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科举是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 朝廷是如何防止考生作弊的
今天为什么小编给大家带来古人作弊,感兴趣的网友们可以跟着小编一起看一看。
科举作为隋唐以后朝廷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虽然历朝历代对此均极为重视,但却始终无法根治科场舞弊。不过,舞弊现象虽然无法根除,但官府为了防止作弊,结合冒名顶替、贿赂考官、夹带经文三种常用的作弊手段,还是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的。
严格报考程序,防止冒名顶替
在古时候,虽然没有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来确定身份,但古时候为了防止考生冒名顶替,仍然制定出了一套极为详细的报考和身份识别制度。
1、报考详细信息。与现代考试一样,古时候科举考试之前,考生同样需要报名。按照清朝规定,凡童生应试先需经资格审查,应考童生除向本县署礼房如实填写姓名、籍贯、年龄、相貌等资料外,还需要填写祖上三代存、殁、已仕、未仕等信息,条件符合资质者方能参加科举考试。
2、互结互保制度。填写完以上资料之后,应考童生还需要五个同时应考的童生出具证明,即五人相互作保,这被称为互结。互结内容为,保证无冒籍、匿丧、顶替、身家不清等问题。入场后如发现某人情况不实,则互结之五人均不得应考。如无互结,则由本县廪生出具证明担保,称保结。此外,考生还需要邻、里和族人担保,且担保人必须是有身份地位之人,担保人需要在官府提供的文件上签字,以确保这些担保的有效性。
3、古时候“准考证”。为了方便考官核对考生信息,明清时期普遍实行“识认官印结”制度,所谓的“识认官印结”,便相当于古时候的“准考证”,上面不仅记载着考生的详细信息,还有担保人的签字,并加盖着官府的印章。
4、点名识认制度。这是明清时普遍使用的制度,考生进入考场之前,首先要进行“点名识认”,而这道程序通常在贡院最外面的“龙门”进行。识认官主要由随即选派的兵役担任,程序是由识认官按照点名册点名,然后考生出示“识认官印结”,识认官按照上面记载的信息核对考生身份。一旦核对有误,不仅考生自己要获罪,担保者同样要跟着倒霉。
虽然从考试报名到入场检查,朝廷都有着明文规定,不过这种制度并非没有漏洞,首先就是古时候并无照片,仅凭考生的个人信息判断考生身份,本就极为困难,其中难免会有漏洞,而且担保人也可以用钱进行收买,因而冒名顶替现象虽然得到遏制,但却无法根除。
严格考试程序,防止夹带经文
除了冒名顶替之外,携带小抄也是一种常用的作弊手段,而这种作弊手段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考生自己携带小抄进入考场,另外一种则是考生与枪手同时进入考场,然后再想方设法的交换试卷。
1、统一定制制度。为了防止考生夹带小抄,官府通常会为考生定制统一的服饰和用品,在入场考试前几个小时,考生需要进行沐浴,然后更换统一发放的衣服和文房四宝等相关用品,从而防止了考生在衣服和文房四宝上动手脚。
2、入场搜身制度。这个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的一种防作弊手段,考生进入考场之前,往往要经过极为严密的搜身,即全面搜查查衣服、鞋子、文房四宝等等,凡是考生的东西都要搜查一遍,为的就是防止考生夹带小抄。
3、应试浮票制度。考试之前,会有官员准备好试卷,试卷上面粘贴着浮票,浮票上填写着考生的姓名和座位号,浮漂上书写着考生的身高、脸型、有无胡须、胎痣等信息,方便考官随时检查考生的座位和身份,防止考生随意交换位置。而考试结束之后,考生则在缴卷时揭去浮票,并妥为保存,以备试卷信息与发案时比对之需。从目前馆藏的清代浮票来看,票面上部写有“浮票自行揭去,案发比对”字样,下部正中为考生姓名,左侧则为座号。
4、独立隔间制度。这个我们可以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与现代考场不同的是,古时候考场都设有一个个单独的隔间,每个隔间一个考生,在接连数日的考试之中,考生没有特殊情况,根本不允许走出隔间,吃喝拉撒全在里面,为的就是防止考生相互串通或交换试卷。
然而,即使防范如此严密,古时候考场作弊的事件仍然经常发生,不仅常有考生将小抄带入考场,就连枪手事件也经常发生,例如唐朝诗人温庭钧便在考官眼皮底下帮助八人完成了考试,而同盟会的元老级人物胡汉民也曾做过枪手。
考题阅卷保密,防止贿赂考官
比起前两种科场舞弊手段,这种方式可以说最为直接、最为有效,因而历朝历代都将考官作弊作为防范的重点,不仅设立了严刑峻法,而且还设置了一系列防止考官作弊的制度。
1、试题保密制度。为了防止试题泄露,历朝历代可以说是想尽了办法,例如自宋代开始流行的“锁院制”,即将主考官、副主考锁于贡院之中,断绝其与外界的联系,从而防止考题泄露。又如将试题分为几部分,由不同工匠雕刻、印刷,防止工匠在雕刻试卷时知晓考题内容,所谓“命工锯板分雕,防漏泄也”。
2、糊名弥封制度。这种制度最初源于武则天时期,不过当时并未被广泛使用,《隋唐嘉话》有载,“武后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节。判之糊名,自此始也。”不过这种制度当时并没有得到普遍使用,直到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将作监丞莆田陈靖上疏,建议在科举考试中使用糊名办法,这种方式才开始普及,宋朝称之为“弥封”。而到了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糊名法开始推行至省试,自此开始为后世沿用。
3、誊录制度。糊名弥封制度实行之后,却有考官通过考生字迹或标记、暗语等方式寻思无比,于是便又出现了“誊录法”,即将考生的试卷全部誊抄过录一遍(朱卷),阅卷者只能看到誊抄过后的试卷,彻底杜绝了通过字迹、暗语等给人情分的可能。在誊写完毕后,还要对读,即由对读官将墨卷、朱卷一起交给各位对读生校对,看誊录是否有误。这种方法自宋景祐四年(1037年)开始得到全面推行,为后世所沿用。
。4、阅卷制度。古时候的阅卷制度同样极为严格,试卷先以抽签的方式分送各阅卷人员进行评阅,之后还要进行复核、登分,然后再进行复审,这才拆开弥封,核对考生姓名对号入座,确认无误之后,这才统计成绩、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考生的监督,而如果落榜生员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朝廷还允许其查卷。
古时候阅卷程序不仅复杂,而且责任到人,并有专人监督。因此,每份朱卷上至少有6个各环节负责人的签印,誊录手、对读生的姓名、籍贯也要留下来,标注在墨卷的末尾,以备查验。
如上所述,历朝历代为了防止科场舞弊,可以说出台了一系列严密的制度,然而即使如此,仍然无法彻底杜绝舞弊现象,尤其是明清两朝,科场舞弊现象极为严重,因此朝廷对于科场舞弊犯罪,可以说处理的极为严格,例如仅顺治丁酉科场案便有26人被杀,又如明朝著名书画家唐伯虎便因科考案连坐而丧失仕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