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州一个小小的案件为何会被司马光牵涉入党争之中?
北宋(960年—1127年),是中国历史上继五代十国之后的朝代,传九位皇帝,享国167年。与南宋合称宋朝,又称两宋,因皇室姓赵,也称赵宋。下面为什么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宋史》记载,熙宁元年(1068年),登州有一个名叫阿云的小姑娘,母亲刚刚去世还在服丧期间,家里的其他长辈就安排她和一名韦姓男子订婚了。但是,阿云并不想嫁给这个男子,因为“恶韦丑陋”——也就是觉得韦姓男子太丑陋了,所以“伺其寝”,“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只是“断其一指”。官府很快就抓住了阿云,阿云也招供了一切。
此案简单么?非常简单,事实清楚,按律判罚就行了。但是,到底该怎么判呢?
知县不用翻看刑律就知道,这是典型的“谋杀亲夫”,按律当斩。于是,知县迅速汇总资料,按照程序送到了知府手中。登州知府许遵,是个负责任的官员,而且办案经验丰富。拿到这个案子的文书之后,许遵立刻察觉到了不妥之处。按照宋朝习俗,母亲服丧期间,是不可以婚嫁的。所以,阿云与韦姓男子的婚约本身就不合法,两人不可以按夫妻论,也就不存在“谋杀亲夫”了。
许遵将案件文书和自己的意见一同送到了审刑院和大理寺,这些长期和各类案件打交道的官员,立刻批驳了许遵的判决,以阿云“违律为婚,谋杀亲夫”判其绞刑。当然,对于高高在上的官员们来说,这个小姑娘的生死本来就不重要。
“谋杀亲夫”这种有违礼法的事情,绝对不可以姑息。但是许遵这个人,偏偏不给审刑院和大理寺面子,继续上奏:阿云在县官传唤之时,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应该算自首,该减轻刑罚,不能判死刑。
但是,刑部、审刑院、大理寺,都坚持阿云必须判死刑,因为按照宋代法律,“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所以,不管阿云是不是谋杀亲夫,她图谋杀人并且已经伤害韦姓男子的事实,足够判她绞刑了。但是,一个母亲刚刚去世、不愿嫁人的小姑娘,真的有必要判死刑吗?
许遵认为死刑太严重了,更重要的是在这之前宋神宗曾经发过一道手谕,明确指出犯人在官员用刑前如实招供,视为自首,可以减轻刑罚:“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但是,刑部大理寺的官员们,才不去管阿云可不可怜,他们只相信大宋律法,就算皇帝认为算自首,没写进宋朝律法的,就不算数。所以,大理寺的官员们顶住压力,坚持判阿云绞刑。
万万没想到,许遵此时被调回了京城,担任大理寺卿。这下好了,许遵说的算了,直接改判阿云案——但是大理寺等其他官员都不服气,把这事儿闹到了宋神宗这里。
宋神宗通过许遵了解了来龙去脉之后,也觉得非常为难。这么小的一个案子,而且事实清楚,怎么就闹到了皇帝面前呢?宋神宗明白,这正是他最头疼的地方:官员们执着于祖宗礼法,不愿做一点改变,但是北宋已经连年财政亏空,地方上赋税严重导致暴动造反……这么一点小事都要闹这么久,更何况大事?
宋神宗是期望改变现状的,所以,听完许遵的陈述之后,他找来了当朝最重要的两人大臣谈论,这两人就是王安石和司马光。
王安石主张变法,自然非常讨厌那些死守祖宗礼法的官员,于是支持许遵的判罚;司马光支持大理寺,认为一切都应该按法律条文执行,不能改变。
所以,两人争论的已经不是登州阿云案,而是王安石的新法能不能执行的问题。朝廷官员自然也明白,于是议论纷纷、各自站队——当然,固守礼法的文官集团不愿屈服,就算皇帝亲自解释“自首”的定义和减刑条件,中书省依然不愿改变,不愿把宋神宗的旨意写进法律。
宋神宗最终生气了,直接下诏特赦阿云,免其死罪,判流放。没过多久,宋神宗大赦天下,阿云死里逃生,最后结婚生子,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但是,十几年后,王安石死了,宋神宗也驾崩了。宋哲宗继位,司马光当上了宰相。他立刻重审案件,虽然正史并未记载,但多数研究者认为,阿云既然被再审,而且司马光坚持不能减轻处罚,那这个小姑娘难逃一死。
司马光是报复吗?应该不是,因为对于当时大多数的文官士大夫而言,祖宗礼法是大于一切的。一个小小的民间女子,生死并不重要,但是牵扯到礼法问题,就决不能退让。
文官集团的强大,就是建立在“礼法”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法”的前提是“礼”,一切都要按照“礼”的规范行事,皇帝也要遵守才行。只有这样,恪守礼法的文官们才能握紧权力。
这一事件的可怕之处就在这里:阿云这个弱女子就算有宋神宗的特赦,最终也难逃一死。为什么呢?因为礼法大于人命,也大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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