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铜钱的非法流动,北宋政府是如何用法律管控的?
北宋时期,政府对铜钱的非法流动管控得非常严格。下面为什么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从古至今,边境物资流动一直是边防管理的重点内容,合法的边境物资流动通过边境贸易的形式达成,而非法的流动则是走私。“走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针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偷逃海关关税而进出口;其二则是针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违反海关制度实施进出口。
下面讨论的非法物资流动指的是走私的第二种含义。学界关于宋夏之间涉及相关物资流动研究的文章有很多,但大多都仅以一种或几种物资为对象进行探讨,如铜钱外流等,且未从物资走私的角度进行思考。
一、打击走私
打击走私是边防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进行打击是防止边境走私的有效方法。在宋夏交往中,较常见的走私物资是铜钱、马匹、军事物资、青白盐等。在北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钱荒”已是不争的事实。
北宋铸币数量非常巨大,据高聪明统计,从宋太祖开宝五年至宋徽宗宣和七年这一百五十多年间北宋铸币额达到两亿六千万贯。元丰时铸币高峰,其数额就达到五百七十万贯。
但即便如此,铜钱数量仍不能满足北宋社会经济流通的需求,以至“公私上下,并苦乏钱,百货不通,万商束手”。当时的一些有识官员已经开始分析钱荒的原因并力求解决这一问题。虽然众家所议纷纭,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钱荒的成因和解决钱荒的办法,但基本上在一点上能够达成共识,即铜钱外流是导致钱荒的一项重要原因。其中,西夏是北宋铜钱外流的重要目的地之一,这一点已为近几十年来在原西夏境内的考古发掘中出土大量北宋铜钱的事实所证实。北宋一向禁止铜钱流出外界。
二、铜钱外流
自宋太祖时起,北宋统治者便已感受到铜钱外流所带来的社会经济运行上的不便。开宝元年,宋太祖下诏:“旧禁铜钱无出化外,乃闻沿边纵弛,不复检察。自今五贯以下者,抵罪有差;五贯以上,其罪死”。宋太祖将携带铜钱出境的死刑标准定为五贯,不可谓不严苛。
然而仅仅六年之后,宋太祖再次下令“禁铜钱不得入蕃界及越江海至化外”。可见将铜钱带出外界的现象依然存在,即使是在死刑的威慑下,将带铜钱出界的现象仍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
为了阻止铜钱进一步外流,太平兴国三年二月,宋太宗下诏:西北边内属戎人,多赍货帛于秦、阶州易铜钱出塞,销铸为器。乃诏吏民阑出铜钱百已上论罪,至五贯以上送阙下。引文中对携带铜钱出西境犯罪的入刑的标准为一百枚铜钱,但五贯以上送阙下”。关于“送阙下”的目的,北宋初曾有一段时间对配隶人“不以远近并押赴阙下”。若此处宋太宗诏令中对犯铜钱出西境五贯以上者送阙下是因为要处以配隶之刑的话,那么相较于宋太祖时规定的沿边地区出铜钱五贯即“其罪死”的惩罚,宋太宗此时对携带铜钱出西境者的惩处便减轻了。
与上条诏令同年同月,《宋会要》有一条诏令记载为:沿边诸郡关防守吏谨视蕃商,无许阑出铜钱。敢故纵者,自五百至五千,令有司差定其罪,著于甲令。有能告者,第赏之。此条诏令针对的是玩忽职守的边防官吏。若将以上二者结合起来,则《宋史》中的诏令针对的是对犯罪者的惩罚,而《宋会要》中的诏令则规定了对“关防守吏”玩忽职守导致铜钱漏泄出境的惩罚以及对告发者的奖赏。宋仁宗庆历伊始再行下诏,加重对携带铜钱出界犯罪的刑罚。
以铜钱出界,一贯以上,为首者处死;其为从,若不及一贯,河东、河北、京西、陕西人决配广南远恶州军本城,广南、两浙、福建人配陕西。其居停资给者,与同罪,如捕到蕃人,亦决配荆湖、江南编管。仍许诸色人告捉,给以所告之物。其经地分不觉察,官吏减二等坐之。
