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妻妾制度到底是怎么样的 妻和妾的地位能改编吗
还不知道:古时候妻妾地位的网友们,
在中国古时候,妻妾成群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与中国的妻妾制度密不可分,且这一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称得上是奇葩。可以说,这一制度是伴随着中国母系社会的消亡,逐渐萌生并发展起来的。
在现代人看来,古时候的“妻妾制度”是一种缺乏文明的体现,是一种没有人性,接近残忍的制度。这里说它残忍,主要在于这样的制度将“阶级”的概念引入到了家庭之中,并且,也让枕边人、亲骨肉也有了轻重、贵贱之分。明明是血脉相连,却非要分出个嫡庶有别,使得压迫和被压迫之感油然而生。
说到底,还是中国人的劣根性在作祟。
其实,对于这样的制度,古时候很早就有人提出过异议,认为:它存在着诸多的不平等性。但是,人们渴望平等,追求公平的心愿,却抵不过统治阶级的享乐主义,更拗不过社会的专制与独裁。虽然,众人诟病,但妻妾制度却一直被延续下来,并且,还衍生出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体系化的规矩和要求。
现代很多人提到古时候的婚配制度,会说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非常错误的。如果,你是一个生活在中国古时候的人,那么,你若说出这句话,会被人看做是不守礼法,没有道德的人。因为,中国古时候一直以来都是“一夫一妻”,小老婆实际上根本算不上是一个合法的配偶。
所以说,对于古时候婚配制度的准确描述,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平民的正室老婆之所以称“妻”,这在《礼记·曲礼》中就有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话说,在氏族时期,有一个“媵制”,这是氏族首领才可以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在女方出嫁的时候,必须找一个同辈的女性作为陪嫁,一起嫁到夫家去。陪嫁的人可以是姐妹或者是奴婢,这些陪嫁过来的人,则属于“媵妾”。在这之后,慢慢的就正式出现了“妾”这一称呼。
“妾”在一个家庭之中,虽然也要侍奉夫君,肩负生儿育女的义务,但是,她却享受不到“妻”的待遇。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其实,答案非常简单,因为,在看中门第、出身的古时候,娶进门做妻子的女子,她的家庭出身,往往比妾的地位高,所以,她们的待遇自然不会相同。
此外,在古时候,妾的出身一般都比较低下,比较贫苦,算是没有什么地位的家庭,甚至,有的还是战后的俘虏或战利品,因此,就有了“娶妻纳妾”的说法。娶妻的时候,送到女方家中的礼物、钱财被叫做“聘礼”,但是,纳妾的时候,男方给的一些财物,则被称作是“买妾之资”。
在古时候,妻妾之间还有这样的差别,一旦做了妾室便没有资格被扶正做妻子。哪怕你有成群结队的妾,但是,只要你没有娶妻,就还算是单身贵族,逍遥自在。如果不幸,即使夫家的正妻先死了,下面的小妾也不可能有扶正的机会,必须要再选一个门当户对的良家女子,作为新的嫡妻再娶过门。
一旦成为了其他人的妾,可以说,这个女子一生的命运就被定格了。到了唐宋时期,这样的规矩更是得到了明确的认可和严格的执行,甚至成了不可撼动的铁律。在《唐律疏议》中明确指出:如果谁把妾升为了妻子,那么,就是触犯了法律法规。如果被告发,夫妻二人要一起蹲监狱,服刑一年半时间。
光坐牢还不行,而且,在被处理完之后,二人还需要强行离婚。可以说,这种要求是非常苛刻了。在《汇苑》中说过:“妾,接也。”说的就是,古时候的妾只能是作为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可以跟丈夫亲昵,生儿养女,但是,她们却没有资格,也不配作为妻子。
虽然,同样与丈夫同枕共眠,也耗尽辛苦生养子嗣,但是,妾却依然摆脱不了,被当作物品买卖的命运。
此外,中国古时候社会,可以说是一个极度封建的阶级社会,且采用家长制度。
因为,儿女的婚姻多由父母包办,所以,夫妻二人则无权干涉自己的婚姻,更谈不上婚姻的自由。正因为如此,中国古时候才从根本上不允许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特别是所处阶级和层次都不尽相同的两家,更不可能实现婚配。另外,相关条文不仅明确规定了妻妾有别,还对具体的差异做了详细的说明。
在《礼记》中就明确的说了:如果一对青年男女,因为自由恋爱,私定终身,相约私奔的话,那么,女方不仅会彻底失去成为妻的资格,连双方的家族也会将其认定为妾。即便这个女子是一个良家孩子,但是,只因为想要跟随爱人的脚步,便永久失去了成为人妻的资格。即便是同样侍奉公婆,孝敬父母,在夫家相夫教子五六年之久,也依然换不来夫家的认可,更得不到双方家族的重视。
这样的女子,不仅没有资格参加家族祭祀,连她为夫家所生的孩子,都不能是夫家首选的继承人。
由此可见,妻妾制度可以说是一项蹂躏妇女、残害女性的制度,让女子没有尊严可言。在这样制度下,男女双方不仅无法选择自己真正心仪的人,还必须面对父母包办的婚姻,过着同床异梦的夫妻生活。直到中华民国时,“一夫一妻制”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年。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宗明义中就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参考资料:
【《战国策》、《宋刑统·户婚律》、《唐律疏议·户婚》、《明代律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