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周的军事制度是怎么样的?详细解读北周的军事制度

  北周的军事制度是怎么样的?北周(557年—581年)是中国历史上南北朝的北朝之一,由西魏权臣宇文泰奠定国基,由宇文觉在宇文护的拥立下正式建立。下面为什么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颁行新制

  西魏立国后,形势极为险峻,其时,天下三分,东有高欢大军压境,南有萧梁不时构衅。尤其是高欢,视西魏为劲敌,急欲将其扼杀于襁褓之中,而东西魏力量对比又非常悬殊,东魏地广国富,人口逾二千万,兵强马壮,高欢能调动的军队不下二十万;西魏地狭国贫,人口不满千万,宇文泰直接掌握的军队不过三万余人。

  同时,西魏立国之初,关中即遭大饥,人心浮动。宇文泰也看到了这种形势,大统元年(535年)三月,他命各衙署斟酌古今以来的治国经验,且可以用于现实者,制订颁行了二十四条新制。并提拔了武功大姓苏绰为大行台左丞,参与机密,拟订治国大纲,革新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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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兵制度

  宇文泰首先进行的是改革军制,建立府兵制度。大统三年(537年),宇文泰开始整军。先是,东魏连年入侵,永熙三年(534年)八月,高欢帅师攻克潼关,进逼华阴(今陕西华阴西南);大统元年(535年)春正月,东魏大行台尚书司马子如率军再攻潼关,见宇文泰已有准备,遂挥师攻华州(治华山,今陕西华县),赖着刺史王罴的拚力死战,才打退了东魏进攻;大统二年(536年)三月,高欢又亲率万骑袭取夏州,徙五千户而归。

  不久,又袭取灵州,徙五千户而归;大统三年(537年)正月,高欢又领军屯蒲阪(今山西永济县蒲州镇),于黄河上架设浮桥,准备渡河攻潼关。高欢恃戎马之强,年年进攻西魏,虽然未曾得手,但宇文泰知道,长此下去,实力处于劣势的西魏必然难以支持,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士气,增强战斗力,开拓兵源,扩充军队。

  大统三年(537年)七月,宇文泰集诸军于咸阳,八月,率之于潼关整军,宣布军法军规,不得贪财轻敌,不得作威于百姓,与敌作战,用命则赏之,逃脱皆戮之。通过这次整顿,西魏军队的战斗力大大提高,不久,高欢率二十万大军入侵,西魏以少胜多,在沙苑(今陕西华阴县境内)大败高欢,俘敌八万余人。

  壮大军事力量

  随著军队素质的提高,宇文泰又进一步扩充军队,壮大军事力量。初,宇文泰在接受贺拔岳的以武川兵户为骨干的军团时,这一军团人数不过数千人,击败侯莫陈悦后,其大将李弼拥众万人来归,以后,跟随孝武帝元修入关的由鲜卑族人组成的北魏宿卫禁旅也有近万人,合起来,宇文泰掌握的军队约有近三万人,分别由十二个将军率领。沙苑之役后,又通过收编降军等不断补充,人数渐渐增多,到大统八年(542年)三月,正式建立六军,时已有兵约十万人。

  大统九年(543年)二月,高欢将兵十万,渡过黄河,据邙山(今洛阳西北)列阵,宇文泰领军击之,战于邙山,大败,士卒损失六万余人,经过数年经营建立起来的一支军队损失大半。

  而当时关陇地区的鲜卑族人数有限,不可能再大量补充军队,因此,邙山之战后,宇文泰开始从汉族中间吸收兵员,三月,宣布征募关陇地区的豪强地主武装。在北魏末年的关陇起义中,豪强地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组织乡兵,东西魏分立后,这些地主武装并没有解散,仍然控制在豪强手中。

  宇文泰通过广募豪强以充军旅这一措施,把这些分散的乡兵武装变成中央军队的一部分,由政府选择关陇地区有名望的人物来统领,从而,既加强了中央对军队的控制,削弱了北魏末年以来的地方势力,又促进了武川军人集团与关陇地主的联合。此后,到大统十六年(550年),又进一步把征兵对象扩大为所有的均田户,这样,西魏军队中汉族士兵的比重进一步增加。

  立八柱国

  宇文泰又对军队统辖系统进行改革,形式上采取鲜卑旧日的八部之制,立八柱国。除宇文泰自己在大统三年(537年)由西魏文帝任命为柱国大将军、都督中外诸军事,为西魏军队的实际统帅外,又在大统十四年(548年)任命西魏宗室广陵王元欣为柱国大将军,但仅挂虚名,并无实权,另任命赵贵、李虎、李弼、于谨、独孤信、侯莫陈崇六人为柱国大将军,实际统率六军。

  每个柱国大将军下有两个大将军,共十二大将军;每个大将军下有两个开府,共二十四开府;每个开府下有两个仪同,共四十八仪同;一个仪同领兵约千人,一个开府领兵两千,一个大将军领兵四千,一个柱国大将军领兵八千,六柱国合计有兵四万八千人左右,这支军队,就是历史上所说的府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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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文泰借用氏族部落的血缘纽带来组织府兵,使官兵之间蒙上了一层宗族的亲密色彩,以搞好将领和士兵间的结合,提高府兵的战斗力。事实上,府兵的组成,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倒退到氏族关系中去,但由于这种兵制多少带有一些过去部落兵制的色彩,因此从那些曾经沦落为兵户的六镇鲜卑来看,身份提高了,地位改善了,从而使府兵的战斗力也增强了。

  十二条新制

  大统七年(541年)九月,宇文泰颁行了由苏绰起草的六条诏书,“先治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十一月,又颁布了十二条新制,和大统元年(535年)三月颁布的二十四条新制合在一起,共三十六条。六条诏书和这些新制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个方面,并据此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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