加重刑罚说明此前的规定并没有完全遏制住铜钱外流进入西夏的现象,因此宋仁宗此次的诏令明确了主犯、从犯的惩罚,告发者的赏赐,官员失职的惩处,这样就从打消犯意、对未遂者告发、边吏拦截三个层次对铜钱出界进行把控,细致严密。
《乐全集》中记载有《嘉祐编敕》中的一小段,我们可以进一步准确地观察宋仁宗年间对携带铜钱出界者的惩治:将铜钱出中国界者,河北、陕西、河东不满一百文,杖一百;一百文,徒一年。每一百文加一等,至徒三年,决讫,刺配远恶州军牢城。一贯文以上,为首者处死,从者决讫,刺配远恶州军牢城。其余路分,二百文杖一百,每二百文加一等,至徒三年,决讫,刺配逐州牢城。二十贯以上,依河北等路一贯以上刑名定断,随行之物并没官。其居停、资给、担擎人等,依知情藏匿罪人律科断。仍许人告捕,给赏钱一百贯文。地分官司及应巡捕人等不觉透漏,并减犯人三等科罪。州县不切钤束,亦行勘断。内蕃人有犯,除河北外,并禁奏取旨。仍半年一次举行晓告。编敕中所强调的“河北、陕西、河东”地分,主要针对的便是犯罪分子将铜钱带入西夏和辽境内的行为。首先从时间上来看,经对比可知,宋仁宗朝携带铜钱进入西界的法律规定相比宋太祖、太宗朝更为苛酷。对于主犯,死刑的定罪数额从太祖时的五贯下降至一贯,这就将死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带铜钱出境触犯死刑更为容易。而对从犯,若所犯数额达到一贯,也得判以“刺配远恶州军牢城”。
其次从空间上来看,相较于以上三地,携带铜钱从其它地区出境的犯罪者,犯二十贯方“依河北等路一贯以上刑名定断”,即以二十贯为死刑的定罪数额。这种规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加强对西、北二边铜钱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由上述编敕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北宋不断加强对携带铜出西境的法律管控,所采取的法律惩治非常严厉,却放宽了将铜钱带往境外其他地区的限制。
二十贯方处死刑的规定,比太祖年间的五贯的标准更轻。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或许与北宋海外贸易的发展有关。北宋铜钱在当时的海外贸易中有很高的认可度。《宋史·食货志》记载,开宝四年,“置市舶司于广州,后又于杭、明州置司”,“诸蕃并通货易,以金银、缗钱”,“市香药等物。”北宋虽禁止铜钱出界,但也须对外贸易从中获取利益。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携带铜钱出海外贸易者的数目和携带铜钱的数量必然大为增加。若沿袭宋太祖时出铜钱五贯便处死的规定,必然导致大量死刑犯罪的出现。但与此不同的是,西夏之所以大量从北宋输入铜钱,除了当时北宋对外贸量非常巨大,铜钱是重要支付手段的社会大背景之外,另有西夏自身的一些原因。
三、西夏的原因
西夏境内铜产量缺乏,难以满足铸钱的需要。且当时社会生产、生活器具的制造,尤其是兵器的制造离不开铜。西夏从北宋境内输入铜钱后,除一部分用于经济流通外,另一部分则销毁以铸器具,这一点在上文中也已提到。在西夏境内“销镕十钱,得精铜一两,造作器物,获利五倍”。
而从北宋方面来看,铜钱大量流入西夏不仅会加剧了钱荒,而且更让北宋难以接受的是西夏毁钱制造的兵器将直接用于宋夏之间的战争。因此从边防上严格铜钱入夏是必要之举。
结语
从熙宁七年开始,北宋“颁行新敕,删去旧条,削除钱禁”。“每贯税钱五十文,恣听其出中国”。这一政策所带来的结果是铜钱大量流出外界,“足以资敌国”,不能长久实施。元丰元年,资政殿学士韩维奏请再行《嘉祐编敕》中的铜钱禁令。至元祐三年六月,宋哲宗下诏“河、岷、兰州沿边,今后蕃客入汉贩卖,回日许所经城寨搜检,不得带钱入蕃。若在汉界,从其便”。
蕃商许在北宋境内携带铜钱贩易,但不许带钱出界进入西夏。这样就将蕃商进一步作了区分,防止官吏但凡遇见蕃商携带铜钱便不分青红皂白科以罪刑,阑出铜钱法更为系统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