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冷落正妻、专宠小妾的男子会是什么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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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盛行妻妾成群的中国古时候,不仅夫妻之道是家庭重要的伦理关系之一,妻妾之道也是家庭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朝历代,帝王们不惜动用法律手段,明文规定对妻妾失序的处理。
在古时候社会,妻与妾之间的差距可不是一星半点,而是天壤之别。“妻者,齐也,与夫齐体”,不仅要明媒正娶,而且死后要与丈夫合葬,牌位入庙、名号入谱,受家族后人的香火祭祀。
“妾者,接也,仅得与夫接见而已”,没有风光隆重的婚礼,在丈夫与正妻面前,没有座位。妾的来源也多是购买所得,或由奴婢上升而来。
妻与妾在身份、地位上的贵贱高低一目了然。此外,妻子具有绵延子嗣、持家管家的责任,而纳妾多是出于“娱情”的目的。
为了维护妻妾之间的纲纪,防止妻妾失序之事的发生,早在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中就严格规定“夫有二妻则诛”,即男子一旦在正妻之后还有别的妻子,就会被诛杀。这大概是最早对妻子唯一性的确认(不禁止纳妾)。
到了唐朝,对妻妾失序的惩罚更加细化。《唐律疏议》中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在这里,对于重婚和骗婚,仅是坐一年和一年半的牢房,与《法经》中的处罚相比,轻了不少,至少不用丢脑袋。
对于以妻为妾、以妾为妻的情况,《唐律疏议》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通过徒刑和改正名分,这些律条所要维护的正是封建等级社会森严的、不可逾越的妻妾嫡庶之别。
宋代基本继承了唐代的法律传统,在处理妻妾失序上沿袭了《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
明清时期,随着理学的盛行和封建政治的强化,对于妻妾失序、以妻为妾、以妾为妻的处罚更加简单粗暴。
根据《大明会典》规定,以妻为妾者,杖责一百;妻子尚在人世,以妾为妻者,杖责九十,并责令改正名分,让妻为妻,妾为妾。如果有妻还要娶妻,即重婚,仍杖责九十,并明令双方离异。
但是,古语说得好,“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旦遇上妻子无法生育,若不纳妾,难道要让男方绝户吗?当然不是。
《大明会典》中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清朝建立后,对于妻妾失序的处理基本照搬了明朝法律。
虽然大多数王朝对于妻妾失序的惩罚不遗余力,但多是针对普通百姓的。对于皇帝、王公、大臣而言,冷落正妻、专宠小妾,导致妾凌驾于妻之上的例子不胜枚举。
这一方面反映出家庭伦理生活中的实际情形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不同历史时期,妻妾伦理秩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松动和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