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时期的教令权是什么?有何思想渊源?

  教令权,中国古代传统孝道与伦理的重要体现,在中国源远流长、根深叶茂。封建社会末期旧的法律体系彻底瓦解,教令权也消失在法律制度之中。下面为什么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古代的教令权,指的是家长对子孙进行教育、命令的法律权力。其思想渊源是中国传统的孝道观念。其主体主要是祖父母、父母。其中祖父母包括义祖父母、改嫁的祖母。父母包括义父母、继父母、改嫁的母亲。教令权指向的对象包括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义子、义女等。中国古代的教令权法源远流长。最迟在汉代已有教令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晋朝的教令权法对教令权的主体、违犯教令权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做了明确规定。此后南北朝、隋朝的律典均没有流传于世,不过其精神和内容与晋律一脉相承,因此应均有教令权法的规定。在传世律典中,目前所知最早对教令权予以规定的是唐律。

  唐朝的教令权法既有所继承,又有所发展、变化,为此后各朝的教令权法奠定了基础。宋朝的教令权法基本沿袭唐朝。元朝法律并未像唐宋律一样对违犯教令做出明确规定。明朝的教令权法主要沿袭唐宋法律,但对违犯教令的处罚相对较轻,是清朝教令权法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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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古代的家长权

  在中国古代社会,教令权本质上是一种以祖父母、父母为代表的家长权。这种家长权,其思想渊源是中国传统的家与孝道观念。瞿同祖阐述家的概念时,认为:“家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二个或者三个世代的人口。”

  在中国古代,人们主要以耕种为生,在这样的家庭里,由于农田的数量有限,所以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如果祖父母去世,那么同辈的兄弟开始分居,这样一来,家中只有父母及其子女,子女未婚嫁之前人口难以超过五口。

  在这个类型的家庭中,夫妇上有父母(公婆),下有子女。这是近代之前和现代社会常见的家户类型。早在战国就出现了“五口之家”或者“八口之家”,其中,五口之家是把兄弟排除在外,仅指父母、妻子和本人的家庭类型。

  二、孝道的延续

  这样的观念从战国一直延续到了明清时期。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中国存在私法意义上的家,也存在公法意义上的家。私法意义上的家广义上指对家系相同的人的总称,此时家的概念与宗是相同的,从狭义上来讲家是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而公法意义上的家就是公法上的课税的对象——户。

  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中,滋贺秀三采用了它狭义意义上的解释。滋贺秀三又将家的法律构造分成了“父家长型的家”和“复合型的家”两种,其中,“父家长型的家”主要指由直系亲属主导,全体家庭成员同居的家,“复合型的家”指直系亲属死亡,剩下的子孙依然同居的家。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主要存在两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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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是父子关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儿子是父亲生命的延长,父亲死后就由儿子为父亲承嗣,然后代代相传,这样一来祖宗的祭祀不断,家族也会因此绵延不绝。中国人的孝道观念也由此而生。根据宋金兰对“孝”的文化内涵的考证,他认为“孝”最早代表“家”,它传达出生儿育女的信息。

  由此,“孝”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它强调成家生子是人应尽的社会责任,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后来“孝”才发展出“善事父母”的含义。

  《礼记·坊记》记载:修宗庙和敬祀事这两件事,是使民追孝的事情。这样的记载表明虽然当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孝道,但是尊敬、爱戴长者的事迹已经存在。实际上,西周之前的朝代更注重“尊尊”,忽视“亲亲”,从西周建国以来,经过政治改革,周以前那些传统的宗法性宗教开始向人文化发展,道德伦理的内容越来越多。比如,当时的青铜器上出现了大量的“孝”字,《诗经》中也记载了不少有关孝的论述。表明在西周时期,孝是一种比较普遍的道德伦理。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都在努力维护一个差别有序的社会,希望维持礼的秩序。从这一点上说,诸子百家的思想是有共同基础的。

  三、诸子的殊途同归

  由此,在孝的主张上,诸子百家的思想大致相同。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子主张“仁”,他认为“仁为众德之总”,“仁”中包含一切美好的道德品质,例如孝、悌、忠恕等。在孔子的伦理法思想的基本原则中,家族伦理本位原则占重要地位,而构成家族伦理的行为规范即为孝。孔子在《论语》中的许多语句涉及家庭伦理。

  他提出,身为人子,孝敬父母不只包括赡养他们,重要的是做到时刻保持态度的恭敬虔诚,侍奉父母时要注意自己的情绪,要有发自内心的愉悦表情。但孔子此时的思想并不是一味地要求儿女完全顺从父母,而是主张“父慈子孝”,即做儿女的孝顺的前提是做父母的有慈孝之行。与此同时,孔子还沟通了“孝”与“忠”的关系。这也为后来汉代“移忠作孝”奠定了思想基础。具体来说,“孝”是“忠”的基础,“忠”是“孝”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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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记·坊记》记载了孔子对“同居共财”的看法,他认为卑幼不能在父母健在时析产分家,这也是早期“同居共财”思想的体现。孔子之后的孟子和荀子都先讨论了“人性”,二者主张不同,孟子主张“人性本善”,荀子主张“人性本恶”,但是二者对于孝的理解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他们关于孝的思想都来源于孔子的孝思想。经过儒家的发展,孝道开始蜕变为一种自我反思的人生哲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这样论述忠孝:“臣之所闻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

  可以看出,韩非对于孝顺之道非但不排斥,而且极力主张这一“天下之常道”,之后他还以这种家庭关系为基础,类比探讨君臣之间的关系。这证明韩非虽然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但他十分重视家庭伦理秩序。他希望实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社会格局,这与儒家所提倡的理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为他们都希望保持差序格局。

  《老子》中也记载了有关孝的观念。“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思寡欲,绝学无忧”。可见,先秦时期诸子百家都主张家庭伦理和孝道观念,有关孝道的理论并不是儒家所独有的,这一时期,在孝的观念上,诸子百家都不约而同地强调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很少强调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到了秦朝,已有孝敬父母的条款入律。例如云梦秦简中就有“忠孝”“父慈子孝”等等相关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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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自建立之初就确立“以孝治天下”的原则,与此同时,《孝经》在这一时期成书,它在孝道思想中增加了臣子对君主的义务,孝道不再单纯指“善事父母”,《孝经》的问世标志着孝道思想的转变。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法律制度与儒家礼教结合,实现孝道的纲常化。

  西汉时期不孝罪的规定与唐代的规定已十分相似,换句话说,汉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不孝罪基本形成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魏法律对祖父母、父母怒杀、殴杀和故杀子孙的罪行,制定了相应的刑罚。除此之外,子女对父母的不孝、不恭、不敬等行为,也在法律严禁范围之内。北魏灭亡后,北齐对北魏的法制继承较多,并对隋唐法制影响深刻。

  唐朝“引礼入律”,《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子孙违犯教令”罪。此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沿袭罔替。

  结语

  在实际生活中,中国古代社会家长的教令权可能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中国自古就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礼制要求,卑幼的婚姻要听从家长的安排。

  《大清律例·婚姻·户婚》门下的“男女婚姻”条将这一礼制规定为法律,这也是家长教令权的一个表现;又如中国古代的家庭实行“同居共财”的生活模式,尊长健在时,子孙不能另立户籍,分家析产,这一规定保证了家长对于家庭的财产权,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和管理权极大地暗含着家长教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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