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为什么设立刑部?北宋刑部的职能是什么?
刑部是中国规带隋朝之后官制中“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北宋时期的刑部是怎样的呢?,。
北宋继承了唐末五代的各项基本政治制度,官制及其附带的司法制度亦是如此。宋朝的建立,结束了唐末五代藩镇林立的混乱局面。在此基础上,宋朝统治者致力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对于司法权的掌控无疑也是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层面。经历了唐末五代的社会动荡,作为尚书省所统辖的六部之一的刑部,其机构建制、职能职守都经历了不断的蜕变。
一、刑部的渊源及其建制
(一)刑部渊源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的司法体系主要是由廷尉为核心的单一司法机关来进行审判。北齐时将廷尉改名为大理寺,但仍然作为中央最重要的司法审判机关。刑部是隶属于尚书六部之一的重要部门。与大理寺、御史台共同掌管司法,共同构成了中央三大司法机关。尚书六部,各有其渊源,刑部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刑部的渊源可以追溯到《通典》中的记载。隋初,隋文帝杨坚进行了官制改革,将尚书省划分为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曹。刑部在开皇初年时称为都官曹,此时的都官曹作为主司。开皇三年(583),隋文帝进行官制改革,官曹改称刑部。
由《唐六典》卷六、《周书·刘志传》等文献中的记载可以得知,“刑部”的最初模型在周朝时就已经出现,但是到了隋朝时才有了“刑部”这一名称。“刑部”一词实质上是三省六部制度改革官名之后的产物,并且被以后的各个朝代所沿用。在刑部之下又设有主司、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刑部作为中央政权机关下属的六部之一,出现在隋开皇三年以后。但刑部的出现并不是在此时,因为在保定元年(561),刑部初期只是作为六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而存在着。
刑部的不断发展,从三公曹、两千石曹,再到都官的发展历程,其实质也是中国古时候官制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虽然每个朝代的社会发展情况不尽相同,但是通过加强对统治系统的控制来加强中央集权的做法是历朝历代都奉行不悖的。对于官制的调整便是历代统治者加强政权控制的重要手段。
(二)刑部建制
宋朝建立以后,在很多制度上都承袭了唐末五代以来的旧制,官制亦是如此。唐末五代时期的官制体制就已经出现了较为复杂的局面,有宋一代在继承的基础上又加以扩充,使得原本就复杂的官制变得更为复杂。
北宋建国初直至太祖朝后期,刑部与五代时期相比并无太大变动。但到了太祖朝后期,司门司的职能有了明显的弱化,只剩下了刑部一司。宋神宗在熙宁元年(1068),进行了官制改革,使得宋朝的官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从淳化以后直到元丰改制,刑部的建制并无大幅度的变化,只是在人员上略有增减。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年,宋神宗以《唐六典》为蓝本,想要恢复唐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度,进而进行了一系列较大规模的官制改革活动,即“元丰改制”。
宋代的司法制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司法部门在经历时代的洗礼之后也变得更为细致、分工更为明确。
二、元丰改制前后刑部的变革
归纳起来,刑部的基本职能有三:审覆死刑即重大、疑难刑狱;发布和执行赦书(法律文书的一种);叙复有官方的官员,使其重新入职居官(必须与吏部、兵部等联合办公)。另外,刑部有时候还核定其他部门的行政法规,具有辅助的立法职能。
(一)死刑复核等司法职能
元丰改制以后,刑部详覆“大辟”(死刑)案件的职能一度发生了变化——由诸路设置的提点刑狱司详覆“大辟”(死刑)案件。由作为中央官署的刑部掌管天下死刑的复核权,更符合宋代的正式传统。除此之外,这一时期刑部的职能也有所扩大,其对死刑复核的职权得以确认,在复核范围上,加入了流罪;从权责上讲,进一步摆脱了中书省的监管。
(二)与吏部等其他部门联手的行政职能
刑部作为尚书省的下的分支机构,虽然具有司法职能,其本质上属于政府部门。中书门下与枢密院是宋初的“两府”。但自元丰改制以后,形成了三省分立的格局,行政效果有所提高。在这样的三省制下,刑部具有与吏部、审刑院、审官员等联合管理犯罪官员“叙复”(重新任官)的工作。
不过,在刑部与其他部门一起对官员犯罪进行“会勘”的时候,往往要受制于官员所属的各自部门,刑部往往只是略言犯状、检证法条而已。
(三)辅助赦书制定的职能
在中国古时候,刑部作为平衡“全天下”的司法官署,不得不在司法过程中考虑皇帝权力在司法过程中的存在感。皇帝权力干预司法的主要手段就是赦宥,而皇帝的特旨(制书)往往是针对某个特定案件的。因此,奉行皇帝的赦书,把赦书与现行法律相结合,也是刑部的重要职能之一。
(四)参与相关的立法活动
