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击鼓鸣冤就会马上开堂审理吗 其实并没有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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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古装剧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人民有冤情就击鼓鸣冤告诉父母官,然后那些官吏就呛呛的上堂审理。然而,真的那么简单吗?并没有。
诉讼分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主要阶段。
诉讼:主要分为自诉和公诉,公诉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主要是监察官吏发起。由于汉代起诉形式更接近近世,且基本定型,所以一直沿袭至清末。只是有些朝代称谓不同或有些特殊规定;而自诉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直接对罪犯的起诉。古时候的自诉对象是有限制的,尤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奴妾控告主人,早在西周时期便规定父子不得相讼,下级贵族不得控告上级贵族,这类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控告,则控告者就已经在犯罪了。
那古时候的劳动人民是怎么申诉的呢?
古时民有冤屈,先赴该管州县衙门击鼓告状,值班衙役先问明事由、案情轻重、有无词状。若无呈状,带你去找代书(官府指定并备案的书写状纸之人)帮写,然后将状纸呈县官过目,决定准讼日期、交刑名师爷办理有关审案事宜,出差票传唤原被告及干连佐证到案。如遇命盗等紧急案件,值班衙役要立即禀报县官出签派人究查。如遇案情重大,将情况回明县官,县官将立即坐堂单方问供,各房吏役伺侯,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办。若属细微小事,当事人动辄击鼓喊冤,县官即行升堂,动用刑罚责惩击鼓人,以严肃法堂,抑止小民随意兴讼起诉的刁风恶习再次发生。另外关于民事诉讼受理的,有“务限法”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在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不受理;也有受理时效,超过时效的诉讼,官府也不受理。
审查:其实早在唐朝时构建了较健全的司法审级管辖体制了。唐朝采取基层初审,逐级复审判决的审级管辖制度,所有的民、刑案件均须先在基层州县立案审理,但县一级仅有权对一般民事和笞、杖罪等轻微刑事案作生效判决,即一审终决;徒刑以上案断后则须州府复审,州府复审后可对徒刑案作生效判决,经刑部复核后即可执,即二审终决;州府复审的死刑和流刑案,刑部复核后还要送大理寺复审,再送中书门下详复后,流刑案即可执行,死刑案则奏请皇帝裁定。这种制度已经和我们现在的地方人民法院、高等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制很相似了,或许根本就是唐朝时期的制度演变而来的。而且唐代时就已经具体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证据制度、判决和上诉制度,并且将监察制度定型化。
那具体是如何审查的呢?当时的法官主要通过“五听”和刑讯两种方式,“五听”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是通过观察被告人的情态来判断其说话真假的一种方法。在《左传》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公元前632年,卫国的成公因为猜忌杀了自己的弟弟和大夫元哽的儿子,大夫元哽就到当时代表周天子处理各国纠纷的晋侯面前告状,在诉讼中,卫国的成公未出面,而由铖庄子代理,审理的方式是,由双方各自陈述,辩驳,在辩驳之后,即判断卫公无理,败诉。那万一被告人不服怎么办,首先,法官会对他进行刑讯,即用刑逼供,但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擅自用刑,据《唐律》规定,只有经过“五听”,查验证据,认为确凿而与事实经过大体相似,这时,囚犯仍不承认的,才能施以刑讯。那万一是法官判断错了怎么办?那就需要被告咬紧牙关熬过刑讯后上诉了,如被告上诉后对结果还是不服,可继续上诉,直至告到皇帝那里,即“告御状”。
执行:执行是依法定程序实现判决的内容和要求,答杖罪由原判机关执行;徒、流罪由府、州、县决配,交付专门机关执行。如流刑有2至3千里之别,也有专门地点。死刑,如属“情实”的,在行刑前五日再复奏一次。由刑部将“勾单”连同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交到该官府行刑。如孕妇犯死罪,产后百日执行,执行期限,徒流刑应送配所,自汉以后渐发展成秋冬行刑制,唐代以后,还规定有禁刑日,不行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