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青楼女子为什么不跑 而是要等到赎身才能走

  古时候青楼女子为什么不跑,这是很多读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和各位读者一起来了解,给大家一个参考。

  古时候女子入青楼者,都是会让女子签卖身契的,从此,这个女子就属于青楼了,并不能随随便便离开,要想不干了,只能花钱赎身,才能获得自由。而在古时候又没有身份证,青楼女子为何不敢私自逃走,而要赎身才能走?

  青楼女子想不想逃走?

  首先大家都知道,古时候女子是弱势群体,地位是非常低下的。在青楼的女子一般是无路可走,无家可寻,无人可靠。实在是走投无路了只能堕入红尘寻找栖身之所,对于这类女子来说,那座楼就是她们的后盾,那个房间就是她的家,可能有人会说那也能算是家?但对于这类女子来说,就是她的家!而且是唯一的家,除了这个家,她们无路可走,去哪?没有家,没有亲人,没有依靠。对于这类女子,一句话、你让她逃?她一会说一句:我逃了你养我啊?那你给我赎身我跟你走!

  青楼管理严格

  在古时候,青楼女子属于贱籍,是没有独立的身份的,她们属于青楼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鸨母对她们是有处置权的。不听话的妓女,会被折磨,毒打。何况还有龟奴看守,整个一监狱。除非武力值爆表,否则很难踏出一步。

  古时候没有身份证查验,为什么担心被抓?

  契约(或合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一般而言,契约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债权契约(例如买卖)、物权契约(例如所有权移转登记)及身分契约(例如结婚)等,不过在公法上也存在契约关系(例如行政契约)。

  在民法上,狭义的契约(即债权契约)为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仅称契约时所指称者也多属债权契约。契约行为并不等于“契约书”,一份契约书中可能包含不只一个契约行为;契约行为也不以做成书面为必要,契约原则上为诺成且不要物的,只有在例外基于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时法律会明文要求。

  卖身契在奴隶社会合法,在封建社会也承认,但是封建社会“卖身契”的含义不再是奴隶社会那样的了,说的简单点只卖“全部经营权”“全部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在自己手里,买方要负责吃住,并且要给工钱。青楼女子不敢逃跑原因是她们属于社会底层属于被压迫阶层一旦被抓下场是非常凄惨的。签订卖身契(契约)是套在她们身上的枷锁。

  所以,即便是没有身份证的限制,青楼女子依旧无法逃脱这些环境布置下的天罗地网。想要脱离苦海,唯有攒钱赎身一途。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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