进行最终审定,并报请皇帝核准同意,《魏书·刑罚志》对此有载“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而从隋唐时期开始,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开始正式收归朝廷,不同之处在于各朝代负责复审的部门不同罢了,例如隋唐主要由大理寺审核,再报刑部进行复审;两宋则由提刑司复审;明朝则在前朝基础上增加了朝审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三品以上官员,在霜降后十日共同审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则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秋审制度,即由各部长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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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死刑复奏。是指对已经判定的死刑案件,在行刑前奏请皇帝进行核准,这个过程也被称为勾决,只有经过皇帝勾决的罪犯才可以处死。《魏书·刑罚志》对此有载,“诸州国之大辟,皆光谳报,乃施行”。隋朝更是规定死刑执行之前,需要奏请皇帝核准三次,这被称为“三复奏”;唐朝则在“三复奏”的基础上,要求对京师的死刑案件进行“五复奏”‘,只有谋反等大罪只需“一复奏”;宋朝曾短暂延续“三复奏”规定,但为了防止拖延行刑日期,于是只规定对京师地区死刑案件进行“一复奏”,各地死刑案件则不必复奏;明朝则规定不论地方和京师,均实行“三复奏”;清朝从顺治十年(1653年)规定凡是朝审的案件一律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则不必执行,而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则规定秋审案件也需要进行“三复奏”,乾隆皇帝则因死刑复奏案件实在太多,于是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诏令对朝审案件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一律改为“一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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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古时候交通较为落后,地方案件呈送朝廷,由朝廷审核和皇帝勾决后再发回地方,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秋决制度”则解决了这个问题,不仅地方官员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也便于朝廷集中审核。

  而除了“秋决制度”外,古时候对于行刑还有一定的禁忌,随着南北朝以来佛教的广泛兴起,唐宋时期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则为禁杀日,这些日子是不允许行刑的,即使是谋反重罪也不可以。明朝同样规定十斋日禁止行刑,否则笞四十。国家进行的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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