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三堂会审指的是哪三堂 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定义
对古时候三堂会审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为什么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我国传统剧目《玉堂春》有一出唱段,叫做《三堂会审》。说的是从良妓女苏三受人诬陷,被县官问成死罪,随后押解到太原,接受三堂会审。想不到的是主审官竟是旧时相好王金龙,这才洗刷冤屈。最后苏三和王金龙二人重结连理,皆大团圆。
除了《玉堂春》外,很多文艺作品中都有重大案犯被“三堂会审”的情节。现代社会同古时候社会天差地别,很多人看到“三堂会审”都是不明觉厉。只感觉到了三堂会审这个阶段一定事关重大,但要问“三堂”是哪三堂,肯定没几个人知道。
“三堂”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定义。三堂又叫三法司,三法司协同办案始于唐朝。
在明清以前三堂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个衙门;
在明清,御史台被废除,监察机构改设都察院,三堂指的就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而三堂会审,指的就是这三个部门的首脑: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组成的联席审判会议。
现在这几个政府机关早就湮没成了历史尘埃,有人为了方便理解,把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御史台)比作现在的公安机关、最高法院和纪检委。这么比较不能说一点不对,但是古时候政治体制和现代有着根本上的不同。
我们打比方的时候一定要知道,现代社会的权力系统是经过彻底切割的,执法、司法和监察系统是互相独立的,三法司的职能并不能同公安、最高法院和纪检委完全对应。
现在的刑事案件要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这样一套流程才能结案。掌握侦查和审理权的公安机关不能自己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也不能自己给犯人定罪,有权力定罪的法院也不可能自己去调查取证。
这套流程的重点在哪呢?
在审权和判权的分割,掌握审理权力的公安机关无权力宣判判,有宣判权的法院不管审理。审权和判权为什么要分割?
因为犯罪嫌疑人要有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如果一个部门即能审又能判,那一定不会在乎嫌疑人怎么说,更容易漏掉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如果审权和判权的集中往往是屈打成招和草菅人命,易产生冤假错案。
古人自然没有先进的分权理念,但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采取了适当的制度保证。这个保证就是三法司联合办案制度。
在明清以前,大理寺负责普通百姓的审判,御史台负责官员和皇亲国戚的审判。为了防止审判官徇私舞弊,这个审判结果不能立即生效,需要交给刑部复核,也就是二审。刑部复核通过,那就该怎么办怎么办。
刑部一通核查下来不认可大理寺的审判结果,认为审理过程中有污点,或者量刑不合适怎么办呢?交给皇帝来圣裁。同时御史台还要监督这两个部门在一审和二审的过程中有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到了明清大理寺和刑部职能对调,刑部管审判,大理寺管复核,都察院职能大致不变。
一个部门初审,一个部门复核,另一个部门监督,大致就是古时候处理大案要案的司法流程。
如果同我们现在的制度对比会发现,古时候司法制度的最大缺点就是审权和判权的集中。虽然三个部门互相监督制约,但是复核机关最多就是重走一审流程,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根本没有保证,公平公正自然无法谈起。
作为中央机关,三法司当然不能审理复核全国的所有刑事案件,按照《大明令》规定,杖六十以下各县自断,杖八十以下各州自断,杖一百以下各府自断,只有处以徒刑、流放以上的才需要上奏中央。
了解了古时候三法司的组成的协作方式,就可以谈三堂会审的。
为了能够让大案要案尽快审理完毕,减少一审、二审以及监察过程中的耗时,也为了体现兼听则明的办案理念,就有了三法司部长联席审判会议。三堂会审开庭的时候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都御史)同时出席,联合审理。
虽然在处理普通案件的时候三法司有权出具最终判决书,但是三法司部长聚在一起的时候却无权出具最终判决书,这是因为这些案件实在太敏感,要上报皇帝,等着皇帝判。
三堂会审作为三法司部长联席审判会议,接受的自然是全国最敏感的案件。一般人想被三堂会审根本没这个机会。
那三堂会审接受的都是些什么案件呢?归纳起来有这几类:
第一,大奸大佞案。
这些人当年都是皇帝身边红人,曾经他们权势熏天,人脉雄厚,政治资源盘根错节。想要把这些人定罪,最简单也最可靠的方式就是三法司部长亲自出马。明朝大太监刘瑾、魏忠贤和奸臣严嵩,最后都经历过三堂会审。
第二,造成重大后果的责任案件。
这些案件的嫌疑人虽然没有巨大的政治势力,但是案情复杂,造成的影响大,所以为了快速公平的结案,也需要三堂会审。明朝中叶,都察院左都御史马中锡在镇压刘六、刘七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贻误战机,被参劾之后三堂会审。
第三,谋反案。
专制时代罪莫过于谋反,任何人只要同谋反沾边不死也得掉层皮。明宣宗年间,陕西咸宁僧人李皋妖言惑众,纠集二十四个和尚谋反,一群和尚能成什么气候?还没动手就被一锅端了。但依然押送京城三堂会审。普通人想被三堂会审,恐怕只有这一条路可以走。
总的来说,古时候的三堂会审管辖的都是处以流放、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三法司联合办案体现了古朴的正义原则,防止了一家独大的司法漏洞。
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古时候的司法制度无法古为今用,想要建立现代化的司法体系,还得多向其他国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