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夫妻如果生活出了问题怎么办 他们又是如何解决的
对古时候夫妻问题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为什么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题的秦暮竹简中,发掘了一部《法律答问》,首次让人们知道,在秦代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男子可以选择休妻,显然女方是处于被动方的。但是也有了一定限制,“弃妻不书,貲二甲”
就是男子一旦选择休妻,必须向官府报备,否则就要罚两套皮甲,尽管这个惩罚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却从两千年以前便可窥看到带有“中国式离婚”的影子。
秦代竹简
东周列国时期,礼法逐渐淡出了历史的舞台,战国各国变法中,对婚姻都有涉足,并且将他们镌刻在鼎中,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左传》中有这样记载,女子被丈夫休回家中
就骑着出嫁时的马回到娘家,男子结婚时返还妻子家马,表示夫妻不离不弃,白头偕老。因此这种情况被称作“反马”。到了汉朝时期,礼教的全面约束进一步形成,加之日趋成熟的条文,对女性的规范做了非常严格的准则
如《列女传》等作品的渲染和班昭的《女诫》无疑都成了宣传女子三从四德的教课书。
其实在儒家的中庸之道中是不希望男子休妻的,他们希望能够家庭美满,从而实现“父子笃,兄弟和睦,夫妻和,家之肥也”,用现在的话就是“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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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在各地巡游时不忘留下一些对当地百姓的教诲,往往是临走时在石头上刻画大字,比如在绍兴时就留下《会稽石刻》,记载了“有子不嫁,倍死不贞”,就是要告诫有了儿子还要改嫁的妇女加倍死罪,以惩处她的不贞。同时对男子提出要求,如乱搞作风问题,“杀之无罪”,因此可以看到《大秦律》充满了秦始皇的个人色彩,因为他就是从这种不幸的伦理中长大成人。
在汉代,男子要休妻,有七个最直接和硬气的理由,即所谓的“七出”。如东汉时有个叫鲍永的,对他的继母都非常孝顺,只是因为妻子在母亲面前骂狗,鲍永就把她打发回娘家,彻底休了。此外还有妻子未能及时给母亲打洗脚水也遭到休妻的,由此在汉代似乎婚姻是为孝道服务的,公婆永远是最大的强者。
除了七出外还有一个“三不去”,算作保护了女人一定的婚姻权益。当时东汉光武帝的姐姐看上了大臣宋弘,由于此时宋已经有了妻子,可是公主还是希望弟弟亲自出面以高官厚禄作为他休妻的条件。没想到,这个宋弘竟然不做渣男的陈世美
还说出了一句千古名言:“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成了温暖千秋的一句好男人经典。
到了晋朝,“离婚”二字才逐步形成,按照《晋书》记载,有个叫毋丘简的人犯罪要被处死,按照律法妻子也要连坐处斩
由于这位女人娘家有些背景,于是向皇帝请求和他解除婚约,这样便可以保全性命,最后皇帝批准了,这么成了有史记载的一次离婚事件,但确不具备很多代表性,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自保。
到了唐朝时期,离婚二字逐渐成了常用词汇,比如《唐书》就记载:“固安公主,与嫡母未合
诏令离婚。”此后一些权贵阶层也是由于感情不和而互相离,因此可以看出,在当时离婚属于上层社会的事,很少有老百姓可以这样。这些产生的背后是由于皇室的脸面,以离婚方式结束女方的屈辱和不平。
这种形式的转变算是贵族权力阶层女性对男权社会的一种反击,因为从周代开始,女性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只有被“七出”的份儿,如《礼记》中有:“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可见这七个理由大部分都是一种感性意义上的规范,主观色彩太浓,由此这些所谓的“罪名”就可以让为这个家庭付出的主妇离开
确实够让人寒心。
幸好还有一个对应的“三不去”,即妇女被丈夫所弃,依照礼制应当回娘家,但是如果娘家没人,夫家就不能抛弃妻子。妻子在公婆去世后,依照礼制要为他们服丧三年,不能弃去,丈夫原先贫困,娶妻后因为妻子原因而富贵的,妻子对丈夫有恩,不应弃去。
到了大唐时,又有针对的对男女离婚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范,如果妻子没有犯罪“七出”,男子不能随便休妻,如果休了,官府介入后会判处无效,而且要求男子必须去女子娘家赔礼道歉,把妻子请回家中,破镜重圆,但是,如果妇女患有恶疾或者有了婚外情的话,即使具备“三不去”的情况,也依旧按照男子的意愿将其休掉。其实还有另外比较难受的分散,就是两个人感情很好,可是被父母不看好,甚至是因为所谓“辈分”原因也不能在一起。这里面就包括宋朝的大诗人陆游与唐婉的爱情,因为家长的拆散最终造成了莫大遗憾,由此多年后,陆游写了一首《钗头凤》祭奠那份真挚的爱恋。
在清代的湘军将领彭玉麟与自己大了一辈的女子爱恋,终于未能摆脱世俗眼光,最终造成遗憾,而彭玉麟一辈子也因此没能婚娶,还为那个女子画了一万朵梅花,人称之为“雪帅”,因此古人格外重视感情,他们轻易不分开,有的被迫则导致了一辈子难以愈合的痛,因此宁愿选择单身也不会再找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