刑部作为中央重要的司法机构之一,有参与立法、议法的权力。但事实上在封建社会中,真正的立法权仍然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刑部在此过程中只是起到了协助皇帝的作用。其实各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五代各朝和北宋初期都进行了立法活动,刑部在此过程中也都或多或少的参与其中。
(五)关津之防——虚化的刑部职能之一
关津主要是指关隘和津渡的总称,是水陆交通的必经要道,在我国古时候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根据《唐六典》中的记载,刑部“掌关禁之令”以及“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可知刑部有权掌管全国重要关卡往来之事以及管理相关人员进出皇城宫门之事。从法理上讲,刑部的司门司在当时有“掌关禁之政令”的职能。不过在宋代实际的国家机器运行机制中,刑部之下的司门司的职能往往是虚化的。
三、刑部的职能运行与其他司法部门的关系
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都是中央的重要司法机构,自然三者都各自拥有着一部分的司法职能,并且在一些司法职能上还存在着重叠之处,因此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把握刑部司法职能的关键之处。有宋一代的司法机构相互配合、相互纠察,试图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案件判决上的失误。
(一)刑部与大理寺
在唐代,刑部官员具有驳正大理寺官员的权力。刑部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司法机关,不仅负责法律的制定及律令的修改、掌管囚徒的相关事宜、官员政绩的考核、优秀人才的选拔,还掌握着一部分司法权。
刑部与大理寺的关系最明显的应该是在案件复核中的体现。唐及宋初,大理寺对于京城官员徒刑、流刑和死刑的判决,都要经过刑部的复核、审批才能奏效。
除此之外,对于官员的判决以及官员犯罪以后又昭雪或是减刑的这种情况,也要写明案情并向刑部申报。当刑部尚书认为大理寺判决案件时所依据的律文不当,则可以提出对案件进行复核,最终案件以刑部的意见结案。
(二)刑部与御史台
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御史台所受理的案件大多数为皇帝的诏狱。并且因为御史台本身就是监察机关,所以对于刑部的司法活动自然具有监督的权力。
宋朝时期,御史台的主要官员大都参加司法审判。御史台与刑部之间职能存在交叉,刑部一方面可以监督大理寺的审判权,另一方面自身也要受到御史台的监督。唐代贞观以后,御史台的地位有所上升,刑部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总体而言是高于大理寺而低于御史台的
于宋代而言,御史台属于一个上诉的司法机构。宋代的御史台在具有监察权的同时也具有司法监督和审判的职能。
(三)刑部与审刑院
审刑院设置于太宗淳化二年(991),在神宗元丰三年(1080)并入刑部,共存在了八十九年。在北宋前期曾一度取代了刑部,与大理寺共同负责疑难案件复审的工作,其主要对皇帝负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宰相的司法权。
审刑院的创立无疑是一个新兴的司法部门,是针对宋初(尤其是元丰改制前)刑部建制不全的状况,对刑部各种基本职能进行代偿的重要机构。
北宋前期至元丰改制以前,中央的司法复审体系是由刑部、大理寺构成的二级制。从宋初到审刑院设立之前,各地上奏的大辟案要交由刑部复审。但此时的刑部与大理寺复审权较小,仅限于上奏的大辟案。到了太宗时期,进一步扩大了刑部与大理寺的复审权。
刑部的复审权进一步扩大。不但在京发生的由大理寺详断的案件要上交刑部复审,各地上奏的详断案件都要由刑部复审。表明了刑部与大理寺的复审权是全国性的。到了淳化年间,始终坚持着大理寺断案、刑部复审的基本原则。在此期间虽然出现过官员不足的情况,但始终保持着刑部与大理寺互相监督的公正司法精神。
到了太宗淳化二年(991)八月,置审刑院于“禁中”。淳化四年(993)三月,太宗下诏宣布刑部不再参加司法复审程序。前后短短两年的时间,审刑院就确立了它最高司法复审机构的地位。从而形成了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的三级司法复审体系。
审刑院的设置实则就是在刑部与大理寺之上所设立的监察机构。在刑部与大理寺遇到无法达成一致的案件时,就要交由审刑院定夺。
北宋以审刑院为核心的中央司法复审体系共经历了四个阶段,并且在此过程中的刑部从退出复审体系到再此回归以及到最后的审刑院并入刑部,刑部职能逐渐地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
结语
宋代的司法制度在唐代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完善,从而使其自身发展到了一个崭新高度。刑部作为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唐末宋初至元丰改制,刑部的职能不断发生着各种微妙的变化。
无论是刑部职能的变化还是审刑院的设立,无疑都是君主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手段。在北宋重视法制建设、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背景下,中央司法复审体系的变化则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表现。